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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0-8 09:46
标题: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
这是从事招标工作中最基本的资料,也是经常出现问题的地方,和同仁共同学习!

资质等级标准.rar

158 KB, 下载次数: 115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8 10:01
[s:125]支持!没有的快下载。
作者: xhx    时间: 2010-10-8 10:11
已下载,比较全面,谢谢楼主!另外可否再发一些工信部等部委的一些资质要求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0-10-8 10:39
比翻书要方便一些!
作者: thanh    时间: 2010-10-8 12:21
谢谢!很方便!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0-10-8 12:28
关于总承包一些内容已经作废或修改过了[s:64],大家使用中要注意[s:34]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0-10-8 12:41
转帖一份资料:“工程施工招标中投标人资质设定应注意的问题

原帖浏览地址: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2873


[s:84] 目前工程招标对投标人资质的设定主要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的有关规定(即招标师考试教材中提及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三个系列),根据本人近年来工作的一些体会,我认为有以下几点要格外注意:  
[s:167] 1、2007年3月13日建设部发布新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其中明确:取得新的特级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因此按照上述精神,持有新版特级资质的单位可承担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业务,而无需像以往必须和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方可开展设计施工总承包。但住建部可能感觉这个步伐迈得太快了,所以今年又以建市函〔2009〕178号文发布“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  
考虑到我国目前建筑市场中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院、所)的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要求,对特级资质要求配备的设计人员做以下调整,并分为两类特级企业资质证书:  
(1)企业本身具有本类别相关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其他条件符合《特级标准》的要求,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及相应的设计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设计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  
(2)暂不具备设计能力但其他条件符合《特级标准》的原特级资质企业,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  
也就是说,按照建市函〔2009〕178号文这个补丁,有特级资质的单位仍局限于承担施工总承包业务,只有同时具备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才可以承担设计施工总承包。这是大家在开展设计施工总承包(或DB、EPC、交钥匙工程)招标时应注意的。  
2、与旧的资质标准相比,新的特级资质标准中有一个亮点是对特级资质承担的工程有下限要求,即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此规定有利于防止“牛刀宰鸡”,避免资质的高消费。  
3、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工程施工,但实践中人们对此理解不同,如有的工程投资估算为5亿元,所以在施工招标时要求一级资质的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但有人认为这是在排斥资本金低的投标人,因为投标人完全可以按照不高于本单位注册资本金5倍的金额报价,即如果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为8000万元,那么报价只要不超过4亿元即可。我认为投标人的理解是正确的,上述规定是指“单项合同额”,招标阶段与合同额最接近的是中标价,不是投资估算(或者标底、限价等)。  
4、有的标段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都可以承担,如公路桥,即可设定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也可以设定桥梁专业承包资质。但一旦设定了专业承包资质,就一定要考虑到此类资质的单位中标后不能再进行专业分包,因为只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才可以进行专业分包。如果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个别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进行专业分包,那就说明招标阶段的资质设定是有问题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标准中的专业共有60个,当发包工程中工作内容中除某专业外,还会涉及到其余59个专业中的一个或多个时,那就要考虑使用总承包资质或同时要求投标人具有多个专业承包资质。  
今天就谈这些,以后再聊。本帖提及的文件可进一步从以下链接阅读。  

http://www.zgdcs.com/main/2007-04/5062.htm  
http://9hum.com/zwgk/2009-08/04/content_1383358.htm



作者: zengzeng1018    时间: 2010-10-8 13:14
学习了[s:89]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0-10-8 13:24
大力版主的总结很经典,感谢了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0-10-8 13:32
我刚才问了我们领导关于特级资质的承包限制,据我们领导说,特级承包限制已修改?是否是真的,请大力版主帮忙确认,谢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0-10-8 13:57
标题: 回 8楼(starnust) 的帖子
那是wjjst版主的帖子,不是大力的总结,[s:47]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10-8 14:00
标题: 回 9楼(starnust) 的帖子
特技总承包确实已经修改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doc

44 KB, 下载次数: 24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0-10-8 14:08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于网络,大力仅能据此提供相关调整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9号 .doc

47 KB, 下载次数: 27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0-10-8 14:14
    资料来源于网络,大力仅能据此提供相关调整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市[2007]241号
七、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四十三)《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规定》实施后其资质证书暂不统一换发,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特级资质以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修订,在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过渡期内,暂按以下规定执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不超过5项,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得增项总承包资质;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企业如申请资质升级或其它原因发生主项资质变化的,证书有效期按本实施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四十四)特级资质企业的过渡期

    在《特级标准》颁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自《特级标准》发布之日起设三年过渡期。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3月13日。过渡期内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过渡期届满三个月前,企业应按照《特级标准》重新申请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过渡期内,持原特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提出资质分立、改制申请的,在原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基本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对分立、改制后的企业除特级以外的其它资质全部进行重新核定,但原企业特级资质的注册资本、人员等条件必须满足原特级标准要求。

    (四十五)项目经理的过渡期

    在项目经理过渡期内,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与建造师注册证书暂同等使用,其中一、二级建造师暂与同等级项目经理相对应,三级项目经理暂由企业自聘。

    (四十六)《规定》实施后,申请特级资质的,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进行审批,申请其它资质的,仍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进行审查。

    (四十七)本实施意见自颁发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市[2007]241号 .doc

57 KB, 下载次数: 32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0-10-8 14:24
标题: Re:回 9楼(starnust) 的帖子
引用第11楼bbbylkwhm于2010-10-08 14:00发表的 回 9楼(starnust) 的帖子 :
特技总承包确实已经修改

如果是大力没有看错的话,附件是《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的正文。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07]72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的资质管理,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含量高,融资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促进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总承包发展,我们组织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0-10-8 18:32
谢谢,这方面我再关注一下
作者: qw7889    时间: 2010-10-9 10:10
大力版主的总结很经典,也全面,让人看了长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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