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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疑惑 [打印本页]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8-31 10:10
标题: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疑惑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五章开标
5.2.2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整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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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应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废标,而运输部标准文件竟允许监标人宣布废标,岂不与招标投标法相违背?

请各位同仁发表意见!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8-31 10:21
[s:56]
呵呵,写标准文件的人没参加过招标师考试
作者: myjing8686    时间: 2010-8-31 10:56
我个人认为(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整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这两点是硬性的规定,是原则性问题,不是说评委说不废标就可以不废的。只要是出现以上两点的行为,都是要做废标处理的。评委只是确认一下而已。所以由监标人来宣布废标也是合理的。
作者: zwd323    时间: 2010-8-31 11:19
监标人,有没有废标的权利啊???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0-8-31 12:48
标准范本是部令吗,如果是,它本身就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本身就是广义上的法律,所以不要大惊小怪。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9-1 09:07
公路的要当场算基准价,不菲不行,再说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整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这两点是硬性的规定,是原则性问题,不是说评委说不废标就可以不废的,我这儿是报价出来让投标单位确仍,评委看下,算基准价前废掉,二者都过
作者: 小孩子    时间: 2010-9-1 09:43
监标人有权废标吗?????
招标法规定废不废标是由评标委员会决定的事。任何人不得干扰评委意见。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9-1 10:05
没有权利废标,有权利做无效投标处理,开标现场可以由监督人宣布,请其退出,其实效果是一样的。
其实招标投标本身就有两个阶段的投标失败,第一次就是开标时,例如密封、印鉴不合格,标底之外的,我倒是觉得没有什么不对,没有投标函没法唱标(没有单独唱标单格式),当然也是无效的投标文件,这些当然是监督人来宣布。第二次的投标失败才是初审、详审时由评标委员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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