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建议增加一个版块就是案例讨论,把大家发现的特殊和实际案例写上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soliton2005    时间: 2010-10-10 19:56
标题: 建议增加一个版块就是案例讨论,把大家发现的特殊和实际案例写上讨论!
举个例子:
   服务类招标三家投标,A\B\C三家 ,
1、唱标时A的报价备注说明没唱,实际A的说明内容是总价中不含税,但标书已明确只要求报税后价。而且A在唱标表签字了未加税的价格,
2、最后评标综合排名A第一,B第二,而且分值差在小数点后两位,如果把A的价格加上去,A肯定不是第一
3、就价格最后要A澄清,A澄清说已含税,但其投标报价中确实是不含税。
现在问一下,1、唱标是否有问题,
                         2、A报价是否有澄清机会?
                          3、是否可以把A废了,以不够三家,重新招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10 21:43
严重支持![s:125]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10 21:54
1、监标人负主要责任。唱标员负次要责任,总之,代理机构负主要责任。监标人是干吗的,我在一个小文中已经说过,监标、监标您就应该负责看着,看是否拆对了,是否唱对了,落下的就应该提醒,唱标员要有基本功,应该知道唱的是什么,并不是光读个报价就完事。
2、不用澄清。因为他会利用这样的机会来算一下自己的报价,没唱正好,这个应该由评标委员会来合一下报价,据实评标。
3、即使这样也没有必要废标,可以继续评审其他两家看是否有竞争力。
作者: knightwang    时间: 2010-10-10 23:27
同意,很好的一个建议。
作者: soliton2005    时间: 2010-10-11 10:03
1、真巧,监标除了纪检,随机抽取的就是这个没念出来的这个A厂家!
2 、如果把税加上,是否这A厂家可就认为我已认了,反正唱标和签字的都是不含税。
3、如果废可否?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11 14:10
评标委员会确认确实剩下的两家没有竞争力了才可以废标,不过废标的后遗症可太多了。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