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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 [打印本页]

作者: wqh452724    时间: 2010-9-12 09:14
标题: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中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获得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如何解读“应当”此词?
这个词关系招标师的命运哦,是“必须”的意思?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9-12 09:29
是的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9-12 09:31
法律条文中的“应当”等同于“必须”。
只是实施条例最终颁布时,不知此条是否能“活”下来。如果能的话,招标师应该会有更美好的未来!
作者: 闲着无聊    时间: 2010-9-12 10:12
标题: 回 楼主(wqh452724) 的帖子
法律上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0-9-12 10:37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只要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上没有硬性的要求,写在哪里都没用。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9-12 11:02
法律的应当就是必须。
作者: bjhyh    时间: 2010-9-12 11:06
唉,问题的关键在于招标师属不属于“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如果多种“证书”(意即多个部委各自的嫡系)都有资格属于“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那么就有可能有造价、监理等等资质的跨界。

哇!几十上百的“资质”如何界定?如何整合?利益如何分配?

[strike]怕不打出狗脑子来![/strike]呵呵,这句删了吧,不 尊重官儿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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