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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延期开标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10-10-31 21:48
标题: 关于延期开标的问题
一工程类项目,10月8日发售招标文件,10月28日开标。

10月25日接到招标人通知,要求提前到10月26日开标,并招标管理部门出具了提前开标的书面申请和各投标人同意提前开标的承诺书(承诺书上有投标企业法人的签字)。

招标管理部门据此同意招标人提前开标的申请,将本次开标时间定于10月26日。

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

合理的做法应该怎么做?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0-31 21:52
不合法。
但很常见。
基本属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参与者大家没意见。
作者: xhx    时间: 2010-11-1 08:57
肯定不合法,从发标到开标不足20天,投标企业全部同意也不行。
如果是延期开标还必须提前15天通知,何况本案例是提前开标,并且是提前1天才通知,很显然该项目有猫腻,相关部门可以查查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0-11-1 09:06
招标管理部门通常是没人投诉就认为其工作圆满了,实质上操作层面上,其实是其权力太大所致。
终究到底,他的权力能任意改变全国人大决定的20天的招标投标法的20天规定投诉他,肯定完蛋!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1-1 09:31
《招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个人理解:关于20日时限的规定,是针对法定招标项目的。如非法定招标项目,不能适用该条款。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1-1 09:53
楼主:该项目是否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若是,正如4楼所言;但是,监督部门已经批准,参投企业已经同意,这就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不接受,你就不用参投了,招标人处于优势地位,没办法。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11-1 10:02
看来是否合法,大家还是有不同意见的。我倒是觉得有必要揣摩一下真实的原因。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1-1 10:38
  判断是否合法,不能以投标人是否同意为依据,而应该以法律规范的规定为依据。
  七部委令第七十三条规定:“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11-1 10:41
引用第4楼zzj0102于2010-11-01 09:31发表的  :
《招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个人理解:关于20日时限的规定,是针对法定招标项目的。如非法定招标项目,不能适用该条款。

很正确!
工程类项目如果招标大多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作者: 青藤蔓舞    时间: 2010-11-1 13:13
与法规不合,但很常见,同沙发的意见一致。
但我们这里要提前的话,一般都是因为情况特殊,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督部门或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并征得所有投标人书面同意后就能实施,所以除非是所有投标单位都有猫腻什么的,不然只要有一家单位不同意,仍不能执行。我个人觉得不要一有这类情况出现,全部默认为有猫腻。
作者: owyiu    时间: 2010-11-1 14:17
学习了[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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