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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委会中招标人代表是否出的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xhx    时间: 2010-10-12 15:42
标题: 评委会中招标人代表是否出的讨论
评委会中招标人代表是否派一名代表这个问题,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委是由招标人和专家组成。因此招标人出人进入评委会应当是理所当然的,但最近出现几个特殊情况 :
(1)国有资金项目,不允许招标人出评委;
(2)有的项目,招标人自己坚持不出评委,全部让抽取的专家担当;
(3)有的政府采购项目,财局作为监督部门坚持要出一名评委;
当然还有其它情况,弄的我们无所适从,以上3种情况是否合法,请指教!谢谢!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0-12 17:23
以上情况均可!
作者: xhx    时间: 2010-10-12 17:39
有法律依据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13 10:49
1、3情况很奇怪,2不奇怪很正常。
作者: pokey    时间: 2012-6-1 11:03
(1)国有资金项目,不允许招标人出评委;
请教:这是哪里的规定?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6-1 11:14
请教:什么地方财政部门要派人进评审委员会啊?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6-1 11:15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请教:什么地方财政部门要派人进评审委员会啊? (2012-06-01 11:14)
个人觉得这个严重不行啊,财政部门是裁判员,怎么能去做运动员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 12:44
2010年的帖子
1、第1和第3肯定是不合适的。
2、对于第1,我在另一个帖子也说过相关的分析,在这不再表述了。
3、对于第3,自己监督的项目,自己参与评标!同体监督!肯定通过不啦。若财局这人是路桥高级工程师,他作为专家参加某某大桥施工招标的评标工作,这倒没有问题的。
4、对于第2,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若理解成这是招标人的权利,那招标人放弃权利,是没有问题的。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若理解成这是招标人的义务,招标人不履行义务,那是有问题的。
5、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twotigers    时间: 2012-6-3 11:09
对于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7 12:12
标题: 回 twotigers 的帖子
twotigers:对于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2012-06-03 11:09) 
注意这里不允许的是以"专家身份",采购人派一名代表(非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进入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是没问题的
作者: heiang2000    时间: 2012-6-18 08:3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注意这里不允许的是以"专家身份",采购人派一名代表(非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进入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是没问题的 (2012-06-17 12:12)
个人感觉你这个理解有点问题
通常评标委员会成员都称为评标专家,那么“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指的应该就是采购人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8 09:07
标题: 回 heiang2000 的帖子
heiang2000:

个人感觉你这个理解有点问题
通常评标委员会成员都称为评标专家,那么“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指的应该就是采购人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
      1、暂且不说财政部18号令的法律效力有多大,先参考下《政府采购法》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一些规定,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两种采购方式中,”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2、若按照您的理解,法条就不用写成“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完全可以直接表述为”采购人不得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什么人可以成为评标专家,如何入库,法律法规是有要求的。
    4、当某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小组成员由A(采购人代表)、B(专家成员,无利害关系)、C(专家成员,采购人代表)构成了,这种情况下,谈判小组的公平、公正性就要受到质疑(深圳特区政府采购除外),so......、
    5、政府采购此规定和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是一致的。
    6、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6-18 09:18
我认为还是应当有招标人的代表,一是不违规,只要不超过三分之一就行,二是没有招标人的代表,一些具体情况不了解,怎么行,就像找对象,没有当事人,别的其他人,无论多少人看着合适,都不算完美。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6-18 09:22
标题: 回 heiang2000 的帖子
heiang2000:个人感觉你这个理解有点问题
通常评标委员会成员都称为评标专家,那么“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指的应该就是采购人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 (2012-06-18 08:34)
这个问题以前讨论过,答案非常明确。招标人进入评委会有法律依据。不以专家身份进入评委会,不代表招标人不能进入评委会。
他的明确意思是,招标人代表进入评委会后,别的招标人代表不能占用其他经济、技术专家的名额进入评委会,也就说三分之二以上的技术、经济的专家不包括招标人身份的专家。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8 09:27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这个问题以前讨论过,答案非常明确。招标人进入评委会有法律依据。不以专家身份进入评委会,不代表招标人不能进入评委会。 (2012-06-18 09:22)
heiang2000、bz黄河、学以致用
貌似就差“坚持梦想”和“白云庄主”,五大新人同帖聊天了!
哈哈
作者: heiang2000    时间: 2012-6-18 18:01
政府采购了解不够,有待学习
受教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18 18:56
标题: 回 heiang2000 的帖子
heiang2000:政府采购了解不够,有待学习
受教了 (2012-06-18 18:01)
五大新人一起学习,共同提高,营造社区网友齐学习的好氛围!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6-18 23:34
本人才疏学浅,今天才好好把这个帖子相关内容学习了一下,做以下分析,有不合适的,还请大家指正:
(1)国有资金项目,不允许招标人出评委;
答:有些地方规定:国有投资工程不让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个人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但作为当地的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还只能遵守当地这一规定。

(2)有的项目,招标人自己坚持不出评委,全部让抽取的专家担当;
答:招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从上可以看出,此规定是为了限制招标人的人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应该可以大于和等于三分之二的,由此看出,招投人坚持不以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参与评标应该是不违法的。

(3)有的政府采购项目,财局作为监督部门坚持要出一名评委;
答:此项不合适,不合法,监督部门是绝对不允许以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他仅是监督程序的合法性。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6-18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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