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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标后的项目因业主方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babx    时间: 2010-11-19 17:20
标题: 中标后的项目因业主方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怎么办?
一市政工程项目确定中标人后,因业主方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要多长的时间无法确定),这次招标项目是否应该取消?原中标单位怎么办?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1-19 17:29
招标办(监管)应该打屁股了。
这代理谁做的?以后不想混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0-11-19 19:48
赔偿是少不了的,大家发财了
作者: zczjz2008    时间: 2010-11-19 21:16
签定合同没有?签了合同的按合同执行,没有签合同的要求业主补偿咯

这是经常遇到的事情,很多时候都是政府行为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1-20 09:13
违法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作者: babx    时间: 2010-11-20 09:30
谢谢楼上各位的答复。
多次看到版主zzj0102的贴子,很是佩服,想请版主给个答案:这次招标项目是不是应该取消?法律依据有哪些?
作者: 农田补丁    时间: 2010-11-20 10:57
学习了…………
作者: zhangxy648    时间: 2010-11-20 14:55
若真是如此,招标人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形式可以是协商,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作者: huzengyun    时间: 2010-11-22 13:54
这个事情说起来有些复杂。首先这个项目怎么可以招标的,明显不符合招标条件。招标代理跟招标办都要承担责任。估计这种事地方政府肯定参与了,有当地政府的证明或条子压招标办吧。如果都没那招标办与招标代理公司肯定麻烦大了。
第二关健是点是中标通知书已发出还是没有发出,如果已发那只能按合同来办理。已发就说明合同已成立,合同都很明确怎么处理,仲裁或诉讼交给律来办好了。
作者: jiafeimi    时间: 2010-11-22 15:09
奇怪了,土地都没批是怎么完成招标程序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1-22 15:30
babx网友:不好意思,我刚看到此帖。
对于您提到的这个问题,我还要再考虑一下再答复您。另外,可否把相关情况补充完整一些?如现在项目进行到什么阶段了?合同签订了没有?
作者: babx    时间: 2010-11-22 18:18
回复版主:中标通知书已发出,合同也已签订。现在招标人也承诺待土地批复后项目继续实施。我想问的是象这样的情况项目仍有原中标人继续履约是否有相关规定?(另外投标报价是当时中标的主要条件,当时签订的是固定总价承包。如因审批土地时间过长使原材料价格变动较大应怎么处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1-22 21:31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和《招标法》七部委令等规定,个人意见如下:
  一、《合同法》中,是有关于可以申请撤销的规定。但根据您的介绍,我觉得这份合同在订立时,中标人应该是知道招标人还没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那样的话,想要申请法院裁定为无效合同,估计有点难度。
  二、合同既然已经签订,在这个项目中,个人觉得应该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三、办理好用地手续是合同实施的前提,理应由招标人(甲方)负责。甲方没有处理好,个人觉得还是定性为没有履行好甲方的合同义务比较合适。
  四、由于甲方没有履行好义务,造成合同无法实施,责任在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五、因甲方原因造成开工时间延误,适值原材料等上涨,这个责任应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给乙方一定的补偿,双方可就具体补偿方法进行协商。
  六、如原合同中,对延期开工以及由此造成人、材、机价格和其他方面的变动,有专门条款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此外,如乙方觉得合同风险不可预测,对甲方何时办理好相关手续也无把握,可以参照法释〔2004〕14号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之规定,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请求解除施工合同。

以上意见,供参考。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0-11-22 21:46
标题: 回 12楼(zzj0102) 的帖子
[s:125] 这帖子回得真是:两个哑巴睡一头,没得话说!
作者: babx    时间: 2010-11-22 23:22
真诚感谢zzj0102(张)先生,您费心了。同时也对关注此帖的其他网友一并表示感谢。
作者: 星城蓝夜    时间: 2010-11-23 08:09
学习了。。。。佩服各位同仁~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1-23 10:18
引用第14楼babx于2010-11-22 23:22发表的 :
真诚感谢zzj0102(张)先生,您费心了。同时也对关注此帖的其他网友一并表示感谢。


别客气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11-23 13:00
主动权在承包人手上,解除和继续履行都可以吧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1-23 13:55
如此项目,招标代理怎么完成招标程序的?不符合招标条件是不能招标的。就像不符合法定年龄怎么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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