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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专家们一个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wanbaolong    时间: 2010-11-25 11:41
标题: 请教专家们一个问题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是否可以将项目经理获得鲁班奖等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法律依据在哪里?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0-11-25 12:54
土建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加权打分。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权值和分数,如部优4分,省优2分,再如鲁班奖5分,芙蓉奖(湖南省内)3分等等。[s:90]
作者: wly2010    时间: 2010-11-25 13:15
同意沙发的观点,可作为加分条件,如作为资格条件,好像不妥吧.
作者: xhx    时间: 2010-11-25 13:42
项目经理的资质要求应是建造师的一、二级,鲁班奖只能作为打分项内容,如业主要求鲁班奖的项目经理,可以将此项的分值加大。
作者: splillian    时间: 2010-11-25 13:49
资格条件通常是基本条件,是入门门槛。
通常一个房建项目对“项目经理”的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资格证书,比如可以要求“项目经理”是二级建造师;
另一方面是经验,可以要求“项目经理”有同类项目担任相同职务的经历。

但资格要求通常是一个较低标准。比如一个项目二级建造师能做,我们就不该要求项目经理是一级建造师。
否则就歧视了潜在投标人。在综合评分中可以通过打分的办法区分一级和二级建造师的差异。
同样道理,项目经理曾获鲁班奖也可以放到打分项中。
作者: knightwang    时间: 2010-11-25 13:54
以前概念也比较模糊,综合楼上各位意见,现在也比较清楚了。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0-11-25 14:43
同意4楼的阐述!
作者: wanbaolong    时间: 2010-11-25 14:57
我问各位专家的意思是作为资格条件可不可以,是不是违反什么规定,依据在哪里?
作者: wanbaolong    时间: 2010-11-25 15:28
我问各位专家的意思是作为资格条件可不可以,是不是违反什么规定,依据在哪里? ?%>Lw!8
作者: mahongbo001    时间: 2010-11-25 15:33
法律好像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但是这样好像门槛有点高哦。。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1-25 15:3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应责令其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招标人改变其提出的不合理的条件,重新修正其招标文件,公正地对待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招标人违法情节的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作者: wanbaolong    时间: 2010-11-25 16:37
回zzj0102:
你这回答中的规定,对于内行人来说是适用的,但对外行人来说(例如领导们)不一定适用,理解不一样啊,还有明白一点的或直接一点的法律规定吗?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1-25 16:44
从部门规章以上层级的法律规范来看,最明白的就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了。一些地方政府的管理规定中,倒是看到有比这更明确的。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11-26 13:52
不可以     
建建发[1999]175号
不得将创杯作为招标文件的要约之一。《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目前我国对工程质量有一系列规范和标准,1988年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评标准(GBJ300—88)。明确将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和合格二个等级。而“钱江杯”和各地设立的其它工程质量奖项,都是在优良工程的基础上优选出来的,其评估没有固定的衡量标准,而是根据工程质量水平状况动态设定并优中选优的各地的评杯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将创杯为质量标准和作为招标文件的要约之一,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是不合理的。
作者: 沉默的玩具    时间: 2010-11-26 14:16
可以作为加分的条件,但应该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作者: huhu    时间: 2010-11-26 16:18
1988年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评标准(GBJ300—88)。明确将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和合格二个等级  这个现在应该就合格的吧
作者: gctr    时间: 2010-11-26 20:11
项目经理获得鲁班奖等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没有法律依据,但按惯例可作为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1-27 08:26
引用第11楼wanbaolong于2010-11-25 16:37发表的  :
回zzj0102:
你这回答中的规定,对于内行人来说是适用的,但对外行人来说(例如领导们)不一定适用,理解不一样啊,还有明白一点的或直接一点的法律规定吗?
10楼的答复最明白不过了,如果领导还听不懂,那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最好你也糊涂点。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0-11-27 08:45
项目经理曾获得一项鲁班奖工程放入打分条件中是抬高门槛,打击竞争对手;项目经理曾获得三项鲁班奖工程放入打分条件中是圈定唯一竞标人(与前不久某地财政局招公务员设定的条件类似);项目经理曾获得十项鲁班奖工程放入打分条件中是逼人造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0-11-27 13:30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中对于资格审查提出如下要求:[s:25]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引文完)



[s:24] 结合上面文字理解,对于招标人资格的要求,应该是招标文件应该提出的是允许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最低要求。对于有相应的企业及个人资质、资格、能力的任何潜在投标人,都应该有权参加资格审查和投标活动。

对于个人的监督管理也应侧重于最低要求的职业资格,不应是额外的业绩审查。行业主管部门都规定的资格,规范的不只是投标人,还要包括招标人、监管部门等单位,是需要相关各方共同确认并认真执行的基准

招标文件中这种要求就直接构成了对潜在的投标人和项目经理实施的歧视待遇:[s:263]

对于新取得的相应的项目经理个人资格条件、还没有相应的业绩材料,甚至是没有拿到正式的奖励证书,推广来说就不能承担同类项目的项目经理职务,违背了建设主管部门推广个人职业资格管理的初衷,属于显失公平。[s:14]

如果是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经理获得过鲁班奖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对于没有获得过这个奖励的项目经理个人以及所在的投标单位,直接结果就是没有了投标资格。

作者: jallystar    时间: 2010-12-11 11:48
不错,学习了。
大力光给别人发金豆,忘记给自己发了,[s:28]
楼上帖子值5个金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0-12-11 13:23
标题: 回 20楼(jallystar) 的帖子
谢谢您的关注

按照系统设置,版主不能给自己评分,大力已经习惯了,哈哈
作者: union700    时间: 2010-12-13 10:24
引用第4楼splillian于2010-11-25 13:49发表的 :
资格条件通常是基本条件,是入门门槛。
通常一个房建项目对“项目经理”的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资格证书,比如可以要求“项目经理”是二级建造师;
另一方面是经验,可以要求“项目经理”有同类项目担任相同职务的经历。

.......

