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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诉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renyu21sheng    时间: 2010-11-23 20:35
标题: 投诉问题
在招投标过程时,招标文件中有业绩要求时碰到投标人业绩造假,而评标专家又很难发现,中标候选人出来后,又经常碰到投标人拿这个投诉,搞得很被动,不知道大家都是怎么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的?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1-24 08:11
有投诉很正常,就怕没投诉,那到可能围标了。
作者: zk_11111    时间: 2010-11-24 09:25
我认为这个问题已经很清楚了,首先要界定什么是恶意投诉什么是正当投诉,凡是招标文件里规定的就认为投诉有效,招标文件里没规定的可以不受理投诉。要对投诉的问题分别对待
作者: renyu21sheng    时间: 2010-11-24 10:37
投诉这事是正常,但是很多投标人不懂,就是想捣乱,要知道现在的人根本不讲法律法规,他觉得怎么办就怎么办,往往这些人后台很复杂。
他们就到招标办闹,到纪委反映,不是怕他们就是嫌麻烦,再说领导又是怕麻烦的主,直接责怪下来[s:69]
作者: thundering11    时间: 2010-11-24 11:00
这 明显 就是蓄谋已久 的事  人太坏了 真不好办。。。。只能以后预审业绩的时候 再多加几条  中标通知书 合同 开工许可 业主意见 等等 只能是尽量避免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1-24 11:30
要求提供合同原件,没有的一概不承认。
作者: babx    时间: 2010-11-24 12:15
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有明确规定。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七部委11号令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但怎么才能避免不是靠招标人、代理机构及监管部门主观努力所能决定的:由于诚信体系缺失、违规成本较低等多方面原因,潜在投标人都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投标不现实——会有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要求维权的正当投诉;即使投标人规范投标、评标程序合法、评标结果公正——也会存在个别投标人的恶意投诉。
    对不同情况应区别对待。通过调查了解,认真分析,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作者: phidix    时间: 2010-11-24 16:22
投诉人应该提供事实依据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11-24 16:38
开标后投标文件封存几天,直到公示期结束。。。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11-24 18:04
投诉问题比较让人头疼。确实有些单位在作假,有些单位在捣乱,诚如前面朋友所言,他们的作假和捣乱成本太低。但有了投诉又不能不处理,个人感觉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哪类的投诉不在受理范围之内,以及受理投诉的条件和要求,符合的才受理,尽量规范投诉人的行为,除此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0-11-24 18:06
实在惹急了,也去监管部门投诉捣乱的投诉方。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1-25 08:42
合同造假不容易。中标人有的还变呢?但签订的合同不能变。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11-25 11:05
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供的证件及资料的真实性保留核对的权利。如发现资料和证件有虚假的,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利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评标时代理要核实,如有问题及时向评委提出,有问题处理重点,杀鸡骇猴       开标后投标文件封存几天,直到公示期结束。。。
作者: zhuzhu1900    时间: 2010-11-26 11:51
投标人投诉避免不了,投标人业绩造假也避免不了。只能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要求,使其造假不是那么容易得逞,并且增加他的造假代价。
1、要求提供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原件(及其他原件供审查)
2、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如潜在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如中标后发现此情况,其中标将被取消。(类似的要求)
3、投标人诚信档案急需建立,虽然不能说这一定有效,但还是有一定的威慑力。(投标人诚信档案谁来建立?如何建立?还值得探讨)

小花絮:某项目资格预审原件审查时,潜在投标人A提供了业绩合同和这个业绩的获奖证书,仔细一看发现:项目还没开工就得了鲁班奖!A代表自己都不好意思了,说东西不是自己准备的,要打电话回去问一下。问完以后的回答是:获奖的是第一标段,合同拿的是第二标段的,资料带错了。但是两个证件上项目名字一个字都不差,也没有看见有“第一标段”,“第二标段”的字样。评委会认为:不是合同造假,就是获奖证书造假。[s: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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