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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谁是搞工程的看看这个谁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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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j8012
时间:
2010-10-13 23:06
标题:
谁是搞工程的看看这个谁懂
1.因为现在全国实行建造师制度,处于项目经理向建造师过渡阶段。那么安徽省建设厅于2003年7月1日颁发的关于项目经理的《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是否仍然存在法律效力?
2.如果《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仍然使用,其中第八条“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阶段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兼任一项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是否与建设部2007年3月1日颁发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冲突?
3.施工项目临近竣工阶段如何定义?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14 10:25
项目经理不一定必须是注册建造师。
即使是,我个人觉得安徽的这个规定也不是不可以。不然也是人员浪费。一个交叉的时间点,建设单位(两边)能同意的,应该没有问题。
作者:
503940784
时间:
2010-10-14 10:34
标题:
R建造师问题
若没有达到规模标准,可以不需要注册建造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0-10-14 14:03
首先,通过查询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网站,《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还是有效的,没有找到作废或修改的通知或公告。[s:186]
其次,《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是由安徽省建设厅于二○○三年七月一日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是由建设部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发布。从时间上来说,建设部令第153号在后。从管理的高度来看,应该是下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规定不应该低于上级(原建设部,现住建部)的同系列的管理规定。
[s:176] 大力的观点:不管建设单位是否同意,在施工单位执业的注册一级建造师,作为个人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部门,都不应该同意此人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
作者:
lixuada1120
时间:
2010-10-14 14:17
我认为我们国家法规理解建造师不一定是项目经理,但项目经理必定是建造师。否则就违法。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0-14 15:03
个人看法如下:
1、安徽省建设厅于2003年7月1日颁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不存在法律效力。
理由:该《办法》约束的对象是项目经理,在2007年推行建造师制度以前,项目经理既是一种资格,又是一种岗位。2007年以后,虽然还有项目经理一说,但其内涵已经发生质的变化。现在的项目经理,只是一种临时性质的工作岗位,而不是一种资格。
很显然,安徽省建设厅03版《办法》约束的对象,是2007年以前的“项目经理”,而不是现在的“项目经理”。虽然同为“项目经理”,但两者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因此,个人认为:不管有没有明文宣布,该《办法》都是一个已经废止的规定。废止的形式是自然废止。因为约束的对象已经“寿终正寝”。
2、建设部的规定中,有关于建造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的管理工作的规定。
这是一个特殊条款,只要符合其中的规定,建造师是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的管理工作的。
其内容
详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之规定。限于篇幅,这里不引述。
说点题外话,就是我们在阅读、理解和引用有关法律规定时,一定要注意全面了解有关规定,切不可挂一漏万,否则容易出错。
3、关于“施工项目临近竣工阶段如何定义”,由于没有找到比较权威而且确切的答案,不敢随意作答。
学识所限,有点抱歉,望谅!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0-10-14 15:24
住建部的文件归文件,可住建部没法控制,具体控制、掌握权限在地方,如果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系统设置允许一名建造师同时在两个项目中备案(其中一个项目处于竣工收尾阶段),那么住建部也没法干预。至于项目临近竣工阶段,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定义,恰恰是给一些人钻空子用的。制定政策时不能太死板嘛,否则大家怎么赚钱???
作者:
25102
时间:
2010-10-14 15:52
本人认为:施工项目临近竣工阶段即:工程中交后阶段。
项目经理面对设计、监理、质检、业主,要处理的工程管理方面技术性和事务性(如:质量、进度、资料等)问题基本已分解落实,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兼任一项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个人见解供参考。[s:301]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0-10-14 15:57
标题:
回 7楼(25102) 的帖子
工程中交是个很有行业特点的说法,一般的房屋建筑类及配套的市政工程里面都不会有这个特殊的程序。
作者:
25102
时间:
2010-10-14 16:08
一般新建、改造的石油化工项目,投资有几十~几百个亿,均设有中交预验收阶段(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规划、工程档案等专业)。
作者:
25102
时间:
2010-10-14 16:12
还有建设单位认可的项目经理,非常希望下一个施工项目继续请他做。
作者:
标王
时间:
2010-10-14 17:13
楼主说的这个问题,我们打过类似官司,简要说明如下:
1、当地方人大法规与国家法规不一致时,很明显,上位法效力大,但很不幸,我们咨询住建部,住建部解释各省情况不一,以本省具体解释为准。这就是中国特色,我们有什么办法?相信深谙其中的各位同仁心里很清楚。
2、项目经理与建造师,安徽省定的临近竣工很模糊,有些省直接明确必须是《竣工备案》了的,因为工程实体和资料只有通过专项验收综合验收后,才会办理竣工备案表,一般律师打官司查的竣工节点就是依据此节点。办大证必须有竣工备案表。如果你在安徽省投标,那么最好遵循游戏规则,我们没有时间精力去挑战地方与政府法规的不一致性,理论探讨探讨还可以。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0-10-14 17:22
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都转或考建造师了吧,三级项目经理可以承担工程规模为“小型”的工程。小型工程有明确划分标准的。
作者:
xj8012
时间:
2010-10-14 23:04
11楼兄弟多谢了!想不到您还为此问题咨询过住建委。
我今天问过市建管部门,他们答复是《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仍然适用。
我问了这个是针对项目经理并不涉及到建造师,他们解释是现在得建造师实际上还是原来的项目经理,所以还在用。我本想和他讨论一下建造师和项目经理定义得问题,后来想想也就罢了
至于临近竣工,他们也只含糊说主体封顶就算了,没什么确切定义。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0-15 09:18
一些监管人员的说法,不一定就是正解。
但很多时候,不得不听他们的。
作者:
yuanfeng84
时间:
2010-10-19 16:11
关键不是施工项目临近竣工阶段如何定义,而是经建设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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