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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委员会无权增加评审标准 [打印本页]

作者: thundering11    时间: 2010-11-18 10:32
标题: 评标委员会无权增加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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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总共投了5个标段,除了报价不一样,各个标段的其他所有的投标资料都是一样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机器设备也都一样,开标后,5个标段的报价也是所有投标人中最低的,可是为什么我们单位只中标A标段,其他标段不中标?不可能呀!”工程监理采购项目刚刚公布采购结果,一个投标人就打电话给项目负责人抱怨。第二天,该投标人便向招标公司依法提出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问题,要求确定其单位中标所有的标段。
  接到投标人的质疑后,招标代理机构仔细查阅了该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发现该投标供应商的确投了5个标段,投标报价是所有投标人中最低的,5个标段的投标文件除了报价不同外,其他都相同。
  招标代理机构查看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资料后发现,评标委员会之所以没有推荐其中标所有标段,是因为采购单位要求这5个监理项目同时开展,并且5个项目分布在全省16个地市,一个投标人不可能同时在全省16个地市进行监理业务,同样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机器设备也不可能在5个项目中同时使用,因此评委在评审时同意本次评标每个投标人只能中标一个标段,不能同时中标两个以上的标段。同时,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惯例,决定5个标段按照A~E的顺序来评标,如果某投标人已经在前面的标段中标则自动退出后面标段的评审。
  根据上述两个评审标准,质疑供应商的报价最低,在A标中标后,就不能再中标其他标段,因此采购结果是该供应商只中标A标,不能中标其他标段。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是: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照监理方案的得分排序)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决定的“本次评标每个投标人只能中标一个标段,不能同时中标两个以上的标段。5个标段按照A~E的顺序来评标,如果某投标人已经在前面的标段中标则自动退出后面标段的评审……”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招标文件中并没有反映。
  招标代理机构感觉到问题比较严重,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在评审时才决定的评审标准是否合法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则认为每个投标人只能中标一个标段,不能同时中标两个以上的标段是根据项目的特点得出的结论,招标文件在对本项目的说明中已经说明5个标段同时开展以及各标段分布在全省16个地市的事实,而一个投标人不可能用同样的人员和设备在全省16个地市同时开展监理业务。按照A~E的顺序来评标是一直以来的惯例,并且招标文件也是按照A~E的标段来排列和介绍的,这样评标并不违法。
  拿到评委的说明后,招标代理机构准备按照评委的说明答复质疑供应商,但仍感觉有些问题把握不准:评委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外,根据项目的特点和一般惯例增加新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并且以新增加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直接决定投标人是否中标?
  该项目应重新招标
  对项目全面了解后,笔者认为,评委擅自增加评审标准的做法是违法违规的,该项目须重新采购。
  一是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预定的评审标准之外增加了新的评审标准和方法是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是评标委员会之所以增加评审标准和方法是因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无法推荐合格中标人,不能得出评审结果,而采购单位特别强调了时间的紧迫性,所以就临时新增两个评审标准。如果不新增两个评审标准将会出现一个投标人中标5个标段,而根据投标人的能力客观上不可能履行所有的合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评审标准不能随意变更
  首先,评标委员会只能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评审是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招标制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前提,必须严格执行。
  其次,招标采购单位在项目评审中不应发表误导评委的言论,更不能以时间紧迫等为由要求评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之外设定新的评标标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购人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也是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也必须严格遵守评标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在项目评审中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没有任何特权。
  再次,没有明确规定的评标方法不应以惯例来代替。虽然一般的项目评审顺序是按照标段的英文字母顺序开展的,本案中A~E标段也是这样排列的,但这并不必然是评标的顺序,特别是这样的评标顺序决定着中标结果时,更不能想当然地以惯例来代替没有预先规定的评审方法。
  最后,不仅仅是工程招标项目要严格坚持“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的原则,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也同样要坚持,否则就容易造成采购项目重新采购的后果,评标委员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七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沈德能
作者: caigou    时间: 2010-11-18 10:57
思考:如果将评审委员会商定的评审办法在评审之前分别告知所有投标人,经所有投标人同意后,能否按评审委员会商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标?
作者: thundering11    时间: 2010-11-18 11:0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标准 还是要按招标文件里的来  不能 自己商定吧  
我觉得 楼上的思考 也是常有的现象 不过 还是不合适的 要出问题的  就算是投标人同意了 事后一样可以拿这事质疑你 因为本来这事就是违规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1-18 11:31
又一个由于招标文件编制不细致而造成的投诉。

