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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建设部标准文件》的思考和讨论【转贴+希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9-7 15:52
标题: 对《建设部标准文件》的思考和讨论【转贴+希讨论】
对《建设部标准文件》的思考和讨论

   【转载者注:这是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毛林繁在协会BBS上的发文;为了突出主题,本人将其改名;毛林繁先生提出的问题很重要。希望大家一同来思考和讨论。本人删除了其地址和电子邮件,那些,均可在招标投标协会的网站上看到。而其中的加黑和其他色彩均是本人在学习时自己加描的,仅供参考。Gzztitc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一:投标人是否必须参加开标?

   作者:mlf
   题目: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一:投标人是否必须参加开标?
  
     建设部于今年6月份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国家九部委《标准文件》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但其中也有一些内容需研究。这里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就该标准文件陆续提出一些讨论问题,欢迎大家参与,以便业内用好这份标准文件。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毛林繁


    问题一:《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27号令)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建设部标准文件第二章“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补充了一下内容: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同时,第三章“废标条件”中又进一步规定“B1.9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6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即将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由法律中的“邀请”、联合部门规章(建设部同意)中的“自主决定”变成了强制
。这里的问题是:

  (1)这种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精神?
  (2)这样规定后,是否会加大投标成本?是否符合法律中“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3)这样规定是否有利于国家“电子化招标进程”?
  
   请大家围绕上面三个问题展开充分讨论。

  2010-08-30 12:25:39 

    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1536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9-7 16:02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二:什么时间清标?
   

作者:mlf
题目: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二:什么时间清标?

    建设部于今年6月份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国家九部委《标准文件》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但其中也有一些内容需研究。这里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就该标准文件陆续提出一些讨论问题,欢迎大家参与,以便业内用好这份标准文件。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毛林繁

    问题二 建设部标准文件评标办法中给出了“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一项要求如下:

    A2.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这里的问题是:数据分析和整理本身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职责,A2.4.2中规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是否涉及评标委员会“转包”?另外,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是否带有“先斩后奏”性质?其合法性在哪?
   
    请大家讨论,发表各自观点。

  2010-08-30 12:33:16 

    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1537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9-7 16:03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三:投标价低于成本是否可以评审出来?

    作者:mlf
    题目: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三:投标价低于成本是否可以评审出来?

    建设部于今年6月份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国家九部委《标准文件》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但其中也有一些内容需研究。这里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就该标准文件陆续提出一些讨论问题,欢迎大家参与,以便业内用好这份标准文件。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毛林繁

建设部标准文件中给出了详细的“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出发点是解决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审问题,要求依据:

    (1)    招标文件;
    (2)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有);
    (3)    施工组织设计;
    (4)    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
    (6)    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7)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定额;
    (8)    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9)    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
    (10)   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进行评审。
     
    这里有两个问题:
     
   (1)是否不允许投标人进行综合竞争?比如要求评标委员会修正其分项报价、不平衡报价,修正其利润率?
     
   (2)修正后的结果,按照文件中的规定:
     
    如果最终差额Δ2(代数值)小于或等于投标人的利润额,则表明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
     
    如果最终差额Δ2是正值且大于(不含等于)投标人报价中的利润额,则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章第3.2.2(综合评估法为3.2.4)项的规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这里所说“成本”是否与法律精神一致?按照这里的判定低于成本价就一定低于投标个别人成本吗?
   
    (3)这种方法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请大家发表意见。

    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1538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9-7 16:03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四:暗标应怎样规定?

    作者:mlf
    题目: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四:暗标应怎样规定?
  
    建设部于今年6月份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国家九部委《标准文件》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但其中也有一些内容需研究。这里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就该标准文件陆续提出一些讨论问题,欢迎大家参与,以便业内用好这份标准文件。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毛林繁

    问题四: 关于暗标问题。建设部标准文件第八章给出了详细的“暗标”编制要求,比如打印颜色要求、排版要求、图表大小、字体、装订位置要求、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等细致的暗标编写要求。试问:暗标需要这样规定吗?这样是否太形式化?投标人暗标文件不满足这些要求就导致废标是否不利于投标人竞争,有害于招标人?
   
