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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设部标准文件》中,有关白版“暗标”的规定值得商榷 [打印本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9-9 00:55
标题: 《建设部标准文件》中,有关白版“暗标”的规定值得商榷
   建设部标准文件》中,有关白版“暗标”的规定值得商榷  
  
  建设部不久前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国家九部委《标准文件》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其中关于采用白版“暗标”的做法,个人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有违背上位法立法精神之嫌疑。
  在《建设部标准文件》中,对“暗标”在“打印颜色要求、排版要求、图表大小、字体”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出发点无非就是为了使所有的标书看上去都一样,让评委在评标时,无法对“打过招呼”或“心有所属”的标书私下实行“打分倾斜政策”。  
  简而言之,就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和评委会成员串通投标,达到不法目的。
  采用白版“暗标”来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其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是,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合法性却是值得质疑的。  

  其一:谁来为投标文件的安全性负责?
  大家知道:递交标书并经拆封后,评委才能进行评审。使用“白版”标书,因为标书的版式都一样,只得事先编号。当然,编号一般是没有投标人的事的,要么是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要么就是监督人员在编号。编好号以后,然后再由工作人员送到评标室进行评审。
  在这个从编号一直到送交评审的过程中,投标文件的安全性风险是很大的:谁来保证投标人的标书和编号的一致性?谁来保证标书不被混编错编?谁能担保投标人的标书不被掉包?谁能保证某份标书不被使坏暗中做上标记?……  
  一旦发生上述情况,都对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但使用白版“暗标”后,投标人却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投标文件被混编错编、甚至被掉包时,由于投标人递交的是“白版”的标书,一点分辨是非黑白的余地都没有,最终结果都一样,只能是“查无实据”。
  因此,使用这种“暗标”,是对投标文件的安全性风险不负责任的一种做法!
  最致命的一点是,即使投标人知道自己的标书在安全性方面出了问题,也无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二:违背了《民法》、《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一致的。招标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使用招标的办法订立合同时,投标人有义务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和递交投标文件。而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后,招标人则有义务保证接收到的投标文件的安全,要对标书的安全性负保管责任。
  《建设部标准文件》中关于白版“暗标”的规定,很明显地,赋予了招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截标后仍随意处置投标文件的可能,既无法保证投标文件的安全性,也没有要求招标人必须为投标文件的安全性负责。
  因此,白版“暗标”的做法,是用规范标准的形式非法限制了合同关系一方的权利,放纵了合同关系另一方的操作行为,直接把双方的法律地位置于不平等的状态下!在实质上造成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严重失衡,违背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其三:有悖《招标法》的立法精神。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从《招标法》的立法精神来看,《招标法》是要求招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的安全性负责的。因此要求标书在拆封前,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员”查验标书密封情况,以检查招标人的标书保管责任,防止标书被调换和私自拆封。
  而《建设部标准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恰恰给了招标人和其他有机会接触投标文件的人,调换标书、暗中做手脚的最好时机,而这个过程投标人却无法实施检查、监督和维权。可以这么说:《建设部标准文件》关于“暗标”的规定,完全不是在要求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安全性负责,而是让招标人根本不需要对投标文件的安全性负责!

  因此,采用白版“暗标”的做法,是和《招标法》的立法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完全违背了《招标法》的立法精神!

  其四:思维误区探析
  综观《建设部标准文件》中有关“暗标”的规定,立法者思维存在一定误区。
  可以说,推出这种办法的“砖家”的潜意识里,有一种把投标人视为“投机分子”,而把招标人、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都视为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的观念在作祟!
  恐怕在这些人的意识中,或许只有“投标人”是被监管的对象,而“招标人和相关工作人员”都不是被监管的对象!
  简而言之,“砖家”们的思维陷入了一种“单方面管理”的误区,片面地认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其中一方是“被约束和管理”的对象,而不把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另一方也视为“被约束和管理”的对象。因而在出台“暗标”规定时,完全忽视了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  
  
  综上所述:

  1、《建设部标准文件》中关于“暗标”的规定,是对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是对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肆意践踏!违背了《民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招标法》的立法精神!   
  2、《建设部标准文件》中有关“暗标”的规定,纵容了原本相对强势一方的所谓权利,剥夺和侵占了原本相对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把招投标双方的法律地位直接置于极度不平等的状态,是一种没有法理基础的做法!
   
  希建设部门的高官们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也欢迎广大网友对此深入讨论!