本来象这样的项目(分地区)就应该是选每个标段的中标人,并在文件中规定出可以就近中几个标段,或只能中一个,而且若可以中几个就应该要求投标时配备几套项目管理班子及几套施工所需设备。如果只提供一套,那么就只能中一个标段。这个投标人所有五个标段就只配备了一套人员和设备,那么他应该知道,只能中一个标段。中了一个还投诉,也是在钻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空子。

文件编制成这样,招标代理机构负有很大责任,您别忘了,您是招标人请来的专业机构,应该替招标人提前想到。这个又不是什么多么复杂的事情。

这家投标人也挺可恶的,难道您一套班子可以在全国各地转圈干活吗?相信招标文件中的工期不能宽松成这样吧。

评委也挺倒霉的,明明保护了招标人的合法利益,可是又违背了法律法规的条款。重新招标就更不可取了,都报完价了,再报?后果如何?无法想象。

最好的办法就是:特事特办,监督人支持一下评委吧!!!!
作者: thundering11    时间: 2010-11-18 11:35
标题: 回 3楼(毅青) 的帖子
学习了 看来招标文件 的确要 百倍的仔细编写哦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0-11-18 11:38
如果将评审委员会商定的评审办法在评审之前分别告知所有投标人,经所有投标人同意后,能否按评审委员会商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标?
这是通常的做法,一般情况下投标人都会签字同意,比较稳妥,招标人及监管机构省了后续的很多麻烦。

一楼所述,投标人一套班子投五个标段,肯定不可能中五个,若中了显然不合适,若投标人用五套班了投,那就另当别论了
作者: lizhigang0    时间: 2010-11-18 11:41
支持笔者的观点
但投标人不应将问题反映给招标代理机构,应直接向招标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另外,评标委员会以主观的思想认为中标人不能承接五个标段,并不客观、公正,已经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了。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0-11-18 12:35
3楼说的有道理。
作者: babx    时间: 2010-11-18 14:31
首先,本次评审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做法是不妥的(本次招标文件编制的有欠缺是主因)
其次,这家投标人质疑是行使依法赋予的权利,也无可厚非。
但所提出“中标所有标段”的要求应该不予支持。主要原因:1、监理应是旁站制,同一个项目班子是不可能同时在五个不同地点的工地上进行监理的;2、如每个标段重新配备新的项目班子,则是对原投标文件中实质内容进行了修改,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明显不公。

如维持结果,违反法规;重新招标一则增加成本,二则有不负责任之嫌。评标时如遇到这样(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不严谨,评审无法进行)的情况二楼提出的思考个人感觉倒是个两全的办法。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1-18 18:17
已经结束了,用二楼的办法肯定是不行了。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1-19 08:51
监督人不能支持评委,否则要引起行政复议。
个人认为:应该重新招标,损失由代理负担。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1-19 09:29
大家都认准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十七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但是《招标投标法》为什么要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即为什么要划分标段?大家却不去细想想?划分标段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一家投标人不可能在合理的工期内完成整个工程项目,招标人的划分标段的用意就是按标段受标。这个应该都知道吧。

本项目既然已经划分了标段,那么即使没有规定只能中一个,也得理解为一个标段就是一个受标条件。而且此投诉人又只提供了一套人员,也就是说他很明白他的做法是冲着一个标段去的,他不可能中两个及以上标段的,就是因为报价都低了,有些心不甘。如果按照他投诉的理由理解,那么,他是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件的,应该将其按初审不合格而被淘汰。所以他的这个理解是不对的。如果不是按标段受标,还分标段干什么?

有些限制条件由于是约定俗成,所以法律法规就不会再去啰嗦这么些的细节。我已经合理的划分了标段,就是不能都给一家,请评委来看按性价比最优时应该给哪几家?当然文件中提前约定哪几个标段可以给一家,哪个标段只能给一家是最好,如果心里没底,评标时让评委给分一下也没有什么不可以。这个即使不列入评标办法和细则,大家也都知道是按标段受标的,不然这家投诉人也不会不要求澄清而只提供了一套人员设备班子。

评委给出个集体的决议,应该尊重,应该得到支持。这应该是个很简单的问题。

重新招标无非就是将招标文件分标段的方法再重新写一遍,有意义吗?只能引起大家的不满,再投一次标的社会成本大家有没有计算过?没有排上名次的投标人还会来参加您这个游戏吗?工期还来得及吗?重新招标是一个相当不划算的事情,大家的报价都已经公开,再报出的价格会是什么样子也是个未知数。

欢迎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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