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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政府采购8家投标,7家低于限价被废,该怎么吧? [打印本页]

作者: 招标新人123    时间: 2010-11-24 11:45
标题: 请教:政府采购8家投标,7家低于限价被废,该怎么吧?
    最近参加某单位消防设施采购,设最高限价开标时公布最低限价,8家投标企业6家低于最低限价1家报价单未签字盖章,只有一家合格,是重新招还是继续评?请高人指点。小生这厢施礼了。
纠结中。。。。。。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1-24 12:05
楼主交代的情况有限,不好准确判断;

建议:仔细查查和分析是否有串通投标和陪标问题?

其次,查查招标的“最低限价”是否有依据,是否合理?

不解:如果招标文件事先公布了最低限价,那么为何还有好几家低于它来投标??
作者: laikankande    时间: 2010-11-24 13:08
开标的时候公布限价是不合适的。
作者: wly2010    时间: 2010-11-24 13:37
投标设有控制价的,应该至少在开标前三天公布吧.

这又是哪个大哥在瞎整.这种带有中国地方特色的政府采购,一般都经不起推敲.不过,大部分招完也都没事.
作者: 游走天涯    时间: 2010-11-24 14:05
规定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最高限价是事先公布的,那么最低限价也是直接确定的?最低限价是怎样得来的?想让谁中标,不如直接指定吧,何必这么折磨!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1-24 14:35
本项目的操作,是有不太规范之处。
但个人觉得,楼主发这个帖子,主要目的是想让大家出个主意,如何解决评标时遇到的难题。
因此,我想就事论事,就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时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处理做个分析。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采购法》的规定,个人意见是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供参考。
作者: lizhigang0    时间: 2010-11-24 14:45
如果已经做出废标决定,那么只有重新招标或经批准的其他形式进行选定承包人。
绝对不可继续评标,那样招标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都将会成为责任人
作者: hyf0016    时间: 2010-11-24 14:52
不知道,政府采购还有最低限价!!
工程招标时才有最低限价!
建议重新招标
作者: phidix    时间: 2010-11-24 16:20
设最高限价开标时公布最低限价???????????
吓死我了,你的权也太大了。

最低限价有什么依据设立,违背招标本意。
开标时公布?更可怕
这就是开标时设立废标条款吧。

招标还是稍微合法一点好
作者: 招标新人123    时间: 2010-11-25 08:55
谢谢各位高人,标还是评了,8家都参加技术标评审,商务标7家是0分,1家中标!
这样的做法有规定支持吗?

纠结。。。。。。
作者: mobai555    时间: 2010-11-25 10:07
工程招标应该可以  政府采购不是很了解  观望中
作者: babx    时间: 2010-11-26 09:18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 号要求:
“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 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楼主介绍的这个项目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设定最低限价与上述精神不符;二是即使设定限价,也应该让所有供应商都知情,应提前公示。开标现场宣布有排斥其他供应商之嫌(提前与某供应商就价格进行了商讨);三是如果招标文件已明确超出限价作废标处理或评审办法中未对超出限价范围的报价如何打分的标准,现场商定超限报价按零分处理,是未按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违反评审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个人感觉项目应重新招标——供参考。
作者: 招标新人123    时间: 2010-11-26 10:24
[s:89]谢谢楼上的,学习中
作者: gonghw1978    时间: 2010-11-26 14:23
政府采购应该事先公布预算控制价吧?!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1-26 16:24
可怜的政府。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1-29 10:29
您这个最低限价应该是预算价吧。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如果是,按(三)款就应该废标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应重新核对预算价。
作者: kangde2004    时间: 2011-7-25 15:01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u G9WT6l  
不是均超过吧
作者: 爱有天意    时间: 2011-7-25 19:36
财库[2007]2号 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7-25 19:43
引用楼主招标新人123于2010-11-24 11:45发表的 请教:政府采购8家投标,7家低于限价被废,该怎么吧? :
    最近参加某单位消防设施采购,设最高限价开标时公布最低限价,8家投标企业6家低于最低限价1家报价单未签字盖章,只有一家合格,是重新招还是继续评?请高人指点。小生这厢施礼了。
纠结中。。。。。。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设定最低限价。不知道你这最低限价是依据什么法规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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