 (注: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事先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出处!中国国际招标网 张志军)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9-9 08:25
有道理,支持。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0-9-9 08:30
没有什么办法是完美的,是药三分毒,暗标还是能起到一些作用的。[s:90]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9-9 08:50
  不好意思,昨晚上来比较晚,看了关于“暗标”的规定,随性写了点感触,没有经过推敲,表述不是很到位,行文也很凌乱。
  现把该文的思路归纳整理一下,重新上传,以便于广大网友阅读和展开讨论!

  白版“暗标”的做法,在我们日常招标实践中,也会采用,但本人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一直是持有异议的!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9-9 08:57
学习了,我们的领导老讲暗标的好处,自己也在制定技术规范,不知实情的另一面是我们要付这么大的风险,我要向领导渠江明利害关系,谢谢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9-9 10:46
尤其是第一条和第三条分析出了非常实际的问题!
仅仅对投标人进行约束,为什么不对工作人员、监督人员、招标人进行约束呢?
很多时候,“问题”并不出在投标人身上,也不在于投标文件,而在于招标人和工作人员的“合作”!评标专家一般都是随机抽取的,投标人很难和专家挂上钩,更别说“打招呼”了,但招标人就不同了,只要和工作人员合理分工,招标人和监督聊着天,工作人员对专家稍加指点,则“大事成矣”,况且大多监督也仅仅是走个过场,赚点外快,只要你们不出事,基本都不会去认真监督。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安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诚如张老师所说,谁来保证投标文件的安全?谁能保证投标文件不会被工作人员调包?
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没有解决,就盲目推行“暗标”,不过是某些人员的“能力”“政绩”的表现而已!真正能为招投标市场起到多大的作用呢?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0-9-9 14:31
其实不管什么招标方式,什么管理办法,只有提高招投标双方、监督法律方的素质,才能完全避免暗箱操作。
不然不管有什么创新 办法,都可能出现投标人与评委、招标人与评委、监督与评委等等方的串通。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9-9 15:32
招标办在谈到此事时,也是很无奈地说:“有些部门更关心政治意义”。
作者: 磨古力    时间: 2010-9-9 16:24
我们正准备开始搞暗标,上级领导要求,说这样公平、公正,本人解释了多次,还受到批评,说这项工作没及时开展,就是我们没有积极去开展。[s:72]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9-10 10:52
可以说,推出这种办法的“砖家”的潜意识里,有一种把投标人视为“投机分子”,而把招标人、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都视为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的观念在作祟!这句话道中了问题的要害!
   《标法》一再要求不能岐视投标人,是因为人们往往要岐视投标人,把投标人视为“弱势群体”,敢怒不敢言哪!投标人只有忍受这种待遇,谁又能去真正为投标人着想?
作者: xj8012    时间: 2010-9-12 09:21
其实早在五年前我就用过暗标的评标方法,现在我来谈谈暗标评标的利弊。
暗标的评标一般在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才采用,这样能够有效的避免了人情分在里面
好处:显而易见,能够有效的防止投标人和招标人的串标,评标专家和投标人员得串通。为什么这么说呢?相信许多人大概都还记得合肥出的电梯招标事件,因为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评标专家就那么几个,一旦时间长了彼此间大家就都熟悉了,这样明标就有可能造成人情分。另外我有点怀疑作者可操作过暗标?我现在说说我们的开封情况。招标人或代理人负责接收标书,截止时间后,由投标人代表负责检查密封性。然后当緃开标,由监管人员对标书和包装袋进行对应编号,然后由工作人员将标书送入评标室,编号的包装袋由监督人员负责保管,分数出来前不予公布对应编号公司。评委对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裁定。说完操作流程,我再说作者的认识错误,首先招标法中要求只是投标人检查密封性,也就是作者所说得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安全性的负责,但是没有允许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因为这个职责是评委的所以并不违背招标法的要求。其次这并不是专家的思维误区,而是笔者得思维误区,因为笔者根本就没有充分认识到特别是重大工程因为明标因为业主和投标人之间的串通给国家造成得伤害,有了暗标的存在,才能相对公平的将企业拉到共同的起跑线上,也因为暗标才能相对更容易的防止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串通,招标法的出台并不是歧视投标人,而是保护大多数投标人。我想如果不是因为招标法,有的项目可能投标人就是有那个能力做一辈子也未必做的到。
再说说坏处:难以统一。标书纸张大小的统一,字体大小的统一,所采用封面的统一,装订的统一。我们就出现过因为装订不统一一次性废掉4家的情况。还有一个内容的统一,这个是最难的,也是一直被大家所诟病的,比方说工程,如果投标方特意在工艺上留下自己特殊的工艺你就不好察觉。
其实建设部出台不是没道理,只是可能要走的路还长。[s:125]
作者: 乐享人生    时间: 2010-9-12 21:52
引用第11楼xj8012于2010-09-12 09:21发表的 :
其实早在五年前我就用过暗标的评标方法,现在我来谈谈暗标评标的利弊。
暗标的评标一般在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才采用,这样能够有效的避免了人情分在里面
好处:显而易见,能够有效的防止投标人和招标人的串标,评标专家和投标人员得串通。为什么这么说呢?相信许多人大概都还记得合肥出的电梯招标事件,因为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评标专家就那么几个,一旦时间长了彼此间大家就都熟悉了,这样明标就有可能造成人情分。另外我有点怀疑作者可操作过暗标?我现在说说我们的开封情况。招标人或代理人负责接收标书,截止时间后,由投标人代表负责检查密封性。然后当緃开标,由监管人员对标书和包装袋进行对应编号,然后由工作人员将标书送入评标室,编号的包装袋由监督人员负责保管,分数出来前不予公布对应编号公司。评委对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裁定。说完操作流程,我再说作者的认识错误,首先招标法中要求只是投标人检查密封性,也就是作者所说得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安全性的负责,但是没有允许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因为这个职责是评委的所以并不违背招标法的要求。其次这并不是专家的思维误区,而是笔者得思维误区,因为笔者根本就没有充分认识到特别是重大工程因为明标因为业主和投标人之间的串通给国家造成得伤害,有了暗标的存在,才能相对公平的将企业拉到共同的起跑线上,也因为暗标才能相对更容易的防止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串通,招标法的出台并不是歧视投标人,而是保护大多数投标人。我想如果不是因为招标法,有的项目可能投标人就是有那个能力做一辈子也未必做的到。
再说说坏处:难以统一。标书纸张大小的统一,字体大小的统一,所采用封面的统一,装订的统一。我们就出现过因为装订不统一一次性废掉4家的情况。还有一个内容的统一,这个是最难的,也是一直被大家所诟病的,比方说工程,如果投标方特意在工艺上留下自己特殊的工艺你就不好察觉。
其实建设部出台不是没道理,只是可能要走的路还长。[s:125]