    请大家发表意见。

  2010-08-30 12:53:29 

    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1539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9-7 16:04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五:投标为什么要先报名?

    作者:mlf
    题目: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五:投标为什么要先报名?

    建设部标准文件推荐的招标公告中,均要求投标人现报名,才能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如招标公告中就有如下规定:

    4.投标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报名。

   这里的问题是:投标人向谁报名?
   
    如果向招标人,因为在法律中没有报名一项规定,招标人可以通过直接发售招标文件就可以了,用不着多此一举,也不能说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报名的就不能购买招标文件。
  
    如果向行政监督机构或交易中心,这两者本身就不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没有权利要求投标人向其报名,否则属于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第六条规定。
   
    请大家大发表意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毛林繁

  2010-08-31 08:36:56 

    保存时间:2010/9/7
    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1543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9-7 17:18
建设工程招标中的习惯性做法是否合理合法,确实值得讨论。

许多时候,或许就是这样的一种状态:一直不合理,从未被提醒。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9-7 20:08
引用楼主gzztitc于2010-09-07 15:52发表的 对《建设部标准文件》的思考和讨论【转贴+希讨论】 :
对《建设部标准文件》的思考和讨论

   【转载者注:这是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毛林繁在协会BBS上的发文;为了突出主题,本人将其改名;毛林繁先生提出的问题很重要。希望大家一同来思考和讨论。本人删除了其地址和电子邮件,那些,均可在招标投标协会的网站上看到。而其中的加黑和其他色彩均是本人在学习时自己加描的,仅供参考。Gzztitc


.......

(1)这种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精神?
——不符合,投标文件法规规定可以邮寄吧。如果一大型施工企业,每天全国各地要投10个,都要亲自送交投标文件及亲自参加开标会,那么建议国家修改法律: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设立N个!
(2)这样规定后,是否会加大投标成本?是否符合法律中“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可能会拉动当地有形建筑市场的GDP(开标室必须大一些,供应的桶装水可能要多几个,水电费可能会增加若干)。现在的招标成本是没人计算的。
(3)这样规定是否有利于国家“电子化招标进程”?
——鲁班醒来的话,会给建议发改委干脆先修改住建部的标准文件后,再推行“电子化招标”的。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9-7 20:27
引用第2楼gzztitc于2010-09-07 16:03发表的 :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三:投标价低于成本是否可以评审出来?

    作者:mlf
    题目: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三:投标价低于成本是否可以评审出来?

.......

问题出在招标法有一条,低于成本的除外。
所以住建部总想解决成本的问题,但一直无奈中。
其实,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话,完全不用理会招标法中那一条规定,因为谁也无法认定他人的个别成本,因此也就谁也不会违反那条法律规定。
从来没人考虑过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否会低于低保户的开支成本,我为又为何要煞费苦心地考虑投标人的所谓成本呢?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9-7 22:36
引用第1楼gzztitc于2010-09-07 16:02发表的  :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二:什么时间清标?


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
.......



这句话应该理解为只有评标委员会有权清标,但和前面评标委员会可委托清标不是很矛盾吗?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9-7 22:47
引用第2楼gzztitc于2010-09-07 16:03发表的  :
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



既然委托清标了,评标委员会又要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时评委不还得翻看投标文件进行核对吗?这样一来委托清标又有什么意义?
书面授权委托书既要追加又必须全体成员签名,如果有评委拒绝签名,那清标工作小组的成果就是无效的,评委还是得自己来清标。
清标工作组成员也得实行回避制,万一哪个不自觉的组员没有回避,清标成果有效还是无效?由此影响到评标结果时,评标结果有效还是无效?