支持加同意此观点![s:125]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0-12-14 16:39
不可以,太高了,如果省级的奖项可能还行。但是招标的这个工程也必须创省级及其以上的优质工程。这个虽然没法律,但是人都可以理解。
作者: 梦单羽    时间: 2010-12-14 16:54
如果你是招标代理或招标人。那要看项目大小而定。

如果你是投标的话。就看评分办法须知吧。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12-14 16:59
鲁班奖作为资格条件肯定是不行的,因为奖励不是资格,就好比奖金不是工资一样。
作者: thundering11    时间: 2010-12-15 15:36
有学习到了 知识
作者: gongzix    时间: 2010-12-15 21:24
不能,你这不是设门槛嘛,还有人会觉得你要这个奖加分是不是对某投标单位有意向啊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26 22:12
引用第13楼香茗一杯于2010-11-26 13:52发表的 :
不可以     
建建发[1999]175号
不得将创杯作为招标文件的要约之一。《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目前我国对工程质量有一系列规范和标准,1988年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评标准(GBJ300—88)。明确将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和合格二个等级。而“钱江杯”和各地设立的其它工程质量奖项,都是在优良工程的基础上优选出来的,其评估没有固定的衡量标准,而是根据工程质量水平状况动态设定并优中选优的各地的评杯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将创杯为质量标准和作为招标文件的要约之一,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是不合理的。


十三楼讨论的是另外一个问题,而不是楼主提出的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2-27 11:01
也应该参考一下筑龙网上的这个帖子:

《鲁班奖与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区别》。摘录几段:

鲁班奖与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区别            
  
  冰水混合   ΨЖ∨  位置: 河南 信誉: 58 专业: 监理 发贴: 1079

   第1楼 2011-1-24 11:01:00
  
    请各位讨论一下鲁班奖与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区别。我查到了一些资料,但觉得有矛盾的地方。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国家优质工程奖审定与管理办法  (2007年修订稿)    

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家级质量奖。该奖的宗旨在于倡导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奖励对工程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宣传质量优、效益好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设金质奖、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颁发奖牌、奖状。   

第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审定委员会”负责,由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四条 “审定委员会”为“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最高组织机构。“审定委员会”由协会、企业和行业的有关领导、工程质量专家组成,“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推荐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进行审定,并指导制定、审定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3名。审定委员会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如有重要事情可由主任委员提议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组成由“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在审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负责对建筑工程、原材料、农林水利、交通、化工、铁路、通信、市政、机电、冶金、石油、石化、仿古园林、电力等专业工程专家组的管理工作。(详见国家优质工程专家聘用管理办法)

    “鲁班奖”全称为“建筑工程鲁班奖”,1987年由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设立,1993年移交中国建筑业协会。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普遍提高。目前,这项标志着中国建筑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由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

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   (2000)建协字第17号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九条 鲁班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   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18人。评审委员必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专业技术、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由地区建筑业协会和部门建设协会根据评委条件,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确定。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采取定期轮换制。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另外还查到下面这样一段话:

       1996年7月,根据建设部的决定,将1981年政府设立并组织实施的国家优质工程奖与建筑工程鲁班奖合并,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每年45个。   鲁班奖是于1987年由原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设立的一项优质工程奖。1993年随联合会的撤销转入中国建筑业协会。1996年根据建设部关于“两奖合一”的决定,将 国家优质工程奖和建筑工程鲁班奖合并,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 工程)。该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由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   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对荣获“鲁班奖”的单位,授予“鲁班奖”金像和荣 誉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状,并通报表彰。获奖企业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 荣誉标志。中国建筑业协会还将编篆专辑,把其载入史册。

       我所感到疑惑的是为什么现在还是有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这两个奖项,到底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请参加过这些奖项评定或者有经验的龙友们不吝赐教!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2-27 11:05
一个中建协搞的,一个中施企协搞的。

中国建筑业五项大奖由来之鲁班奖

“鲁班奖”全称为“建筑工程鲁班奖”。1987年由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设立,当时每年数额20个。1993年移交中国建筑业协会。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普遍提高。目前,这项标志着中国建筑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由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

许多人认为“鲁班奖”是官方奖项,其实,这个奖项是行业性荣誉奖,属于民间性质。1996年7月,根据建设部“两奖合一”的决定,将1981年政府设立并组织实施的“国家优质工程奖”与“建筑工程鲁班奖”合并,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每年45个。“鲁班奖”有严格的评选办法和申报、评审程序,并有严格的评审纪律。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协会只负责受理申报、组织初审和工程复查,不干预评选工作。评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的专家组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定。“鲁班奖”公布后,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将向获奖单位授予“鲁班奖”金像和荣誉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状并通报表彰。获奖企业被允许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的荣誉标志。为记录这一荣誉,中国建筑业协会还会把“鲁班奖”编辑成册,将其载入建筑史册。

网友还告知,有一个“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历程”压缩文件。(本人尚未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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