同意楼上的意见。分析的有道理,我们这现公开招标的项目技术标部分都是采用暗标,操作流程与此基本相同。基本还是利大于弊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9-13 08:14
引用第11楼xj8012于2010-09-12 09:21发表的 :
另外我有点怀疑作者可操作过暗标?我现在说说我们的开封情况。招标人或代理人负责接收标书,截止时间后,由投标人代表负责检查密封性。然后当緃开标,由监管人员对标书和包装袋进行对应编号,然后由工作人员将标书送入评标室,编号的包装袋由监督人员负责保管,分数出来前不予公布对应编号公司。评委对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裁定。说完操作流程,我再说作者的认识错误,首先招标法中要求只是投标人检查密封性,也就是作者所说得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安全性的负责,但是没有允许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因为这个职责是评委的所以并不违背招标法的要求。其次这并不是专家的思维误区,而是笔者得思维误区,因为笔者根本就没有充分认识到特别是重大工程因为明标因为业主和投标人之间的串通给国家造成得伤害,有了暗标的存在,才能相对公平的将企业拉到共同的起跑线上,也因为暗标才能相对更容易的防止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串通,招标法的出台并不是歧视投标人,而是保护大多数投标人。我想如果不是因为招标法,有的项目可能投标人就是有那个能力做一辈子也未必做的到。
再说说坏处:难以统一。标书纸张大小的统一,字体大小的统一,所采用封面的统一,装订的统一。我们就出现过因为装订不统一一次性废掉4家的情况。还有一个内容的统一,这个是最难的,也是一直被大家所诟病的,比方说工程,如果投标方特意在工艺上留下自己特殊的工艺你就不好察觉。
其实建设部出台不是没道理,只是可能要走的路还长。[s:125]

