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陆丽萍于2010-11-16 22:11发表的 工程招标项目中利旧部分的规定 :
在一些厂房装修工程招标项目中,因工程施工存在部分材料“例旧”的情况(如彩钢板一部分可以使用招标人的旧彩钢板),即工程中招标人自身有一部分旧材料是可以利用的。但因这一部分的数量招标人无法预估,所以目前操作方法是要投标人所有材料均按全部使用新材料报价,以此评标。然后在施工时再对实际材料用量做相应扣减(相当于材料用量实报实销)。请教各位前辈,此操作方法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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