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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缺陷责任期期限与保修期的区别?? [打印本页]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0-11-8 10:54
标题: 缺陷责任期期限与保修期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中涉及到缺陷责任期期限与保修期,具体见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月。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请教各位专家他们有什么区别?
谢谢!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0-11-8 12:24
一回事,叫法不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学《菲迪克条款》,改叫“缺陷责任期”了。[s:90]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0-11-8 13:54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是同时出现的,所以两者肯定是有区别的。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11-9 09:50
按照《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3》,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其合同中明确:“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保修期。”,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9》则不再有这样的提法,因此目前无论是公路项目,还是房建或市政项目,都可以将“缺陷责任期”理解为“保修期”的一部分,因为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两个期限的起点相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至于保修期的这两个阶段有什么不同,我的理解是: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即“出钱出力”
而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出力不出钱”,赔偿损失是另外一码事。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1-9 10:04
因为起点相同,所以可以理解为一个意思。“缺陷责任期”确实是《菲迪克条款》中套过来的,原先咱们国家自己的合同就只是“保修期”。如果非得分出意思,那么,3楼的解释基本可以了。其实,说到底还是一回事。一个阶段也好,两个阶段也罢,都跑不出施工队伍的责任去。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0-11-9 10:40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由此可见,只要施工单位是责任主体,也是“既出力也出钱”的。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0-11-9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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