我想我已经把自己的观点作了很清楚的描述。
11楼网友提出的质疑,都可以在我的文章里找到答案。
从11楼的回复来看,您对我的观点有所误读。  
也请11楼的网友顺便看看wjjst版主的发言,或许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会产生点影响。
作者: sls1493    时间: 2010-9-15 08:54
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各标人多递交一份盖公章的暗标文件。
暗标编号后由公证人员封存,
评标打分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开启共同确认。
这种方式能否保证不被调包?
作者: renyu21sheng    时间: 2010-9-19 11:28
话说的没错,这种暗标是有不妥的地方。但是在现实中,招投标过程实在是乱套了,串标等情况很多,造成大家的内心有种观念:投标人很不老实,需要严加约束。不知道大家对这种现象有没有更好的措施?
作者: hbzt    时间: 2010-9-19 19:32
[s:125]
作者: 33517365    时间: 2010-9-20 09:25
暗标永远暗不起来~~~中国人的“智慧”是无限的~~还是明的吧~~~不支持暗标~~
作者: mindudu    时间: 2010-9-20 12:37
同意楼主观点!
采用白版“暗标”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和评委会成员串通投标。
可这样做是否真正有效呢?难道这样就能防止投标人和评委会成员串通投标吗?如果真要串通,“暗标”又岂能成为阻力?!
其实,现在评标专家都是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就连招标人也无法知晓,更何况是投标人?!如果某些行业专家少,可以通过吸纳专家,扩大专家库容量来解决啊~
作者: fenglei99    时间: 2010-9-24 10:40
如果招标人暗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给某投标人打高分并在暗标上做上特殊的标记,那么~~~
作者: fenglei99    时间: 2010-9-24 10:42
反正评委只得了招标人的犒赏费,没得投标人的行贿,不用担心~~~
作者: lpj12    时间: 2010-11-18 12:10
所谓“暗标”是一种权利争夺而已,就是把评委的影响的权利部分转嫁到监督人员,就是说施工单位要多收买一个人而已。
    我不知道这有什么可炫耀的创新,说这是创新的人,脑袋肯定进水了。我用一个简单的方法就可以突破这种规定,无法做标记不代表无法辨认,我只要告诉评委标书的最后一段是什么,或者第几页的某一段是什么,完全可以做到和明标一样,只是那些不学无术、关心政治的领导(其中很多应该是不是不学无术,而是别有用心)认为这是创新。
作者: lizhigang0    时间: 2010-11-18 15:48
本人支持技术暗标
因为,现在对招标人对技术标的评比形同虚设,投标人也不重视对技术标的编制,在网上随便下载一个施工组织设计,简单的修改一下就是所投标工程的技术标了,并且常常会出现几个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是一个版本,让评标专家无法对其真正的技术含量进行评比。
如果采用技术暗标,并且适当提高技术标的分值,能够引起投标人对技术标的重视,可以将投标人的真正技术能力发挥出来。

但建设部的标准文件应该在技术暗标上再详细、明确一些。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11-18 16:47
暗标就是没事找事的典型。
作者: babx    时间: 2010-11-18 16:49
看了楼上诸位老师的发言,有点不知所从了。楼主“综上所述”是站在法理的角度看问题得出的结论。但个人认为对靠主观打分的部分(技术标)使用暗标方式是有一定道理的,设置暗标的初衷未必就是纯粹“讲政治”、“争权利”,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对防止招标投标当事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投标人权益有积极的方面——有争议、待完善,未必一无是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1-18 19:22
引用第22楼lizhigang0于2010-11-18 15:48发表的 :
本人支持技术暗标
因为,现在对招标人对技术标的评比形同虚设,投标人也不重视对技术标的编制,在网上随便下载一个施工组织设计,简单的修改一下就是所投标工程的技术标了,并且常常会出现几个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是一个版本,让评标专家无法对其真正的技术含量进行评比。
如果采用技术暗标,并且适当提高技术标的分值,能够引起投标人对技术标的重视,可以将投标人的真正技术能力发挥出来。

但建设部的标准文件应该在技术暗标上再详细、明确一些。


采用暗标和明标,貌似与投标人会不会真正重视技术标书的编制没有直接的联系,也与评标专家对技术标的评比是不是形同虚设没有直接联系吧?

如果专家够专业、够敬业,评标办法和标准也比较科学合理,采用明标,专家也照样可以看出雷同的标书来。标书是不是网上下载的,和明标、暗标关系不大吧?
作者: lizhigang0    时间: 2010-11-19 09:08
标题: 回 25楼(zzj0102) 的帖子
明标、暗标在公正的评委面前是没有关系的。
但如果采用暗标,并且提高暗标部分的分值,说明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会重视技术标的编制,才能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用到真正的施工过程中,而不是只是为了中标而编制的。

其实明标暗标,在招标过程中的意义并不大,但暗标部分的一般都是比较重视的部分,对以后的施工是有一定作用和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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