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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招标文件这一条款是否合理? [打印本页]

作者: 25102    时间: 2010-11-8 15:54
标题: 讨论:招标文件这一条款是否合理?
招标文件以下条款是否合理?

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
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0-11-8 16:14
好像以前做世行项目和亚行项目时有这样的条款,现在没有了!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0-11-8 16:28
楼主所表示内容没有附加条件,看起来似乎有点单薄。我曾经看到这样的招标文件,其内容好像比较丰富一些,摘录如下:
“28.采购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8.1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或
28.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采购人将否决所有投标,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或
28.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采购人将否决所有投标,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符合专业条件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8.4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等情形,招标人保留与其他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

……”
仅供参考,愿闻高人指点!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1-8 17:45
这一条款正如板凳所说,是有些单薄。但是,它是招标人为保护自己而设立的,合理与否看如何解释。看附加条件的内容还有其他法规中的权利,它有其存在的必要。一般招标文件中都会写,也没有人去追究,因为招标人的这个权利也不是那么的随意,即使有权利,也不能随便使,也会有监督机构来监督实施。而且确实有这样或那样的情况会招标失败,如果都需要招标人去赔也不现实。
单薄的一句话确实让投标人感觉不舒服,所以最好还是写清楚什么情况下。但是往往写不全,所以就不写了。只能让投标人理解了。
作者: bjhyh    时间: 2010-11-8 18:27
该霸王条款有违反合同法的嫌疑。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0-11-8 18:33
作为一个要约邀请,还是受合同法的约束的,至少在给投标人造成损失时,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0-11-8 20:35
三楼说的有理。
作者: 25102    时间: 2010-11-8 20:49
视为霸王条款。[s:44]

“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若没有附加条件,出售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可随意宣布招标程序无效,简直对招标不负责任,不严肃。[s:72]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10-11-8 21:08
我感觉作为招标人,似乎可以写这一条款。比如是邀请招标,有流标的可能吧。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1-8 21:08
早年的国内“世界银行项目”招标;以及关于进口设备先行国内“审查性的招标”,往往写有此类条款。

其前提是,(隐含)着招标文件已经过世界银行或者国内有关部门的审查,没有明显的歧视性……

这样,重要是保护招标方,也即是保护项目顺利进行而言;如果有问题,则有人追究 !……

而现在,情况不同了许多。

再照搬此类条款,显然,既不符合法律法规政令,也不公平。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11-8 21:33
引用第9楼gzztitc于2010-11-08 21:08发表的 :
早年的国内“世界银行项目”招标;以及关于进口设备先行国内“审查性的招标”,往往写有此类条款。

其前提是,(隐含)着招标文件已经过世界银行或者国内有关部门的审查,没有明显的歧视性……

这样,重要是保护招标方,也即是保护项目顺利进行而言;如果有问题,则有人追究 !……
.......


看来招标文件的条款也要与时俱进了,,,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0-11-8 22:03
一般设备招标喜欢这么写,工程招标没有。[s:90]
作者: wjjst    时间: 2010-11-9 08:39
现在投标人的权利越来越被重视,如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新增加了以下内容:
6.2 解释
应申请人书面要求,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结果作出解释,但不保证申请人对解释内容满意。
作者: 25102    时间: 2010-11-9 09:24
做招标文件时,取消了上述条款,本人认为有失公平原则!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1-9 10:13
商务部2005《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3.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3.1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

请参考。

谁有最新2007或2008年修订过的版本,看看该条款有无变化?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0-11-9 10:25
标题: 回 13楼(25102) 的帖子
[s:33] 是应该取消,不伦不类的。[s:99]
作者: yinzi    时间: 2010-11-25 12:05
该条款的规定有悖于私法中的公平原则.
招标投标法是民商领域中的一部特别法(见陈川生的文章),具有公法和私法两重法律关系.
私法中重要的原则就是公平原则.
招标文件是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具体细化,不应违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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