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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分公司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10-14 10:06
标题: 关于分公司的问题
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上海三菱电梯具有特种设备电梯生产资质,在全国有三十多家分公司,每个分公司都有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资质,但是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上海三菱电梯对每家分公司都有授权书,授权在本地区范围内销售、安装上海三菱电梯,请问,是否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14 10:36
不能!没有法律效力。危险系数增加。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10-14 11:01
那以上海三菱名义投标的话,岂不是增加很多麻烦?
如果碰到其他地方开标,又需要带原件,这边不是没办法报名吗?
毕竟原件就那一份,而全国各地的电梯项目却很多!
厂家的授权书也不行吗?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10-14 13:40
分公司是非法人主体,不具备投标资格。
您说的报名指的是什么,资格预审吗?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10-14 14:13
标题: 回 3楼(itswonder) 的帖子
是的!
法律中没有报名这一环节,但我们这边实际操作中有这一环节,也就是公告发布后投标人先带着资料来报名,然后才会发招标文件!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10-14 16:57
如果非要原件的话,看来要么你们放弃上海三菱,要么上海三菱放弃你们。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10-14 16:58
标题: 回 5楼(itswonder) 的帖子
现在的问题并非是否非要原件!而是经过上海三菱授权的分公司,一切资质均齐全,唯独不是独立法人,是否可以参与投标!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10-14 17:26
个人认为:分公司可以以上海三菱的名义投标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投标,资质也要使用上海三菱的资质而不是分公司的资质。因为27号令第32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然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那么就不具备单独投标的资格,只能以上海三菱的名义投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11 23:24
   关于这个问题,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两种不同的分公司:一种分公司纯粹就是总公司下属的办事机构,不独立对外开展业务,也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分公司参加投标是无效的;另外一种是对外独立开展业务,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分公司,比如某省电信总公司某某市(县)电信分公司、某省供电总公司某某市(县)供电分公司等,它们在某一个地域内,是对外独立开展业务,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可以成为诉讼关系的主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这一类分公司参加投标,是有效的。它在投标人或供应商的定义中,属于“其他组织”这一范畴。
   关于分公司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本人之前也曾存在理解错误。最近对这一问题有了新的认识,为避免引起误导,特把此帖顶上来,和大家一起分享一点新的见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12 19:57
  王老师言重了。点拨不敢当,说一点粗浅的见解和大家一起探讨。
  个人感觉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其能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某分公司虽然在组织机构性质上注明“非法人机构”,但是它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则这类分公司可以成为诉讼的主体,即可以作为诉讼关系中的原告和被告。 那么,它应当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可以成为投标人或供应商。
  有些分公司,其性质就相当于总公司下属的一个科室,这一类公司,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 wuyanling    时间: 2010-12-13 09:59
标题: 回 10楼(zzj0102) 的帖子
那请问:你要招标人怎样区分投标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科室还是一个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是去找总公司调查吗?既然招标法规定不具独立法人资质的公司不可单独投标,那么该公司就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至于原件不够用,那么就应该申领本公司的资质、办相关的手续。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13 10:50
回楼上的:
  其一:先要纠正楼上的网友在认识上的一个误区。

  《招标法》没有规定“必须独立法人才能参加投标”。关于投标人的规定,《招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的规定很明确,“其他组织”是可以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的。
  其二:如何区分投标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科室还是一个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组织?
  一般在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上,都有“经营范围”一栏,如果在“经营范围”一栏中,只写明“为公司联系业务”之类的,那说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在“经营范围”一栏中,写明可以从事“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承接某某业务”之类的,应当视为总公司允许其独立承担这类业务,当然也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了。
  其三:如果分公司连营业执照都没有,那么,这类性质的分公司,很明显就是总公司下属科室或者类似于职能科室的办事机构了。
  其四:如果某潜在投标人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拒绝其参加投标,一则不利于充分竞争,二则违背《招标法》的相关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12-13 10:51
标题: 回 11楼(wuyanling) 的帖子
看来张版主抢先了一步。赞同张版主的观点。
作者: thundering11    时间: 2010-12-13 14:55
合同 还是和总公司签订了吧  那必须是  不能
作者: 25102    时间: 2010-12-13 15:28
若经营范围:代理母公司相关业务。

应当视为母公司允许其独立承担业务,当然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s:64]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13 17:24
引用第15楼25102于2010-12-13 15:28发表的 :
若经营范围:代理母公司相关业务。



工商部门会让你这么填写吗?
作者: wuyanling    时间: 2010-12-14 15:55
标题: 回 12楼(zzj0102) 的帖子
想法是很好的,但是你若没有法人资质,或是没有挂靠公司,哪个工程你能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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