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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公告能否重新发布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9-29 17:58
标题: 招标公告能否重新发布
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出后,有四家投标单位报名,因招标主体发生变更,总公司变更为分公司,那招标公告能否重新发布?依据是什么?重新报名对原来四家是否造成不公平?
作者: 钱江潮    时间: 2010-9-29 21:36
个人觉得不能重新发布,其合同关系,应该由变更后的主体承继。
作者: 技术砖家    时间: 2010-9-30 08:00
公告还在有效期的话,在发布公告的媒介发个补充更改通知。同时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作者: ppt200    时间: 2010-9-30 08:16
当然可以重新公告喽.依据是<招投标法>.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9-30 08:58
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因此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不能作为招标人。
作者: biaochen    时间: 2010-9-30 09:20
根据情况而定吧,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0-9-30 15:03
引用第4楼bidboy于2010-09-30 08:58发表的  :
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因此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不能作为招标人。

值得商榷:
1、《标法》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本法所称的其他组织是指除法人以外的其他实体,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3、招标人和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可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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