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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质疑投诉证据须真实合法 [打印本页]

作者: zbs09    时间: 2010-9-15 09:25
标题: 质疑投诉证据须真实合法
在法学领域,证据一直被视为诉讼的脊梁,是构筑诉讼大厦最为可靠的基石。同样,在政府采购领域,证据也是供应商参与质疑、投诉重要的基本条件之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六条规定:“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第八条规定:“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这里的“事实根据”、“事实依据”均是指的证据材料。至于质疑证据的提供,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出台了相关的质疑处理工作规范,都把“证据真实,来源合法”作为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一项重要条件。
  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证据认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在政府采购操作执行当中,很多情况下,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证据是复印资料,没有原件可以比对,应该根据我国法律的一般规律,要求质疑供应商提供原件予以核实。因此,强调证据的真实性,首先要做到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只有程序合法,才能显示证据的合法与真实。
  证据采集合法性认定
  1994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严禁非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等非法途径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实各种证据,严禁以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55条规定了合法性的审查内容:“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我国法律强调证据采集程序的合法性,是为了扭转以往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政府采购是一项具有严密法律程序的工作,不能忽视质疑证据的采集程序,否则,将导致质疑结果的错误。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9-15 15:30
对,应避免那些无理取闹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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