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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取消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质疑前置制度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0-30 12:31
标题: 取消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质疑前置制度
日前,作为格力空调“废标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谷辽海与被告方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杨志坚女士在在法庭外的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上不期相遇。不约而同,两位律师深入讲解了格力空调采购这个典型的政府采购案,对我国政府采购中的质疑制度进行了分析,表达了取消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质疑前置制度的观点。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表示,我国未来的政府采购立法,不应当继续将质疑作为继续作为投诉的前提条件。应当建立质疑与投诉合二为一的机制,具备审查和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一套有效程序规则。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杨志坚女士认为,我国政府采购中的救济制度尚需完善。当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提出异议时,鼓励供应商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质疑不再是必经的程序。供应商可直接选择法院或向与采购结果无关  的独立工作审议机构投诉。当供应商认为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需要寻求司法救济时应当为行政诉讼。由于行政诉讼不是前置程序,那么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是采购人,举证由采购人承担,对代理机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据本网记者了解,旧版《公共采购示范法》将质疑程序设置为强制性的前置程序,但与我国很多行政法均不能衔接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日益扩大。(文/艾力)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0-30 21:53
本文似乎比单纯报道谷先生的那篇文章,内容更家全面一些。

参考:

政府采购立法应排除质疑程序为投诉程序的前置条件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5200
作者: bjhyh    时间: 2010-11-13 23:36
站在中介的立场,我觉得质疑、投诉程序更符合合同法的精神,且有利于节省行政资源。

呵呵,政采管理部门一定同意我的意见。

律师大概会反对我的意见,不打官司玩啥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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