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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各位大家看看这个是否不符合招标法要求 [打印本页]

作者: xj8012    时间: 2010-11-30 20:49
标题: 各位大家看看这个是否不符合招标法要求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其价格不利于其他投标人排序的,作废标处理。中标价原则上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修正后的价格与投标报价相比,价格低的为中标价。投标人不接受的,其投标将被拒绝。”这个为安徽省建筑和市政施工标准招标文件中关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进行错误修正的一句话。

我怎么看都觉得他这个说法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按前款规定(错误修正)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的要求,因为既然评委经过修正且得到投标人确认后就产生了约束力——这个约束力应该是针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来说的。那么在中标后,以修正后的价格与投标报价相比,价格低的为中标价来约定中标人的中标价格不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想违背么?


我当时想到了一个反证。比如,我投标价是100万,修正后价格为120万。假如经评委修正后且我确认了的120万中标了,你强行按100万作为中标价,那我在合同执行中,这个20万的差价该如何调整?

我知道坛子里有在安徽从事招投标行业的人士,希望有高人给我解释下

作者: xhx    时间: 2010-12-1 08:25
这种规定不只在安徽,在其他省市也有类似的规定。  这是对投标人不认真报价的惩罚, 同时也避免了投标人投机取巧利用修正价格进行调整中标价。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2-1 08:30
这就正确理解投标报价、修正后的价格、合同价的关系!正如沙发所言,应该利用不利于调整价格的投标人进行评定!个人见解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2-1 08:54
进口机电可以修正,房建市政不可以修正。
房建市政的修正仅供评标时使用,合同价仍为投标报价。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0-12-2 13:14
对于引用文字里面大力有两处看不明白:
1、调整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其价格不利于其他投标人排序的,作废标处理。

对应这种预定的评标办法,价格是最重要、决定性的评标因素,怎么讲就不能排序了[s:180]


2、中标价原则上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修正后的价格与投标报价相比,价格低的为中标价。投标人不接受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从字面上来理解,拒绝的是修正后的评标价,不是修正的招标控制价。不让人家报价,评标的修正又是为什么呢?被拒绝的投标还有效吗?

作者: zjsypjf    时间: 2010-12-2 13:18
按不同的招标应该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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