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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一个投标人资格问题 各说各理,希望权威人士来指点迷津 [打印本页]

作者: li0618sky    时间: 2010-10-22 10:57
标题: 请教一个投标人资格问题 各说各理,希望权威人士来指点迷津
货物招标

招标人为 A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人 有 B有限公司 C有限公司  B公司、C公司均为A公司的 下属子公司A公司控股B、C公司,B、C公司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A\B\C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不同人,请问B、C能否同时参与A公司此项目招标采购的投标?

请说明原因

若不可以 是不可以B  C 同时参加 还是 无论 B 还是C 都没有参加投标的资格?

谢谢~
作者: xiaoxiao    时间: 2010-10-22 11:15
不可以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0-22 11:24
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0-10-22 11:39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 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所以B和C不能同时在该项目中投标!
作者: li0618sky    时间: 2010-10-22 11:50
标题: 回 3楼(风无痕) 的帖子
三楼的意思是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2“ 一个制造商对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 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这两条哪条 BC符合哪条规定而不能同时参标呢?   

第2条 我觉得是不相关的,BC有各自的生产资质各自品牌  不存在制造商委托代理问题

个人认为 也是第1条上有个人的理解偏差吧

一部分人会理解成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无论是否母子全资控股公司   只要不是同一法定代表人  就可以同时参标,
一部分可能会理解成  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可参标,但 母子 全资 控股 公司 则不可参标。

究竟如何理解 才是正确的  ?
作者: zdy0511    时间: 2010-10-22 14:35
翻遍招标投标法,也没有找到标准答案,有什么依据说B、C两公司的投标违法呢?

个人认为,只要B、C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资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在招标投标环节没有与招标人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或通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等,B、C公司均可以投标并有中标的可能。

但由于招、投标人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禁不住让人浮想联翩,哈哈,同时让人诟病的是,“招标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B、C公司参加了投标且有一家中标,就算[s:111]你是清白的,这句话可够那些费了老大劲而羽纱而归的投标人扯一阵子的,哈哈[s:111]
作者: pasnwyh    时间: 2010-10-22 14:44
不可以 B、C公司是招标人的控股公司,有串标嫌疑
作者: li0618sky    时间: 2010-10-23 19:07
[s:69]到底 是能还是不能啊。。。我现在遇到的项目,急需解决此问题。。。
作者: 初生雪莲    时间: 2010-10-23 19:26
个人认为,B、C公司均不可参加投标。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10-23 20:09
仔细想想,27号令的32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应该包含这样二层意思: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2、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BC都属于A的控股公司,应该受该条款约束,不得同时投标。

又,根据发改委对该规定的解读是:“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更能佐证上面的理解。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10-23 21:05
标题: 回 9楼(汉瓦) 的帖子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里是逗号还是顿号?)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顿号和逗号,或许意义不一样了。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0-10-24 09:58
标题: 回 9楼(汉瓦) 的帖子
可以投标,只要没有明文禁止的都可以进行。只要有投标人的地方,都“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所有的投标人都不得参加投标了。解释归解释,只要没有正式的解释,只是一个讨论而已,不能作为正式的依据。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24 10:15
个人意见是不可以。不单单是围标串标的嫌疑,还有不能显示公平的基本原则,a控股的子公司来投自己的标,还有其他人什么事啊?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0-10-24 11:00
标题: 回 12楼(毅青) 的帖子
却是有此问题,但法律法规是博弈的结果,但没有把此明确写进相关规定中,说明并不想禁止招标人独立的子公司参加投标。
招投标具有两面性,不能一味地强调对其它投标人绝对的公平,甚至是一些凭空想象的条件,而限制独立子公司参加经济活动的权力,生存的权力,招标过程的公平性更应该按照制定的规则而对各投标人平等的评判,而不该过多地关注其身份(当然,这是理想状态)。
作者: li0618sky    时间: 2010-10-24 11:30
标题: 回 10楼(汉瓦) 的帖子
法规中确实为逗号,
若为逗号的话应该如何理解呢,法人逗号之后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是为解释说明 还是并列意义?“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及“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都不得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24 22:21
当时设定这个条件也是为了公平的基本原则。
作者: babx    时间: 2010-10-25 12:25
这个问题有二个方面:一是招标人A公司与投标人B、C公司存在利害关系,B、C公司有没有投标资格?二是B、C公司能否共同参与本次招标?

