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现在许多地方都成立了招监办和招标投标中心,这是一个趋势吗? [打印本页]

作者: sdwf    时间: 2010-9-24 16:36
标题: 现在许多地方都成立了招监办和招标投标中心,这是一个趋势吗?
现在山东许多县市区都成立了招投标监督办公室和招标投标中心,对区内所有招投标实行统一监管,也制定了一些自己的流程和规范,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人向其提出招标申请,负责前置审批;
  
2、审核并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招标中心报名和发售标书(有的直接替代理公司报名,并对代理公司保密报名情况);

3、代收投标保证金,统一在所属开标室开标(有的还向代理公司收场地费);
  
4、有的进行代理公司备案,有的对代理公司进行抽取,有的直接招标中心指派分配;

5、制定代理费收费标准文件,下浮超过国家标准,但必须执行,否则清出代理市场。

以上情况愈演愈烈,招标人及代理公司没有话语权,动不动就清除市场,这就是以后的发展趋势吗?请大家分析一下!
注:以上“有的”是指各县区情况不一样,各地有各地的规矩,请大家理解。
作者: lixuada1120    时间: 2010-9-24 19:34
最搞笑的是我们的招标中心报名,规定要保密的中心在他们那简直是完全公开。代理公司还要对他们求来求去
作者: xj8012    时间: 2010-9-24 23:40
[s:296] 这个问题我来说一下

第一:招标人向其提出招标申请,负责前置审批。这个不应该归于招标中心的,因为招投标不属于行政审批范围

第二:审核并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这个权利是有的,根据招标法的规定,招投标的监管隶属相关监管部门,有的招标中心可能存在监管部门合署办公的可能。在招标中心报名,这个是防止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串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许多地方都是这么采用的。发布招标文件这个是不被允许的。除非招标中心具有采购性质,那就可以。

第三:代收投标保证金,统一在所属开标室开标(有的还向代理公司收场地费),这个是可以的。因为其一、毕竟交易中心是有形的交易平台,它属于集体经济的产物。其二,投标保证金代收可以省去招标人没有单位帐户的麻烦,而且如果存在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可以直接扣除他的投标保证金,保证了监管的力度。

第四:有的进行代理公司备案,有的对代理公司进行抽取,有的直接招标中心指派分配。这个原则上是不允许的,违反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但是这里有个问题,却是实际中的问题,现在的市场上代理公司良莠不齐,没有系统的管理机制,而部分招标人不清楚市场情况,多要求招标中心给他指定一个,也存在部分代理公司为了业务找到同一业主,业主在无法选择的情况下,采取抽取的方法选择

第五:这个现象,其实很明显。招标代理和监理的命运如出一辙,在如今的局面下,不是物美能取的代理权,而是靠关系和价廉。

说两句题外话,干了几年的监管工作,虽然也考过了招标师,但是我并不看好招标代理这一行当。

招标代理工作者没有真正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是什么?拿工程来说其实是预算,合同是程序化的,招标文件是程序化的;拿采购来说就是设计单位设计的性能,它要高就高,它要低就低。我们能决定什么?我们能做的只是帮助业主找一个他们认可的或者早已认可的承包商而已。在他们眼里看来招标代理可有可无,只要最后中标的价钱不超我预算就OK了。我见过许多搞招标代理的都是以前做预算员的。

不过得感谢招标法,有了招标法才有了招标代理的一碗饭吃,一口水喝。不过如果没有它,可能大家过的更好。不过招标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因为这个物件在中国招投标体制,特别是标后监管体制的不健全的时代算是个早产儿,在大多数头头拍着脑袋决定事情的年代,它注定是个茶几上的杯具。大家想一想,有几个工程中标之后,施工企业不是变着法的玩变更?有几台电脑招标的价格比我们在市场上买到的便宜?集中采购的药品,我们得到实惠又有多少?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9-25 08:21
能不能请楼主介绍一下招监办与招标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角色分工?(招监办与招标中心是否分设?)
据我了解,安徽省的部分地市成立了招标采购管理局,局设相关科室,并下设交易中心。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9-25 08:29
干脆让交易中心代替代理机构算了!

这是典型的权力在作怪!但代理机构又奈何!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9-25 08:35
在招监办(或是招管局)的监督下,通过招标投标中心维护的交易平台,代理机构操作具体的招标投标程序,这样是否更好些?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9-25 08:43
招标投标管理办(监管)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场)的建立有其必然性。没有什么不对,也可以说是个趋势。
楼主说的中心应该是交易中心吧。这个只是提供场所,所以其他招标程序的操作没有这些人什么事。

监管过程和提供场所时,其中的一些人在管理的方法中可能会产生些问题,即各地自行管理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引起的,包括“抽签”、“指定”、“收取高额备案费用”等。
作者: hbzt    时间: 2010-9-25 10:50
武汉市建设行业招投标分为:

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网络平台,开评标场地,专家的抽选,评标过程中的管理(以前是招标办管理评标过程)。

                        
一个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公告的审批,招标文件备案,资格预审备案,中标公示备案,书面情况报告签批。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9-25 11:25
武汉是正确的。
江苏也这样。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9-25 12:01
建议大家结合招标投标协会的网上调查,整体考虑10+12个问题,来深入分析和探讨:

