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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大虾:二次开标仍然失败了怎么办?依据是什么? [打印本页]

作者: 发改局    时间: 2010-9-1 16:53
标题: 请教大虾:二次开标仍然失败了怎么办?依据是什么?
今天有个项目二次重新招标,结果又失败了。
请教各位大虾,下一步怎么办?
依据是什么?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0-9-1 17:06
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根据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方式变更(如为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改成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等)。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9-1 17:17
  3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作者: 发改局    时间: 2010-9-1 17:30
标题: 回 1楼(风无痕) 的帖子
请教重新招标的依据是什么?
这个项目不是政府采购项目。
作者: 发改局    时间: 2010-9-1 17:44
标题: 回 2楼(hetan719) 的帖子
谢谢回复。
我们以前遇到过几次类似的情况,
招标失败后,
按照30号令重新发公告,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时报名不足三家的,就直接由原审批部门批复不再招标。

可是,本次情况是:重新招标的投标人达到三家了,但是开标时因三家资格全部不通过,致使招标失败。

请问,这种情况适用前面的规定吗?
谢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9-1 18:07
  这个问题,我以前回答过。

  这时候,不适用30号令的规定。而是适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一卷第二章8.2 条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依法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作者: 发改局    时间: 2010-9-1 18:11
标题: 回 5楼(zzj0102) 的帖子
非常感谢。我也刚刚找到了这个依据。
有了您的回复,我更有信心了。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9-1 18:13
同意5楼意见,但现实中原审批或核准部门一般不会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而是进行邀标。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9-1 18:15
    
  楼主所说的项目应该是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如果第一次招标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是否应改为资格预审方式?再则,所有投标人资格“全部不通过”,是否值得思考一下?也提请延伸讨论。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9-1 18:21
标题: 回 8楼(hetan719) 的帖子
非常赞同hetan版主的观点!
第二次招标时,作为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就应该先查找一下自己方面的原因。

相关链接,参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 ... A%B5%C4%CC%F5%BC%FE我在6楼的发言和其他网友的补充意见。
但愿能给楼主一些启发。
作者: 发改局    时间: 2010-9-1 18:24
非常感谢各位的热心回复。
眼泪哗哗地。
作者: 发改局    时间: 2010-9-1 18:32
实际上,几家投标人都是电力系统的,可能垄断的生意做多了。

不重视投标。
作者: 发改局    时间: 2010-9-1 18:34
标题: 回 9楼(zzj0102) 的帖子
晕菜了。在那个帖子的第20楼,就有我的回复。

忙晕了。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9-1 21:41
报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不在进行招标。省条例有规定的,如无本项规定,那么招标人可以不再招标,可以直接发包。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9-1 21:42
标题: 回 2楼(hetan719) 的帖子
这个仁兄说的有道理。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9-1 21:43
引用第5楼zzj0102于2010-09-01 18:07发表的 :
  这个问题,我以前回答过。  

  这时候,不适用30号令的规定。而是适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一卷第二章8.2 条
.......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不能代表法律吧。不过可以套用本条。
作者: 张钊    时间: 2010-9-2 08:45
我觉得也是    招标文件只对本项目有作用         不存在普遍约束力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9-2 09:14
即使是电力系统也不能够资格的不够三家吧。是不是资格条件太苛刻了。
作者: 沁沁123    时间: 2010-9-3 10:06
可以转变招标方式,议标或者邀请招标。各地法规可能会有些不同。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9-3 14:43
引用第18楼沁沁123于2010-09-03 10:06发表的  :
可以转变招标方式,议标或者邀请招标。各地法规可能会有些不同。
  议标?
  有点疑惑--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第6页第20行:“三是改革了不符合公开原则的招标方式……取消了议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9-3 14:48
就两种处理方法:要么招标,要么不再招标!
招标的话,也就两种方式:要么公开招标、要么邀请招标。

支持hetan版主,没有议标一说。
议标是早已经被取消了的一种方法,法律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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