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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例分析]资格之痛与启示 [打印本页]

作者: 秋千    时间: 2010-11-17 11:49
标题: [案例分析]资格之痛与启示
一个采购项目历时近1年,1次公开招标,2次竞争性谈判,2次流标,1次废标,历经2次质疑,1次被告到纪委立案查处,最后供应商投诉被监管部门驳回。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政府采购项目却进行得如此周折?笔者认为,都是资格条件惹的祸。

案情

2009年3月19日,接到某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一批XX设备,采购中心经与采购人反复沟通协商,于7月15日发布采购公告,对投标人的几个关键资质要求为:(1)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投标人为XX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资质及专业条件:必须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XX机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应包含XX系列XX设备;必须具有自主研发和生产能力。(3)代理投标人必须取得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专项授权书或投标人具有生产厂家颁发的该产品的有效代理书,并且原厂家必须具备本项目对投标人规定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4)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该项目于9月10日开标,只有甲、乙(乙为A生产企业代理商)2家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因投标人数量不满足公开招标法定要求,经监管部门批准当场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经资格审查,甲投标供应商的ISO9000质量管理证书有效期到2009年7月25日截止,谈判供应商只有1家,因此项目作流标处理。

2009年11月5日,第二次采购公告发布,其资质条件除删去了注册资金条件外,增加了谈判供应商要提供XX生产企业针对此项目所售产品出具质量保证承诺,以及符合XX设备技术规格及国家部委要求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等为实质性要求。项目于11月16日进行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为甲、A(乙代理改为A原厂家)和丙。经专家资格审查,A与XX设备技术规格及国家部委要求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不符,丙没有提供此项目所售产品出具质量保证承诺书的原件,仅剩甲供应商,项目再次被作为流标处理。

12月10日,该项目第三次进行竞争性谈判,对甲、A、丙3家供应商资格条件同上次基本一样,但增加了某项技术指标要得到省级以上检测部门产品检验证书的实质性要求。经专家资格审查,确认甲供货商的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的有效期已经更新,资质没有明确包含XX设备范围,作为民间认证体系不影响其作为合格供应商,在谈判报价环节,甲报价最低、A为第二、丙为第三,因此确定甲为中标供应商。12月17日,A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甲不符合供应商资格。经专家复审,甲供应商没有提供某项技术指标省级检测证书,因此被作为废标处理。其后甲供应商进行了投诉,投诉被采购监管部门驳回。

分析

《政府采购法》第20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需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投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采购人如果要想买到自己想买的产品或想让以前中过标的供应商仍然中标,为此提出一些特殊需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这种情形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但前提必须要客观公正,要合法合规,要科学明确,要让潜在供应商在同一条件上竞争,而不是通过资格来排斥其他供应商。该项目的3家供应商都是国家有关部委认证的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但为什么连连流标,受到质疑、投诉,累就累在特殊需求的特定资格条件上。

根据上述案例,来看采购中心1月-7月流标的103个项目,其中除了超预算和其他原因流标的14家外,其余89家不足3家流标,其中大多数是资格不符合原因造成的。

启示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启示1:资质认证条件究竟怎么提

采购人都想利用有限的资金获得好的货物和服务,在制作标书时要求把听知道的各类资格认证都用上。而代理机构一方面和采购人协商修改资格条款,另一方面因采购中的资质要求原因要去应对供应商的质疑。怎样少为资质认证所累呢?笔者认为,必须与采购人做好沟通,在标书上要求资质认证的,必须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资质认证,至于其他靠花钱能从各种中介机构取得的民间认证,不应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启示2:注册资金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是否必要

这应区别对待。对几十万元规模小的项目,有采购人怕小企业来做影响质量,甚至要求注册资金几百万,往往招标结果供应商不足3家流标。要发挥政策功能,扶持中小企业,不应将注册资金作为中小企业的资格条件,通过对项目技术需求和服务质量要求,为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创造条件。对于数千万元乃至上亿元的大项目,为确保供货质量和履约能力,注册资金作为资格要求,可以作为一道门槛。虽然排斥了众多中小企业,但能确保有资质的大企业来竞争,降低采购社会成本。