这条会规定带来很多问题。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9-8 10:43
谈谈我对5个问题的的个人看法:

问题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必须到场的规定是工程类招标的习惯,由于工程类招标的特殊性,它与买台设备确实不同,开标、评标都比其他类项目麻烦,现场需解决的事情比较多,可以理解。您就是规定可以不去,如果不是陪标的,他们也都是一定要去的。

问题2、清标工作其实一直是代理机构在工程类招标评标过程中的活,即为评标委员会减轻点琐碎工作量,例如做出各投标人分项报价比较表等(有清单了好做多了),这里的不均衡报价、漏项等评标委员会一目了然,尤其对不均衡报价的比较,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超出比例的评判等工作也都是清标工作小组的,为评标委员会提交个结果,但这个工作的结果还是由评标委员会来审判和负责的。其实,大家一直都是这样做的。但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后,好像就别扭了。其实,即使不写上,也是约定俗成,理解为是为评标委员会服务的。写就写了吧。

问题3、判定低于成本一直都是一个大难题。对于企业个别成本的界定是很难的,但是难题也得解决,怎样解决呢?按这个范本里列出的几条也没有错误,虽然,界定出来很难。其实写上与不写上都一样,但是写上也算有依据,这个软依据总比没有要进了一步。例如“当地市场价格水平”这条就“软”的不行,但它还是一个依据啊。

问题4、暗标的要求是要细写,过去我们都是这样操作的,连封面的字符、段落都规定了,还提供样品。不然怎么叫“暗标”。

问题5、投标报名一般理解为进市场的报名,因为各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市场”)都是网络管理的,所有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都要在市场给招标代理机构开的窗口中有个名字,包括中标通知书发出的也一定要在参与投标的人小窗子里面,这里还有后面的合同管理、开工许可的办理等,所以,这个环节也没法少。

工程类招标其实就是比较的麻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也是可以理解的,范本中对一些法律法规中的可以、应该之类的规定出必须也没有什么出格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0-9-8 11:24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五:投标为什么要先报名?
因为所谓的“有形市场”还是要有人来进交易市场,否则人都电子投标报名了,有形市场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归根到底,还是权力在作祟,不肯退出“管理”这个权力香馍馍,建设行政主管体现在哪里呢,就是在环节上,减少或消灭了环节,他们这些官老爷哪有灰色收入啊?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9-8 11:34
1、报名源于建设工程招标的一个习惯。
2、报名如今成为地方保护的一个环节。
3、报名不利于潜在投标人数量和名称的保密。
4、报名不利于经济的低碳。
5、报名形象的比喻:类似于旧社会的拜码头。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9-8 11:53
如果把招标当管理那么怎么规定都不过分。如果把招标当采购才有讨论是否合理,是否经济的必要。
作者: star119    时间: 2010-9-8 12:05
标题: 回 5楼(汉瓦) 的帖子
汉瓦先生:你有曾用名了吧?我还以为秦砖是你兄弟呢。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9-8 12:13
回楼上的,自从协会论坛改版后,我在协会论坛注册的“汉瓦”一直登陆不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9-8 17:14
15楼的网友真是细致呀;汉瓦“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的问题,也被你注意到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9-8 17:15
再接着转发毛博士的新问题:

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六:怎样理解标底的参考作用?

作者:mlf
题目:建设部标准文件讨论问题六:怎样理解标底的参考作用?
  

建设部标准文件规定可以采用标底上浮一定百分比作为拦标价:

             拦标价=标底价×(1+       %)。

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招标人设有标底时,应参考标底。而采用拦标价的做法,实际上直接将标底做成了评标依据,而不是参考。类似的,将标底价格按照一定比例纳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国内许多地方这样做)也不是参考而是作为了评标依据。

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精神?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请大家发表意见!                                         毛林繁

  2010-09-08 13:21:54 


保存时间:2010/9/8
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1574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9-8 17:19
毛博士对“暗标”问题的回复是这样的:

