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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投标函的质量标准与技术标中承诺的标准不一致,怎么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qiushu_ch    时间: 2010-10-19 11:49
标题: 请教:投标函的质量标准与技术标中承诺的标准不一致,怎么处理
今天遇到个项目: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质量标准是:某楼市优,其余楼合格。
但是某家单位出现如下问题:投标函中写了“合格”,但是技术标中承诺的标准确是“某楼市优,其余楼合格”,并且是按照“某楼市优,其余楼合格”的标准编制的技术标。
请问在评标时,遇到这种问题应该怎么处理啊!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10-19 12:33
楼主所述属于投标文件中对同类问题的表述不一致,因此按照7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作者: mahongbo001    时间: 2010-10-19 14:11
我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法律规定工程中的质量目标都是合格吧?没有优秀这一个标准。何为市优呢?有这一方面的规定么?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10-20 08:50
何为市优呢?0国家要求是合格,地方奖杯吧,国家不允许的,招标文件有误,单纯从投标文件是以投标函为准的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0-20 08:54
关于工程类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为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之说,至于优质和其他标准,在招标文件中一般是不规定的,若要规定在预算中要增加相应费用的。个人见解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10-10-20 21:13
个人理解应做废标处理!

质量是工程类招标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投标人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此类要求,应做废标处理!
作者: shenyj    时间: 2010-10-22 10:40
如果招标文件中关于质量的承诺是实质性条款,那么应该是废标的,因为技术标中评审的应该技术方案,而不是实质性响应。

但如果招标文件中质量承诺不是实质性条款,那么就可以在评标中要求书面澄清。。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10-10-22 16:43
工程项目最主要的要素就是:工程造价、质量、工期。即使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文字注明“质量”是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中质量的要求,也要按废标处理![s:89]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0-24 09:41
还有一种情况:招标文件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合同主要条款为:如果不一次性验收合格,除整改到合格外,承包商承担分部分项清单费的1%违约金。

投标函承诺:合格。

此时,该作为废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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