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这家投标单位资审有效吗 [打印本页]

作者: pxgm    时间: 2010-10-26 08:30
标题: 这家投标单位资审有效吗
资审文件中约定:必须提供本企业5年内(指2004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有过类似工程业绩原件.(必须提供的原材材料:1,施工合同;2,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中标通知书).,以上证书\,材料均审查原件,全部满足条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资审中,有家单位的施工合同时间在2004年5月签订,竣工验收备案表在2007年8月,被审为不合格,其投诉,请问一下评审有误吗?需复议吗?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0-26 08:42
  个人认为:评委会专家对资格预审文件中相关要求的本意,存在着理解上的偏差。
  何为业绩?
  首先应当理解为已经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才能视为工程业绩。
  因此,资审文件的本意,应当是“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中标通知书这些证明材料原件,所有证明材料完备齐全,才可视为工程业绩的意思。”而不是评委会理解的,每一份材料都应当在“2004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这个期间签订、签发的意思。

  当然,具体到这个案例,最关键的还是要看资审文件的原文,对此要求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原文表述有误,没有表达出招标人想要表达的意思,那责任不在评委会。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0-26 08:49
这是资审文件的缺陷。
类似的还有:在该期间签订了合同,但是在建、主体已竣工等情况。

所以资审文件应该严谨。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26 09:26
预审文件中如果写了业绩证明原件是:1,施工合同2,竣工验收备案表3、中标通知书。那么一般就会认可这个期间所有:刚中标、在建、完工工程或刚刚签完的合同。因为:1、施工合同(表示工程在建);2、竣工验收备案表(表示工程完工);3、中标通知书(表示工程刚中标)。

但是,业绩应该是竣工的项目,也就是说这三种原件必须是代表要有开工竣工时间的,那么,原意就是要有在这个阶段竣工的。按照这个理解,显然评标委员会判其不合格是不对的。评审有误,应该复议。

可是,一般“中标通知书”是不会明确开工竣工日期的,看其是否竣工有难度。所以严格起来讲还是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比较的靠谱。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0-26 09:30
同意毅青老师的观点:原意应该是指有在这个阶段竣工的工程。
作者: pxgm    时间: 2010-10-26 11:46
资审文件原文如下:
拟派建造师须有在本企业5年内(指2004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有过类似工程业绩原件。(必须提供的原材材料:1,施工合同;2,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中标通知书).。
以上证书、材料均审查原件,全部满足条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而投标人的施工合同签订时间早于2004年6月1日,不满足资审条件时间规定。
还有一个问题,这家投标人原排第一,因资审不合格取消排序,原第二中标人上升为排第一如果认定其资审合格,那原第一中标人又肯定会不服,又会投诉,况且资审文件也对业绩的时间作了规定,个人认为评委会判定无误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10-26 13:20
其投诉应予支持,评标委员会需重新判定。
因为楼主所述资审文件中关于业绩时间要求的表达有多种理解,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精神,当合同内容有多种理解时应按照常规理解进行解释,对业绩要求的常规做法是要求竣工,所以业绩要求的时间也即竣工的时间。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10-26 13:41
所谓业绩一般是指已完工和在施。因此在没特别说明的时候,如提供时间期限那么可以认为是在此期间内完工或在此期间中标或开工的工程都算。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应该是可以的。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0-26 14:47
1、资审文件明确规定:拟派建造师须有在本企业5年内(指2004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有过类似工程业绩原件。(必须提供的原材材料:1,施工合同;2,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中标通知书).。
以上证书、材料均审查原件,全部满足条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而投标人的施工合同签订时间早于2004年6月1日,不满足资审条件时间规定。

所以判为不合格是正确的。


另外个人觉得: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应从资审文件的基本要求出发来考虑。

为什么要设置业绩?这是考量项目经理组织施工的能力。所以在建工程因未竣工,尚不能作证该建造师的实际组织施工能力,不能作为业绩。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27 09:53
8楼好像理解反了。您也说“在建工程因未竣工,尚不能作证该建造师的实际组织施工能力,不能作为业绩”。2004年4月签订的合同,在这五年中肯定是竣工了,应该记为业绩。评委应复议。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0-27 13:56
资审文件明确规定:拟派建造师须有在本企业5年内(指2004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有过类似工程业绩原件。(必须提供的原材材料:1,施工合同;2,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中标通知书).。   似乎没规定合同一定要在2004.6.1之后签订。

应改为“资审文件明确规定:拟派建造师须有在本企业5年内(指2004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有过类似工程业绩原件。(必须提供的原材材料:1,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2,竣工验收备案表).。”
这样就隐含:签订合同和中标通知均约束在2004.6.1之后。
所以我于板凳层说:这是资审文件的缺陷。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10-27 15:35
业绩应以举竣工验收时间算
作者: babx    时间: 2010-10-28 10:38
招标人要求投标单位提供业绩证明的目的应该是证明投标企业有项目管理经验和履行合同所具备的能力,各人的认知程度不同,难免会出现些理解上的偏差,二种说法各有道理。
    就这个项目评委会的决定我感觉可能是人为的因素在起作用——
    楼主在五楼补充的声明“还有一个问题,这家投标人原排第一,因资审不合格取消排序,原第二中标人上升为排第一如果认定其资审合格,那原第一中标人又肯定会不服,又会投诉,况且资审文件也对业绩的时间作了规定,个人认为评委会判定无误 ”让人费解,这相项目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
    1、如果是资格预审,即使是采用有限数量制,排序第一、第二对投标资格不会有什么影响,没有可能会引起排名第二的投诉。
    2、如果是资格后审,常规中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应该是先初步评审再详细评审。初步评审一般包括资格性评审、符合性评审、响应性评审,对初审全部通过的投标人才能进行详细评审。按照楼主的说法,这家投标人排名第一,应该是已经进入了详评阶段,怎么又会出现资格是否应予通过的问题呢?
作者: pxgm    时间: 2010-10-28 16:13
工程采用的是资格后审,先开商务技术标,计算出排序前三名,再将前三名的资信标,商务标,技术标移交评委会审查,如资信标被审为不合格的,取消排序资格,上述这家投标单位的提供的业绩施工合同签订时间没有满足资审文件条件,根据资审文件有关规定必须全部满足条件,方为合格,故其被判为不合格.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