   【暗标的本意是不让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指导投标人名称,从而有利于其公正的将进行评审。但如何才能不让他们知道具体投标人名称则是有技巧的。建设部标准文件中规定的暗标做法太细,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规定细了好不好,是否有利于招标人选择中标人?比如排版要求、打印要求、夜色要求等,这些内容是否会透露投标人信息,进而能让评标委员会指导师谁投的标?我认为不会!相反,会增加评标委员会评审暗标(形式)的工作量。比如规定行间距1.5倍,结果投标人有两页按1倍间距排版,是不是要废标;再有,比如规定左边距20mm,评标委员会是不是要每页量一下?结果有一页左边距为19mm,是不是要废标?我认为这种废标不利于投标人竞争,因为这是形式而不是内容。

   所以关于暗标的规定,只要能达到不让评委知道投标人名称就可以了,越简单越好,比如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中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文字、名称、标识等内容”就可以了,大可不必按建设部标准文件那样规定,否则有百害而无一利,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供参考!lfm


  2010-09-08 13:51:01 】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9-8 18:02
后发文者与先发文者相比,总得有点“标新立异”,总得“更上一层楼”,总不能与先者一样吧!否则,还需要另编一套吗?
至于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是否合适就都不重要了!
作者: star119    时间: 2010-9-8 21:43
标题: 回 19楼(gzztitc) 的帖子
充分理解毛先生对暗标限制的论点,对此有三点个人看法响应此贴:
一是,我们通常把暗标称作“白本”,也就是说暗标标书装订的封面和封底是空白页,不允许有文字和标识的。
二是,用字体、字号、行间距、页边距等排版文字编辑条件限制暗标(可能是招投标行业发展初期的老规定)是不科学也不现实的,因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并不是文书编审专业出身,特别是老同志,你让他识别字体、字号、行间距、页边距现实吗。
三是,如果事先投标人没有与评标人串通,即使在字体、字号、行间距、页边距排版上有差异,只要暗标标书中没有明显表明投标人身份的标记和标识(如姓名、名称、签字、印章、司微等),评标人怎么能知道谁是谁?如果投标人串通了评标人,恐怕也不会用这种低智商的方法了,只要投标人告诉评标人别人并不注意的东西(如哪页有哪几个字)就达到串标的目的。
因此,个人认为对暗标有些不合情理的限制规定只能是一种形式,反而有时可能会被某种投标人用作恶意投诉的工具。
以上属个人观点,供讨论。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9-9 00:50
  “暗标”这种方式,是对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
  “暗标”的规定,把投标人置于和招标人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中,是对《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肆意践踏!
  同时也违背了《招标法》的立法精神!
  是一种没有法理基础的违规做法!
  希建设部门的高官们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理由简述如下:《建设部标准文件》对“暗标”在“打印颜色要求、排版要求、图表大小、字体”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出发点无非就是为了使所有的标书看上去都一样,让评委无法对“打过招呼”或“心有所属”的标书私下实行“倾斜政策”。
  出发点当然是好的,但使用这种方法漏洞明显、弊端更明显!
  大家知道:递交标书并经拆封后,评委才能进行评审。使用“白版”标书,因为标书的版式都一样,事先只得编号,当然,编号一般是没有投标人的事的,要么是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要么就是监督人员在编号。编好号以后,然后再由工作人员送到评标室进行评审。在这个过程中,投标人的标书的风险是很大的:谁来保证投标人的标书和编号的一致性?谁来保证标书不被混编错编?谁能担保投标人的标书不被掉包?谁能保证某份标书不被使坏暗中做上标记?……

  上述事件,都可以对投标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而投标人却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是“白版”标书,怎么分辨都没用,查无实据。

  因此,使用这种“暗标”,投标人的标书风险是很大的!最致命的一点是,即使投标人知道自己的标书被掉包或被使坏,也无法捍卫自己的利益!