相关的法规中投标人的法定条件里未发现有B、C公司因是A公司的子公司不能参与投标的规定,我认为B、C公司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对二十七号令32条的理解我赞同汉瓦老师的观点,即:B、C二公司只能有一个公司参与本次项目的投标。

如果B、C二公司不参与本项目投标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因为招投标双方串通投标的问题很难界定:如就投标产品质量、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问题既难以取证、又不好分辨——或多或少会落下些口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10-25 12:41
27号令第三十二条是说投标人的和还不能完全解答楼主的问题。
我觉得这个问题并不是完全是法律问题,而是招标的公平问题,即作为招标人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公平要做到什么限度。
作者: li0618sky    时间: 2010-10-25 17:05
标题: 回 16楼(babx) 的帖子
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这句话我的理解为  是母公司 与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而并未包括不允许平级的两个某集团下属子公司同时参标

比如 修建铁路等  是否就不可以中铁一局 中铁二局 中铁五局 八句等等单位同时参加投标呢? 这些公司全都隶属中铁集团旗下

本人招标经验并不丰富,若举例不当还望各位指出。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0-25 19:09
  很多网友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存在不同理解。
  在我看来,这个法条,确实是一个有歧义的法条。如果没有找到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为依据的话,学理上的两种理解,个人感觉都是合理的理解。恐怕没有正误之分。
  我曾经在另外一个帖子表达过三十二条的理解,也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初步想法:即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办法,是在招标文件中,对这一问题作出明文规定,明确表示接受或者拒绝。
  详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3116&page=1一贴中,广大网友的讨论。

作者: li0618sky    时间: 2010-10-25 23:13
引用第19楼zzj0102于2010-10-25 19:09发表的  :
  很多网友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存在不同理解。
  在我看来,这个法条,确实是一个有歧义的法条。如果没有找到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为依据的话,学理上的两种理解,个人感觉都是合理的理解。恐怕没有正误之分。
  我曾经在另外一个帖子表达过三十二条的理解,也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初步想法:即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办法,是在招标文件中,对这一问题作出明文规定,明确表示接受或者拒绝。
  详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3116&page=1一贴中,广大网友的讨论。
谢谢 您的链接,我已经仔细看了之前你们的讨论, 现在本人遇到的这个项目,业主单位属于强势业主(相信大家都明白什么意思),而本次招标设备又比较特殊,金额又比较小两个标段合计不到150万的预算,公告上网之后在没有任何特殊要求的情况下,都算着业主旗下两个公司一共只有三个单位购买了招标文件,第三家以我看来也是找来陪标的,情况已经走到这了,小弟只想搞清楚,在法律上是否可行,至于能否体现公平竞标我真的已经没有能力顾及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0-25 23:22
既然法律条文的理解是有争议的,那么,作为当时事人一方,可以采取最有利于自己的一种理解方式。
我只能给你这么比较原则的回答,不好意思。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10-10-27 20:26
标题: 回 18楼(li0618sky) 的帖子
同为子公司的可以参加投标。一股只限定母子公司不能同时投标。就是子公司来投标,母公司也可以在后面操作,所以也不能限制串通投标
作者: 714610    时间: 2010-10-27 22:02
个人认为,B、C公司均不可参加投标。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3-1-5 17:30
标题: 回 风无痕 的帖子
风无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 否则 .. (2010-10-22 11:39)
一个制造商对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 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麻烦问一下,这个规定在哪里啊?

最近参加了一个投标,标书里规定星号条款:“如果投标人为投标设备的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本次招标项目唯一代理的授权。”

结果出现了两家同投一个产品,其中一家还中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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