网址:

《有形市场建设情况网上问卷调查活动》

http://www.ctba.org.cn/research/xunkaodiaocha/yxscjs_research.html
作者: sdwf    时间: 2010-9-25 17:26
标题: 回 3楼(hetan719) 的帖子
各地的设置都不一样,都是设立了当地正局级级别的招监办或招标投标中心。
1、有的招监办下设招标投标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
2、有的地方直接就是招标投标中心下面分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
3、还有的是招监办下设招标投标中心统管所有招标与采购(两套牌子一班人)。
以上都相同的是他们自己建立了招投标平台,取消了原来的交易中心。
各地的政策和监管程序都不一样,唯一相同的是都要求代理机构在其备案,否则不允许代理,还有就是都同样拿代理机构不当个“单位”!总是要遵守他们制定的“本地规矩”,不管违反大法否。哀呼~~~代理机构还要在他们面前强颜欢笑,呼之即来挥之即去(改个标点符号也要你开车亲自去)!
与大家共同学习与探讨!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9-26 08:46
呼之即来挥之即去是都一样,但“改个标点符号也要你开车亲自去”就有些太夸张了。不是都网上走审批流程了吗?
作者: hnztb202    时间: 2010-9-26 13:29
所谓的“招监办”,实际上是一级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或直属单位,负责本级政府的招投标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而招标投标中心是一个招标投标服务平台和操作机构。是管与办的关系。合理合法。
作者: 飘落的叶子    时间: 2010-9-26 14:25
我们浙江已经成立招管办和招投标中心快4年了,但是目前看来中心的权利并没有楼主说的那么夸张,但是招管办就不一样了,有抵触。虽然很简单地几个字:协调、指导、监督、管理,这样就会把很多权利和很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有突起来,大家分不清楚这到底是谁的权利,该归属谁来监督管理,没事的时候两个都管,出了问题两个都说不归自己管了。。。。。。
作者: sdwf    时间: 2010-9-29 23:55
山东都是跟浙江学过来的,你们才是“开山鼻祖”啊!呵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9-30 08:20
  实现招标投标监管的统一化是大势所趋。
  早在几年前,孙景怡先生在研究了大量的国内招标监管体制的演变之后,在《对我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演变的观察》一文中大胆推断: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管模式是一种趋势。
  现在,随着项目招投标制度的不断深入实践,分散监督、九龙治水的弊端更加显露,业内对于实现统一监督的共识更加明确。2009版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招标采购专业实务》中,在谈到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方向时,明确提出要“实现监管分离”,“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同时负责直接管理或实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同时“鼓励地方政府现行探索组建统一的综合执法机构”(见辅导教材p7-8)。

  对于招投标交易中心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模式,各地还有许多不同,因此才有了“湖南株洲模式”、“安徽合肥模式”、“山东烟台模式”、“湖北模式”、“浙江余姚模式”等众多不同的模式,这些体制机制的改革,目前尚在探索和实践中,各有优点,各有特色,也都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到底哪种模式更适合我国的实际,个人觉得尚待观察。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0-10-5 11:40
招标交易平台统一是必然方向;监管部门统一有点难,难在统一监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素质适应不了那么多行当。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0-5 11:55
采购招标投标"平台"的统一,应该是一种发展趋势;

但是,如何统一? 其指导思想如何?其法律基础是什么??

我个人始终怀疑:“采管分离”了;“监管”是否也应该“分离”?
作者: 孤竹云裳    时间: 2010-10-8 11:35
成立招投标统一平台是一个大趋势,现在南方基本上是这样,将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投标交易活动从原主管部门剖离出来,集中于招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实施,而招管办和监督办实施监管。招管办负责与各主管部门的协调,监督办负责实施交易活动(整个过程)实施的监管。我们这里给中介结构留了办公地方,中介代理机构也在中心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投标活动。总之,这是个大的趋势,这样能节约资源、规范操作。不知各位看法如何?
作者: 孤竹云裳    时间: 2010-10-8 11:36
补充:这样就实现了“监、管、办”的三分离。
作者: sdwf    时间: 2012-3-12 05:28
两年过去了,现在本地招监办马上推广招标代理机构库,市级招二十家(本地代理机构九家,外地公司是一家),县级一般都是选五家,中标后直接按项目抽取,不中标就只能等着"饿死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2 12:48
一、分别成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肯定是趋势!《实施条例》第五条还专门提到。
二、楼主提到的五点中,只有第三点的这句话是是合法合规的,“统一在所属开标室开标”,其余的做法都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s:30]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2 12:56
广州的做法和7楼的提到的武汉做法一样的。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成立的时间比较长了!当初“吞掉”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以说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作不错,值得大家学习!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现在主要是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的招标行政监督工作,一些做法也是不错的,比方说:推行电子评标(也有交易中心的功劳)、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范本。
7楼提到的:招标公告是审批,招标文件等是备案,为什么招标公告是审批呢?武汉方面是怎么解释的?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实际工作肯定是把备案当成”审批“,但是直接说招标公告是要审批,估计不敢如何名目张胆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12 13:19
20楼朋友所在地的做法,大错特错!招标人可以这样做!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有什么权力这样做?看来是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不够啊!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知法犯法[s:30][s:32]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