  推出这种办法的人的思维中,有一种把投标人视为“投机分子”,而把招标人和监管人员都视为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的潜意识。

  从《民法》、《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在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中,《建设部标准文件》,是用规范的形式约束了合同关系的一方、放纵了合同关系的另一方,直接把甲乙双方的法律地位置于不平等的状态下!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从《招标法》的角度来看,《招标法》是保护投标人标书的完整性、无误性的。因此要求标书在拆封前,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员”查验标书密封情况,以检查招标人的标书保管责任,保证标书不被调换和私自拆封。
  而《建设部标准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恰恰给了招标人调换标书、暗中做手脚的最好时机,这完全不是在要求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安全性负责,违背了《招标法》的立法精神!

  
  或许在出台这个《标准》的某些“砖家”的脑海里,只有“投标人”是被监管的对象,而“招标人和相关工作人员”都不是被监管的对象!


  关于“暗标”的质疑观点,已经整理后另行发帖,详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3555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9-9 11:07
其实,我一直在呼吁不要用暗标方式招标,因为实在没有必要,它对串标没有多大作用,暗到一模一样时,就难讲是否会搞错。倒是还没有像提高到不平等待遇的高度。
采用暗标只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信任,担心评委与投标人之间有什么猫腻。其实,确切说防止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标这是专家库建设的系统工作,是信用标准的建设以及评委个人职业道德操守的系统工作,这个工作不是暗标就解决了的,而是专家库建设的长期管理工作。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像防贼一样总归有些过分,对于个别人的个别行为有其他处理办法,例如可以解除专家身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但不应一概而论,毕竟评委是招标人“请”来的,是来当参谋的,是应当受人尊敬的。至于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行为,应该从严处理,用以惩戒他人。在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中也应注意组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认识。长期做好这些工作,还用暗标吗?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9-9 11:18
标题: 回 23楼(毅青) 的帖子
想起了高老师的一个类似的说法:张三生病,让李四吃药!
个人关于“暗标”的看法是:头痛医脚!
作者: star119    时间: 2010-9-9 12:31
标题: 回 18楼(gzztitc) 的帖子
根据个人理解,回应此贴。
    针对建设部《标准文件》第一卷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中“投标价格低于(含等于)拦标价,拦标价=标底价×(1+       %)”的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拦标价”与现行的法规发生了冲突 :
        一是,如果招标文件设置的拦标价不公开,将违背建设部建市[2005]208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四、...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的规定;
    二是,如果拦标价公开,将违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此处可以理解仅供参考不作为判定唯一依据)”的规定。
    另外就招标文件标准本身而言,既然在响应性评审标准中设置了拦标价的选项,为什么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像“招标控制价”一样做出“拦标价”明示呢?
作者: star119    时间: 2010-9-9 13:06
标题: 回 楼主(gzztitc) 的帖子
响应主贴,继续借学习建设部《标准文件》之时提出个人看法:
    建设部《标准文件》第一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时间约束,违背了建设部建市[2005]208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六、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中“公标的时间最短应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规定。
作者: star119    时间: 2010-9-9 14:35
标题: 回 楼主(gzztitc) 的帖子
回应主贴,再次议论建设部《标准文件》:
    看过建设部《标准文件》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九、资格审查资料(二)近年财务状况表中“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的文字内容后,对该标准文件起草和审核人员的技术经济专业知识产生了怀疑,凡是对财务会计报表内容了解的人都知道财务会计报表主要三表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也称利润表或技术经济中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为什么在“备注”中重复要求提供损益表和利润表呢?难道起草和审核人员真不知道财务会计三表的概念吗?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0-9-9 17:12
个人观点:
问题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其实是一个自下而上的做法,各地普遍存在,合理但可能与法理精神不符。个人认为其目的有二,一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相对复杂,如果普遍委员会要询标,必须要有能作主的人在现场进行拍板,二是招投标管理部门想由此加大投标人的成本,从而遏制一部分的围标现象。我们县里一直在犹豫是否实行,现在建设部规定了,下一阶段可能就实行了。
问题二:清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评标专家的事务性工作。但现在各地普遍采用电子辅助评标,专家点点鼠标就可以完成此项工作,也就没必要专设一个清标小组,与法理也不符。
问题三:低于企业个别成本在实践中是不可能作出有效界定的,也无需去界定。招标时可以设定一个类似社会平均成本的价格,投标人低于此价格的,让其交纳低价中标风险保证金,如果在合同实施期间,出现未按合同履行的,可没收其保证金。
问题四:采用暗标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评标专家的舞弊行为,应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和管理,建立评标专家的清出机制,对发现有舞弊行为的评标专家进行除名。其次规定的越细,越容易出问题,不是有地方出现评标专家拿游标卡尺量投标文件行间距的事情吗。
问题五:建设部此次出来个报名的环节,确实让人意想不到。可能与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是建设部搞起来的有关。但我们当地早已经取消了报名,也已经考虑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9-20 11:08
我在协会的BBS上面跟帖,谈了自己对“报名”问题的看法:

