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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使用部分国有资金项目采购人就不能担任评委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xhx    时间: 2010-9-29 16:53
标题: 使用部分国有资金项目采购人就不能担任评委了吗?
最近,操作某地一申请中央投资项目,在评委组成方面,我们与当地主管部门有一些分歧,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委是由招标人、专家组成,采购人也执意要出一名评委,但主管部门坚持采购人不能也评委,理由只有一条:该项目使用了国家资金。 试问该规定有明文的吗?明显与大法相冲突,但我们也没有办法,只好屈从了。 现在的主管部门怎么了,既不懂法也不守法,一有项目一大群人参加开标,说的冠冕堂皇对项目负责从一开始就监督,一会指责这不符合规定,一会那儿不符合规定,但在我们表达了诚意后(每人给一份辛苦费),啥事没有了,中国政府官员的悲哀!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9-29 17:01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楼主说得也是现实,“见钱眼开”呀!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9-29 17:12
采购人的代表当然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但是很多监督机构,尤其是建设部门,经常会以其他方式限制采购人的参与,如要求采购人代表有什么样的职称,或有什么样的经验等。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9-30 11:00
《招标投标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招标人“依法组建”,怎么反而被排斥在外,不能派代表参加呢?

   楼主谈到的情况,反映相当普遍的一种误解;

   网友补充的是需要回避的情况;

   此外,需注意:上述中标人的代表,不能算作外聘专家的数目之内,否则,那个“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就没有意义了。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0-9-30 11:20
看楼主的描述,采购人=招标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招标人是可以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政府部门以项目资金来源属国有为借口拒绝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着实荒唐。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中国人——所谓的政府监督机构联手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做手脚,为绕开业主而采取的蛮不讲理的手段;或者,还有一种可能,建设单位的头儿为避嫌(更为高明的操作),特意不安排自己单位人员出面,一切神不知、鬼不觉地搞定,将来万一查到自己头上也没有直接证据!逃不过这两种可能性,建议楼主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要很肤浅地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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