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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暂估价的数额是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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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414文化局
时间:
2010-10-29 09:45
标题:
招标文件中暂估价的数额是否有限制?
我发现很多项目的暂估价基本已经快要达到投标报价的70%以上,这样是否合理,关于暂估价的数额问题是否有法规规定?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0-10-29 09:57
标题:
回 楼主(414文化局) 的帖子
达到70%以上,这个就有点问题了,都是一笔糊涂帐,起码不具备招标的条件。[s:90]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0-29 10:0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由于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另:唐广庆老师关于“暂估价”理解如下,更有利于我们把握:
1、如果已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货物或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供货商或分承包人。在这项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在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一般情况下是在发包人的领导下,由承包人进行具体招标工作。也即可理解为在发包人的领导下,总承包人做具体的招标工作。当然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由发包人直接招标,选定供货商或分承包人。
作者:
xhx
时间:
2010-10-29 10:28
暂估价应在10%左右,太多就有问题了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0-29 10:29
如果是暂估价材料,有关消耗量(定额含量)应在合同主要条款的工程结算部分明确。
投标含量高于定额含量的,应采用定额含量结算,低于定额含量的应采用投标含量结算,以防止不平衡报价。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0-10-31 21:37
考造价时好象记得,暂估价一般为分部分项清单价的10-15%[s:90]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0-10-31 21:43
设计深度不够,不暂估怎么办,特别是专项设计项目。远超过10%。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31 21:55
太多应该不具备招标条件。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11-1 08:17
感觉有点像是“挂羊头、卖狗肉”!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11-1 08:24
关于暂估价我觉得不好用一个数额或比例来划。中标人应完成主体工程,主体工程也不能分包,因此至少这个项目的主体部分工程不应该有整项暂估的。
作者:
lucairui
时间:
2010-11-1 09:16
标题:
回 4楼(sth8995) 的帖子
非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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