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楼wsytl1976于2010-10-13 15:11发表的 :
一、第一个问题,这个做法与《18号令》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直接相关。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我个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规定各评标因素的评审顺序是不对的!理论上来说,各项评标因素的评审应该是没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的,应是同时进行的!
.......
引用第3楼thehero于2010-10-14 12:41发表的 :
假如只有价格分+技术分,如果评委先评出价格分(就是根据报价来评而已,客观分),然后再来评技术分(主观分),这个时候评委就可以左右评标结果了。
所以你说规定各评标因素的评审顺序是不对的,我不能赞同。可以在招标文件里规定先评技术分,再评价格分,比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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