启示3:商务要求该怎么提

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是对供应商资质、行业经验、服务网点等内容提出的要求。商务要求一般分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和非实质性响应条款。作为实质性响应,直接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相反,如果不满足实质性条款,将直接导致投标人投标被拒绝。因此在标书上一定要清晰明确,以免因疑义引起质疑。采购人为确保一些服务类项目的采购质量,在标书上都要求相关的业绩经验、服务网点、产品质量保证书等,并作为实质性条款。为确保招标的成功率,可以将业绩经验、网点服务等作为评分标准中打分的非实质性响应条款,标书制作时既要考虑项目质量要求,又要考虑项目的可行性。

启示4:如何破解委托授权书之难

除厂家直接投标外,采购人都要求供应商要提供厂家授权和售后服务证明原件等。因此授权书成了供应商资格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从近期流标项目来看,有授权过期的;有授权A产品售给甲单位,结果拿来授权A产品给乙单位的授权书;有的干脆把售给乙单位的改为售给甲单位,如此等等。标书标明要提供厂家授权原件,目的是要证明代理商所售产品是正品不是假货,售后服务通常是随产品一起提供的。要售后服务证明原件有时也是多余的。一些小企业代理商往往从上一级代理商进的货,要避免买假货,关键把好验货关。要破授权书之难,笔者认为,投标供应商只要提供销售产品授权书即可,不必要指定某单位的授权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建议变授权为产品来源合法证书,这个建议也可作为破除授权书之难的方法之一。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吴继勇 作者单位: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1-17 11:59
只这一条设备采购的项目就没有人能投标了:“必须具有自主研发和生产能力”。

“自主研发能力”?那就只能是买专利了。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0-11-17 12:40
认真看了案例,除同意作者的4点启示外,先对案情做以下归纳:

从案例提供的素材看出,1、从“采购中心经与采购人”这个字意上看,该项目应该属于“政府采购项目”;2、“一批XX设备”可以理解是“一类设备”或“X台XX设备”……;3、该设备国内只有甲、A两家生产(至少案例中只出现了这2家),且不考虑进口;4、委托方(用户)缺乏采购经验,可能属于“难缠”、“事妈”的那种。5、A的质疑、甲的投诉都应该属于正常的自我保护的合法行为,合情合理合法。

基于以上分析和归纳,补充说明自己以下两点体会。

1、采购中心业务人员缺乏经验。如果这个项目交给我或者我的同事来做,在发现用户是“事妈”时,一定会:首先抓紧与国内生产此类(种)设备的所有厂家联系(这点对搞设备招标的企业来讲是最简单的事!),详细了解这类(种)设备生产厂家的情况(包括国家规定与政策、企(行)业特点、有无特殊要求等),找到这类(种)设备生产、采购与使用的关键点,同时,咨询国家、省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做到心中确实明白、有数;

然后,认真与委托方沟通,协商制定合理的采购方案,包括资格条件、采购方式、技术规范等。我想,做到这一点,一般不会流标了。

这些是我们实践得来的体会,也是我公司这几年只出现过一次流标(新用户,1台设备。用户担心项目被招标公司控制,坚决拒绝我们的建议和善意提醒,固执己见,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造成废标的结果。)的根本原因。我觉得在此将这些体会和做法无偿地贡献出来,是在培养竞争对手啊!?呵呵……

2、既然国内只有甲、A两家生产用户采购的设备,又不允许国外产品参与,应该事先请示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争取获得批准,更改采购方式,采用最适合的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采购(实际上,两家也不够竞争性谈判的条件,但情况客观如此,也只能“特事特批特办”了!)。这样,估计就不会出现案例中出现的废标+流标了。

个人一孔之见,愿闻其它高见,互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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