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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招标文件中这样规定可以吗? [打印本页]

作者: lyyl316    时间: 2010-9-9 15:59
标题: 请教~招标文件中这样规定可以吗?
某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列有“对于暂估价材料,由招标人提供相应材料暂估单价,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必须按照暂估价报价,否则按照废标处理。”的条款合适吗?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9-9 16:22
合适,但不详细。还要进一步明确消耗量。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0-9-9 16:38
1、招标人作出此条款,我想其目的是让所有投标人在暂估价材料上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投标。
2、招标文件起码应该明确在合同实施中,暂估价材料如何采购、使用、结算等待问题。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9-9 16:39
同理楼上意见。
作者: 25102    时间: 2010-9-9 16:57
在招标文件合同主要条款中明确对暂估价材料的结算方法就OK了。设计不到位也许只能这样做了。
作者: lyyl316    时间: 2010-9-9 17:47
][s:89]谢谢!
作者: 78945083@qq    时间: 2010-9-9 18:12
可以的,没有什么问题,要在清单中明确工程量,如果不能明确工程量也要有暂估量,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今后施工结算时如何结算,工程量是否按实际发生的量,价格如何确定就行了,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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