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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资料是否作假,该谁核实?怎么核? [打印本页]

作者: gxyt01    时间: 2010-9-14 09:00
标题: 投标资料是否作假,该谁核实?怎么核?
如题,一工程项目由招标人(招标人为一企业)委托招标代理招标,经招标,评审后推荐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C举报A公司为了骗取中标,在投标文件中的某某获奖材料为造假。

问,A公司的材料是否造假:
1、谁有权利和义务去核实?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又或者是监督部门?或者三者都有?
2、如何去核实?当然核实的人力物力成本很高,花费的时间也长。
3、按照较普遍的做法--核实了原件,如发现有明显问题(或者未发现问题),结论应该谁下?

请各位专家及有过类似经验的大大们赐教!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9-14 09:25
招标人  啊  我在招标文件写招标人有权利对投标资料核实的权利   ,如发现弄虚作假投标人有权取消该投标人资格,   刚刚我这儿发生你中标人的项目经理的社保造假,通知招标人核实,我们和纪委核定取消资格,并罚款
作者: gxyt01    时间: 2010-9-14 09:52
关于上述问题的补充:

这个项目中,A公司为一外地单位,(怀疑)造假的材料也做的很周详,有原件,表面核查很真。

谁能下这个权威性的判断说他的资料是做假?

个人认为:不仅仅像楼上所述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做那么简单,是否有什么法律法规可依?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0-9-14 12:45
在这个阶段招标人是合适的。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9-14 13:0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部委第11号令)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9-14 14:44
赞同wjjst版主的意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沙发网友提到的“我们和纪委核定取消资格,并罚款”这种处理方式,在法律上恐怕很难站住脚。
招标人和纪委,都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
一旦遇上较真的投标人,项目没得做了不解气,告你个行政违法,恐怕让人够受!
财政部总“牛”吧?现代沃尔案件照样败诉!

说点多余的话,引述论坛上的一个观点:学招标,先从学法律做起!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9-14 15:04
zzj0102老师说的没错!学习招标应当先从学习法律学起!
就拿我个人来说,从事招标两年多了,熟悉了几十部法律法规,但是很多都是粗浅的认识!不用到的时候永远都不会有深刻的认识!所以,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加深印象是很不错学习方法!
回到楼主的问题,个人也支持wjjst老师的意见!调查取证及查处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首先,主管部门对这个行业的各种证书最清楚,最专业!
其次,由主管部门调查比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方便,更快捷!
最后,由主管部门出具处罚决定更合法!
作者: s122    时间: 2010-9-14 18:19
4楼的说法是从法律角度出发。

现实中,招标人,尤其是企业作为招标人时,监督部门往往就是招标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如果作假的事情很明显,他们会下这个结论,但是,

如果从表面的材料看来不是很确,调查和取证情况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楼主所说),他们要下这个结论是要承担很大责任的。