转发如下:

  对投标需要“报名”问题的跟帖



在论坛上,唐广庆老师多次指出:“报名不是招标投标的法定程序”;



正如楼主毛博士提问的:“向谁报名”



那个问题,仔细追究的话,答案是,“报名”的说法,实际上改变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是“当事人”,在法律法规的意义上是平等的的有关规定;而不适当的提高了招标人的地位。


    200910月,本人向第二届中国招标投标高层论坛提交的书面发言中,也指出个人的看法:


关于报名问题;



无论是在《招标投标法》还是在《政府采购法》以及各个部委颁发的政令中,都没有谈到投标需要“报名”的问题。这种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必须报名,才能购买或者取得招标文件的做法,是对招标投标法定程序的一种偏离。基本上,都要求在指定的时间(一般是57天内)到指定地点,携带有关资质资格证明原件和介绍信、身份证等等,报名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这相当于进行了一次资格预审前的资格审查。



发改委等九部委颁发的《标准文件》,也提到了资格预审;但是,那是面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的,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写明审查标准等等,必要时,还需要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以求公正。而“报名”程序中的资格审查,没有标准可言,是否随心所欲,外人谁也不知道。



特别要引起大家关注的是,一个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采用了“报名”程序的话,在招标公告里面,再也看不到类似“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以及未来的中标结果公示(公告)等等情况。】(引文完)


遗憾的是:这个问题似乎没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乃至越演越烈,发展到如今许多政府采购项目也采取了“报名”的做法。


再补充几点:


第一、这个“报名”的非法定程序,使得招标人自己赋予自己很大的“权利”或者说“权力”,使得提前淘汰潜在的投标人变得更加随意;


第二,这个非法定的程序,使得个别公开招标项目,连具体招什么都不说,让人家“看招标文件”;换句话,只有交了钱,看了招标文件,才能知道自己能不能投标……


第三,由于网上招标投标的流行和电子招标文档的出现,使得一些地方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必须先注册成为“会员”,方可下载和解密招标文件;有的甚至要求,把缴费单据也作为届时“入场”和“接收投标文件”的必要条件。


第四,由于是非法定程序,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则无法律法规可用来适用处理;


初步结论:这个“报名程序”,化解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系统规定,也避开了发改委等多部委《标准文件》的参考和规范,后果是危害性的;应该及早纠正!!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1-5 17:53
11月4日,协会的论坛上发布了如下信息:

感谢广大网友们积极参与住建部《标准招标文件》问题讨论



作者:ctba

题目:感谢广大网友们积极参与住建部《标准招标文件》问题讨论

MAIL:xiehuiang@ctba.org.cn

IP地址:124.42.38.*





自协会副秘书长毛林繁同志针对住建部《标准招标文件》在论坛上提出6个讨论问题以来,得到了广大网友积极参与与支持。一些网友将讨论问题转载到了其他网站,更是得到了业内专家的普遍关注,纷纷对讨论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最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已将网友们对6个讨论问题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给了政府有关部门,供其参考。   



在此,感谢广大网友们的积极参与,感谢大家为促进标准招标文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所作出的艰辛努力。



    谢谢大家!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0-11-04 14:48:42 

作者: 镖师    时间: 2010-11-8 16:32
看来毛博士没有参与制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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