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4楼zzj0102于2010-11-01 09:31发表的 : 《招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个人理解:关于20日时限的规定,是针对法定招标项目的。如非法定招标项目,不能适用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