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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打印本页]

作者: zbs09    时间: 2010-10-13 08:42
标题: 我国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工程招标投标同时又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建筑市场内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建筑企业在竞争中寻找差距,以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实力。这对于建立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近几年来,在我国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1我国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招标信息发布方面。目前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存在明显不规范现象,信息发布渠道不统一、地方利益导致渠道分割的问题,还有招标人不按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还有的公告时间过短,这在客观上造成了获取信息的不平等。主要的违规操作如下:a.规避招标。b.私自招标。
  
  2)招标文件编制方面。我国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存在不公平、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情况。倾向性有时表现明显,如在招标文件中细节注明到工程设备型号和品牌等,但有时比较隐蔽,如在技术指标方面有倾向性[1]。另外,有的招标文件制定时会有一些特定技术条款,使大多数投标人被拒之门外。
  
  3)资格审查方面。主要表现在少数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带有严重的倾向性。它们一方面与自己的关系单位互相串通,针对关系单位的情况在招标公告中提出苛刻、不符合规定的条件,资格预审过程中以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排除一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另一方面,在制定评标方法上,根据关系单位的情况,设定评定内容,甚至违反规定设定加分内容和分值,以确保关系单位在客观上占有明显优势。
  
  4)评标过程方面。评标环节中存在着寻租问题[2,3]
  
  ,例如有的招标人为了让内定的招标人中标,对招标代理机构及评委进行暗示,使评标打分有倾向性,使其中标等。主要表现形式有:a.泄露标底。b.贿赂评委。
  
  2国外招投标管理方面可供借鉴的经验
  
  2.1实行法制化管理
  
  美国的公共工程招投标纳入政府采购统一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已经有200年的历史,涉及政府采购的立法始于1980年,随后美国的政府采购不断得到建立和完善,迄今为止,有500多个法律、条例涉及政府采购,其中尤为重要的法律条例包括《国防采购法》(1948年制定)《联邦政府采购条例》(1992年修订)《联邦财产和管理服务法》(1949年制定)《合同争议法》(1978年制定)《合同竞争法》(1984年制定),在诸多法律、条例中,《联邦政府采购条例》是最有影响、最具指导作用的[4]。
  
  2.2重视监管,及时解决纠纷
  
  西方国家和国际组织非常重视招标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美国于1990年成立了联邦采购规则委员会,负责监管联邦招投标制度的实施。瑞士的联邦政府委员会和英国的合同评审委员会属于政府专门处理和仲裁招标投标纠纷的部门。奥地利、比利时采购制度和欧盟采购指令对公共采购的监管作出了严格规定。
  
  对于争议问题,各国均有切实有效的专门纠纷解决机构。美国已建立起一套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处理政府合同的纠纷,包括政府采购合同的纠纷。对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和招标的起诉主要通过向联邦索赔法院起诉。据了解,索赔法院每年处理的索赔案约800件,其中约400件与政府采购有关,80件是对招标的投诉。
  
  日本政府建立了统一的政府采购申诉新体制。1995年根据其参加的世贸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设立了政府采购申诉处理推进本部政府采购申诉检讨委员会。
  
  2.3管理部门协调管理
  
  2005年9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行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由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家法制办共11个部门组成,国家发改委牵头。部门协调机制最大的目的就是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依法共同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2.4成立专门机构,推行职业化管理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从事招投标管理的职业,已经成为与律师、会计师一样重要的专业化社会职业。不少国家如瑞士、意大利、英国政府均设有专门对采购进行政策导向和协调的综合性管理部门。美国早在1969年就成立了招标委员会,并于1974年建立了权力高度集中的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影响采购活动的总政策,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在采购中依法得到控制。
  
  3我国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3.1招标信息发布方面
  
  实际上,制定媒体或建立专业窗口相对集中招标信息进行发布,是一些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的通常做法。如《联合早报》是新加坡发布政府工程招标公告的法定报刊,《联合国发展论坛》《欧盟官方分析》是刊登世行、亚行贷款项目招标信息、欧盟各国采购招标信息的专业性媒体。
  
  3.2招标文件编制和资格审查方面
  
  针对我国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存在不公平、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情况,在资格审查方面应当严格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核准招投标方式、组织形式和范围,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一般情况下,资格审查重点审企业投标人是否具备初始条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与招标单位存在关联,可以同时审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系等。
  
  针对资格预审方式建议如下: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中至少应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内容、工期及资金状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报名方式;招标人、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2)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一般采用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相结合的方法。3)确定合格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确定投标人,并由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4)现有的资格预审评审小组在法规里没有任何的规定,对于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项目往往还比较认真,一般还是由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来监督实施。但绝大多数资格审查小组成员还是由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3.3评标过程方面
  
  评标环节中存在的寻租问题,建议:1)政府自身杜绝寻租。
  
  可以采用减少招投标活动中政府的无谓干涉,减少寻租机会;改善工程建设市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诱使人们由寻租活动转向生产性活动。2)进一步完善招标管理体制,改变部门分割、画地为牢的招标管理体制,可依据工程国际通行的招标性质,设立中央和省两级统一的管理机构,由一个部门管理。3)严格执行依法招标制度,建立廉政准入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工程评标常用的两种方法存在的缺陷提出如下建议:1)最低价中标法。最低价中标法起源于英国。目前已成为国际工程建筑施工领域的通行做法甚至规则。我国在按照最低价中标法评标过程中,最后结果往往是走了样。2003年7月1日,国家正式施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列入强制性标准,其最大特点是“量变价不变”。各施工单位按照招标人提供的统一工程量,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实力,自主报价。2)百分制综合评估法。我国实际工程定标操作过程中,使用最多的评标方法还是百分制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时,评审委员会的结构起到重要作用。为了防止招标人在选定评标专家时的主观随意性,招标人应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
  
  3.4加快法制建设、完善监管机制
  
  建设工程招投标引入的是市场竞争机制,必须在公开、公平、合理有序的前提下进行。《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就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规范。所以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相应法规、规章制度。通过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除了建立国家级的部际协调机制外,各省市也应出台相应的配套办法,进一步整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发改委(计委)、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宏观管理工作,提高执法监督能力,维护和规范招投标秩序。加大对招标活动中的编标、评标、定标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建立招投标人监督制约机制。
  
  参考文献:
  
  [1]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和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招标投标实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2]陆丁.寻租理论[A].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集(第二集)[C].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郑宇.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4]BennettJ.,PothecaryE.,RobinsonG.Designingandbuildingaworld2classindustry.Rep.No.ISBN0704911701.UniversityofReading.UK,1996.
  
  [5]HBE.Design2buildContinuestoGrowinPopularity.Blueprint,2001(1):1.
  
  [6]傅弘宇.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的模糊招标工作[J].山西建筑,2007,33(35):276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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