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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标时要求法人代表必须到场合法吗 [打印本页]

作者: zhhaiqing    时间: 2010-9-11 11:30
标题: 开标时要求法人代表必须到场合法吗
开标时要求法人代表必须到场合法吗

希望智者明示,最好提供合法或违法的依据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9-11 11:37
因为法没有禁止,所以对此要求合理性的质疑比对其合法性的质疑多。

从平等主体的原则讲,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应到场,否则招标文件中最好不要写这种所谓的“邀请”。而且不到场还要废标。
作者: 实习120    时间: 2010-9-11 15:00
其实没有必要要求法人到场,否则还要法人授权书干嘛?
作者: 实习120    时间: 2010-9-11 15:02
楼主的招标师称号谁疯得[s:90]
作者: bjhyh    时间: 2010-9-11 16:32
希望LZ所说的“法人代表”包括法人代表及法人代表的授权代表,否则这个问题是个伪命题。

如果是的话,问题答案考试用书里都有。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9-13 09:03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176号)”
招标文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场。
作者: phidix    时间: 2010-9-13 09:42
应该说投标文件已经说明了投标单位关于投标项目所有情况,不应该强制要求其派人员到场。强制要求其人员到场属于霸王条款。
作者: zhhaiqing    时间: 2010-10-6 16:24
招标监管部门要求在招标文件上加上此条款“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否则投标文件拒绝接收”,无奈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来说明这条的对错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0-6 17:20
如投标人同时有2个以上工程开标,分身无术。
一个公司同时有2个以上投标是常事。


忘了谁说过:其实监管部门人员最该考招标师!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0-7 11:52
7楼网友提出:


招标监管部门要求在招标文件上加上此条款“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否则投标文件拒绝接收”,无奈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来说明这条的对错 】;

我的看法,首先应该明确: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他们找不到,则属于自行规定;

再质疑其是否合理与合法?!

那种规定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授权给其他任何人来参加投标活动”是一样的。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0-7 13:21
如果监管部门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该辖区以前没有这么做,那么就有猫腻。
作者: xhx    时间: 2010-10-7 14:55
如果所有项目投标都需法人到场,那法人就别干其他的了,大的公司一天有时投几个标,怎么办? 法人能随时到场的说明他们公司没有业务。 发这种招标文件的业主和招标公司也太拿自己当盘菜了,你以为你的项目有多大。
作者: zhhaiqing    时间: 2010-10-7 15:48
作为招标代理,你不按照招标监督部门的要求去做,招标文件肯定不让发。当然我们认为这样做不对,但是监督部门要求你拿出依据呀,他们认为法律没有禁止,他们就可这样要求。他们的理由是为了制止挂靠行为,法人代表都不知道,说明就是挂靠。
作者: lanbobird    时间: 2010-10-7 22:28
只能说这个规定是找不到不合法的地方··
但是实际上··
深不合理···
作者: luj    时间: 2010-10-8 11:20
“招投标法: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我个人认为“要求法人代表必须参加开标会”这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第三十五条中说“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只是邀请参加,而没说“必须”或其他强制性的词语要求投标人参加,也就是说投标人连开标会议都可以不去,开标会都可以不参加那何来的法人代表必须参加呢;第三十六条中说“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可以猜一下:法人代表是可以不到开标现场的,而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代为参加也行。
   
另:2005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并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令)中的在“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的“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中明确说“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0-8 12:49
“但是监督部门要求你拿出依据呀,他们认为法律没有禁止,他们就可这样要求。他们的理由是为了制止挂靠行为,法人代表都不知道,说明就是挂靠。”

私法是法无禁止均可行。
公法是法无许可均不可行。

挂靠的事实,需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

招投标法就像WINDOWS操作系统,违法行为就像病毒。各地在实施中今天一个补丁明天一个补丁。弄得代理无可适从。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不知谁是魔谁是道。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10-8 13:02
有地方这么要求,
招投标法: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s.0LUw~Si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其实席位证  等做法是被逼无奈,这样开标现场次序好些,我和要求法人到场的招标办沟通了这是地方做法,防止投诉和挂靠等,我们这边有地方投标单位是本县域等不合理要求,中国的招投标系统很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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