不排除A提交的是真实材料而被人恶意举报的可能性存在。

受到质疑和投诉是件麻烦的事,但是受理部门都应该有所为。至于受理部门,个人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监督部门都可以作为受理部门。
作者: gxyt01    时间: 2010-9-15 09:02
处理还得当慎重啊   [s:72]
作者: yuanfeng84    时间: 2010-9-15 13:07
赞同版主的意见
作者: lingsir    时间: 2010-9-18 11:12
我们招标一般会设有技术监督和监察监督,和他们一起去有关部门核实并取得相关材料,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资格。
PS:学招标,先从学法律做起!深为赞同。
作者: 钱江潮    时间: 2010-9-18 11:38
[s:125]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9-19 09:26
投标资料的弄虚作假按说是监督人应该管的事情,但是评标过程的初步评审含形式、资格、响应性的评审和确认,这个又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这项工作虽说是评标委员会的初审内容,其实现实中根本就是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帮忙核对(当然得在监督人监督下,有的监督人也懒得看)。
评标委员会往往对报价、技术部分投入较大的重视,对形式、资格投入的精力就比较少,甚至于没空去看。这个就给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又提出一个要求,即了解各个行业的证书格式、续期年限等。我就碰到一个生产许可证造价造的代理机构、监督人、评标委员会全体都没有看出而通过的事情(只是评标时加分,报名时没有要求,代理机构还特意要求监督人和评标委员会给认定清楚),这个事情给大家造成很大麻烦,按说这个事情中代理机构的责任应该最小吧,可是招标人把责任都推到代理机构身上,应逼着代理机构核实并拿出解决方案,并发话:今后的合作问题。。。郁闷吧。
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处理上就比较简单了,一般招标文件中有废标和处罚要求。麻烦的是定标后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或投诉、或又发现后就比较讨厌。这个时候应该是监督机构来管,可是往往还是代理机构做先锋,给忙活还不落好。忙活到最后,还是监督机构来处理,不高兴时还得让代理机构写详细经过并拿出处理方案。反正没你什么好。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9-19 11:12
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9-19 11:19
其实   招投标行业工作规程   很详细了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9-19 11:31
我在招标办    投诉先通知业主,叫他们先去核实,招标办联合纪委的确认出处理意见   没有不正确的,现在复印技术发达,投标资料的弄虚作假按说是监督人应该管的事情但各地的资料不同,很难管,只有投诉时了,评标评不出很正常,我                 中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供的证件及资料的真实性保留核对的权利。如发现资料和证件有虚假的,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利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作者: zdy0511    时间: 2010-9-19 13:11
个人观点:
在确定了招标方式(公开、邀请等)、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代理)等之后,招投标实际上是履行程序的过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文件(要约)、中标通知书(承诺)。
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环节均有责任人,如:采用资格预审,则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相关业绩的真实性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如果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则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其资料的真实性;
必须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招标人还是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资料合法性、真实性的依据是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时的送审资料文件),他们不应负有调查、核实投标文件是否弄虚作假的责任(明显涂改、直观错误除外),这个责任应由投标人自负,否则要投标人相关承诺何用?否则招投标程序中为什么会设置“公示”这个环节?
13楼引用的非常正确:投标人………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即使签了合同,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 钱江潮    时间: 2010-9-19 13:24
楼上的几位貌似有点跑题了哦。楼主的问题是:“投标资料作假,该谁核实?怎么核?”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9-19 13:54
16楼说了    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则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其资料的真实性;招标代理协助,公示期间招标人(招标代理协助),叫举报人向你提供线索,谁主张谁举证。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9-19 16:34
再仔细看了一下楼主的问题。觉得这个问题,还是应该按照wjjst版主说的办法处理比较合适。因为本案是在评标以后,公示期间的投诉或举报。按照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作为行政监督部门,更站得住脚吧。
作者: hbzt    时间: 2010-9-19 19:29
C公司怎么知道A公司的资料造假(难道他看见过A公司的资料吗?)
作者: ralfym    时间: 2010-10-26 08:19
赞同版主的意见
作者: yqzgb    时间: 2011-12-27 10:30
引用第13楼香茗一杯于2010-09-19 11:12发表的 :
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我们做一个前提:假如这个招标的项目采用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一般经过1、报名、2、资格审查、3、资格确认、4、领取招标文件、5、开标、6、评标、7、中标公示、8、发中标通知书、9、签订合同等环节。
   这样在公示期间有人举报,假设经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确实发现A公司的获奖材料作假。那有关法律法规对作假的投标人做出相应的赔偿处罚外,投标人为自己的作假行为受到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外。
那如下的相关部门有没有责任?如有,应该负什么责任?依据是什么?
    1、招标人(假如招标人不是企业而是政府投资项目)?
    2、代理公司
    3、招投标中心或公共资源中心(就是项目报名、开标、评标的地方)?
    4、行政监督部门(假设这个项目是房屋建设)?
    5、评标专家
    .......
如果都没有责任,那要这么多部门和这么多人员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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