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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投标已快结束,但是甲方由于被人吞并,又不想再施工了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414文化局    时间: 2010-9-2 16:58
标题: 招投标已快结束,但是甲方由于被人吞并,又不想再施工了怎么办
由于甲方被吞并,被吞并后的甲方由于不想再施工了,而招投标已经评完标了,有没有什么法规可以让招投标终止有个合理的理由。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9-2 17:11
已经发布公告的招标项目不能擅自终止。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9-2 17:30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吞并人”承续。
作者: lucairui    时间: 2010-9-2 17:58
同意楼上意见。
作者: qkqyz    时间: 2010-9-2 18:02
可以, 前提施工方法人主体注销,或原来公司名称不存在。请参见合同法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9-2 18:02
其实没有“被吞并”一说。
比较确切的说法应该是“被兼并”。
  
正在考招标师或者打算考招标师的朋友,希望能会使用这些比较规范的说法。
这恐怕也是对自己业务方面的最低要求吧。

企业被兼并后,其相关合同关系、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
招标项目已经开始,则不能擅自终止。

关于处理方法:同意bidboyhetan719 两位版主在1楼、2楼的发言意见。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0-9-2 20:51
按楼主所说,甲方已被兼并,原甲方不想继续做项目,那新的继承人还想做吗?如不想做,原有项目是否终止,如果终止才涉及招标程序的终止问题。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10-9-2 20:59
在没有实施在情况下,甲方不想做了,如果甲乙双方都同意的话,甲方放弃,由第二名中标也应该可行。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9-2 21:01
引用第7楼fcm9898于2010-09-02 20:59发表的 :
在没有实施在情况下,甲方不想做了,如果甲乙双方都同意的话,甲方放弃,由第二名中标也应该可行。

楼上的可能有点误解,楼主说的甲方,估计应该是指招标人。
作者: bjhyh    时间: 2010-9-2 21:27
呵呵,如果中标人主动放弃,如果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注意规避风险,又如何呢:)
作者: bjhyh    时间: 2010-9-2 21:31
其实招标人的权利大小与资金性质有莫大的关系,LZ没说明最紧要的因素,如何能答到点子上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9-3 09:07
同意5楼意见。招标人被兼并,相关合同关系、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如果确需终止工程施工,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赔偿各投标人的相关费用。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9-3 11:05
个人认为:被兼并,是否能理解为不可抗力,若能的话,则招标项目可被终止,只不过要给中标人相应补偿而已。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9-3 11:10
标题: 回 12楼(sunzhengqi) 的帖子
哦,这个有专门规定的,企业被兼并后,合同关系、债权债务等由兼并人承担。
具体的条文我没去找,但大致意思差不多。
好像是在《合同法》里。

理解为不可抗力,恐怕不是很合适。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9-3 11:11
标题: 回 12楼(sunzhengqi) 的帖子
被兼并本身不能等同于不可抗力吧?也许引起兼并的原因可能是不可抗力。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9-3 11:15
  “不可抗力”一般系指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灾、泥石流、海啸)、战争、政府更迭等无法预见和防范的因素。

  注:上述理解不是教科书上的定义,是本人的归纳,有不全面之处。

作者: 414文化局    时间: 2010-9-3 11:21
标题: 回 4楼(qkqyz) 的帖子
请问四楼您所说的那个规定,在合同法的哪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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