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4楼wsytl1976于2010-09-03 22:35发表的 :
如此次项目开标时间为2010年9月3日,则前三年为:2007年9月3日——2008年9月3日——2009年9月3日——201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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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1楼采购菜鸟于2010-09-08 17:12发表的 回 8楼(zzj0102) 的帖子 :
个人认为政府采购法并不像8楼所言的这么烂,反而体现了制定者的智慧所在。法作为仅次于宪法效力的法规,在制定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应对不同的实际情况,所以不能过于细化,留有一定的余地,这样一来就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用或不适用。当然可能有人会问那制订这个法意义何在?其实这就是一个度的问题,法就像合同的通用条款规定通用的事项,而其没有规定或规定模糊的部分的就留给特殊条款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
举个例子,如此贴中提到的政府采购法规定“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为什么非要加个重大二字而不直接去掉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这样一来岂不是更加明确合理?其实这加上重大二字无疑就留有了余地,是否为重大可能就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了,当然了这个判断的决定权在法律的制定者手上,这就体现出了制定者的智慧所在。再往下就不好深入讨论了。。。。。。。
纯属个人愚见![]()
zzj0102: 从法条的规定来看,似乎不能这么理解。
因为法条的规定很明确,是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而不是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开始(即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
对这个法条的解读,应该没有什么歧义,因为法条的表述很到位、很明确。
....... (2010-09-05 23:55)
bidboy:我个人认这条法规近3年没有规定到精确程度,在实际中可以约定精确到什么程度了,如果精确到年那就是按年计,如果精确到月就按月计,如果精确到日就从开标日算最好。如果想精确到小时就是自找麻烦了。 (2011-06-28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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