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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程招标项目中利旧部分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陆丽萍    时间: 2010-11-16 22:11
标题: 工程招标项目中利旧部分的规定
在一些厂房装修工程招标项目中,因工程施工存在部分材料“例旧”的情况(如彩钢板一部分可以使用招标人的旧彩钢板),即工程中招标人自身有一部分旧材料是可以利用的。但因这一部分的数量招标人无法预估,所以目前操作方法是要投标人所有材料均按全部使用新材料报价,以此评标。然后在施工时再对实际材料用量做相应扣减(相当于材料用量实报实销)。
请教各位前辈,此操作方法是否规范?
作者: 25102    时间: 2010-11-17 08:43
建议:招标文件明确招标人需要利旧的内容,规定投标方在做施工方案时对利旧部分进行详细说明(如利用率),并将这部分纳入评标内容。
作者: zdy0511    时间: 2010-11-17 09:02
在工程建设中,相关材料的二次利用将带来造价的节约,当这种二次利用能够满足安全的需要且不违反建设工程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时,这种举措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至于你在文中所说的方法是否规范,鄙人是这样认为的:
1、符合规定。但必须在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中向投标人明示:“发包人保留某某材料部分利旧的权利”。最好约定利旧材料的工程量计算方式和价款结算方式,一般来讲,这种材料按照甲供材的性质处理,如果量大,还要进一步约定是否计取、如何计取相关措施费等(如甲供材保管费)……
2、具有示范作用。如果是民营企业搞建设,钱随他咋掰弄,但绝大多数的民企老板不会瞎花一分钱,他们是利旧的先人;如果是国有资金的话,我觉得能利旧而不利旧就扔了是犯罪啊,绝大多数贪-官们的回答是扔掉,他们恨不得今天建明天拆呢,花纳税人的钱把自己搞肥,他们在行着呢,哈哈……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1-17 10:40
引用楼主陆丽萍于2010-11-16 22:11发表的 工程招标项目中利旧部分的规定 :
在一些厂房装修工程招标项目中,因工程施工存在部分材料“例旧”的情况(如彩钢板一部分可以使用招标人的旧彩钢板),即工程中招标人自身有一部分旧材料是可以利用的。但因这一部分的数量招标人无法预估,所以目前操作方法是要投标人所有材料均按全部使用新材料报价,以此评标。然后在施工时再对实际材料用量做相应扣减(相当于材料用量实报实销)。请教各位前辈,此操作方法是否规范?
我觉得不妥:扣减量还能确定,扣减价呢如何确定。一般业主对旧材料的价值估算不会全面,投标人可懂了,他们会充分使用,如彩钢板可作围护等。所以,我觉得这一块也应该列入报价中(负),让投标人充分竞争。
作者: lingsir    时间: 2010-11-17 11:29
不是很妥当。如何在施工中进行折减?执行多少的单价?如何就利旧验收?所以重要的是要先明确是否可将旧材料用于本工程,也就是说招标人要先明确如何旧物利用,这样才便于投标人报价并编写利用方案,不同的利用方式方法决定不同的造价。综合下沙发和三楼的意见是不错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1-17 11:46
利旧材料为什么招标人会不准确?应该很准确才是。只要准确就很好办。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11-17 12:26
妥   减量就是减价  最好定位暂定价解决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0-11-17 12:50
除了利旧的种类(名称)、数量、用途、计价方式等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外,还得重点说明这部分利旧材料的安全和质量保证的责任归属!
作者: 陆丽萍    时间: 2010-11-17 20:30
举个例子:如工程中所需的彩钢板有投标人自行估量(当然估量的值均不相同),比如某投标人估算需使用1000,实际施工时,如仅使用500,则1000-500=500此部分的价钱。

按理说,投标报价即为合同总价,可实际支付时又做了相应扣减,易引起争议。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1-18 17:01
大家那里有没有拆房子招标?那可是负报价,就是给招标人钱
投标人到现场一看,估计有多少瓦、砖、檩条等可利用,回收值多少,他们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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