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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监督人员劳务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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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iushurock
时间:
2010-12-1 08:52
标题:
关于监督人员劳务费的问题!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所采用的招标或是询价等方式,参与评审的专家评委付出了劳动,理应取得相应的劳务费,但作为监督部门的监督人员是否也应该给予一定的费用呢?按照我们一贯的惯例做法是也给予一定的费用,但审计部门在审计的时候提出了此问题,他们认为专家评委的劳务费没有异议,但作为监督人员也给劳务费是否合理?这个费用究竟应不应该支付,在这方面有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性文件呢?请各位专家,各位大侠予以解答!谢谢!
作者:
xhx
时间:
2010-12-1 09:32
监督人员不应该支付劳务费,所有的监督部门都是国家公务员系列,实施招标现场监督是他们的份内职责。
但是现在监督人员的素质也良莠不齐,有的人员盯着要劳务费,给少了都不干,其他人跟钱也没仇,就顺水推舟了。
没有文件规定的。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2-1 09:44
这是很现实的问题!按说监督是你本职工作,既然是本职工作,就无劳务费之说!但是现实归现实,你不发劳务费,问题就会出现!
对于评标专家劳务费就有法律支持!
作者:
wly2010
时间:
2010-12-1 09:59
可以不给,但后果......
作者:
phidix
时间:
2010-12-1 10:18
监督人员不应该发劳务费。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2-1 10:21
监督人不应该“领”劳务费。
但是代理机构是否应该给?结论是:没有应该给的法律依据。
可是?????
只能是给不给看情况。一直都在“领”,你不给?估计。。。。。
如果“给”而人家不“领”,那当然是合法的了。
作者:
游走天涯
时间:
2010-12-1 10:54
如果仅从应该或是不应该的角度来回答,答案很明确,但若一联系上所谓的“中国国情”的话,恐怕并不个应该或不应该所能回答的。
冒着被拍砖的“危险”说句实话:你可以不要,但若真的给你了还真的不能不拿,因为除了你之外还有想拿的。
作者:
babx
时间:
2010-12-1 11:51
监管人员是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是义务,不应该给予费用(加班可按当地规定从所在单位领取加班补助)。
作者:
gonghw1978
时间:
2010-12-1 15:16
监管人员不应该给费用,但有时考虑到实际情况没办法。
作者:
hyf0016
时间:
2010-12-1 16:16
约定俗成!!给!不给麻烦大了!!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0-12-1 16:28
监督人员“领取”劳务费,是不是职务犯罪?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2-1 16:36
汉瓦:现在有好多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成员参加开标会,他们“居然欣然”领着劳务费!谁去查呢?这就是中国国情
作者:
磨古力
时间:
2010-12-1 17:01
还是给吧,事情就少多了
作者:
九天乐
时间:
2010-12-1 19:24
别宠坏了这些监管人员!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0-12-1 19:48
不给的话,办事效率就会慢许多,毕竟有钱能使鬼推磨嚒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2-2 08:59
不给劳务费,不恰当的比喻,“老虎驾车,谁赶(敢)!”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12-2 16:14
前不久刚刚结束的一个项目,我支付了包括评标委员会在内的共计22份劳务费,另外包了若干份专门用于给到场监督的各位领导的司机的红包!
作者:
gmf600
时间:
2010-12-3 23:41
国家如规定按受贿对待,就无人去监督了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2-4 08:09
可以成立个“评标费”监管委员会,直属市人大。
监委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政法专业硕士不少于1//3。
作者:
yuyuswim
时间:
2011-1-10 14:16
公证机构好像都不要,给也不要,除非...
作者:
caigou
时间:
2011-1-10 15:00
专家领取劳务费用有领取表,并签字,而监督人员连签字也要免了,公证在收取公证费用的同时也不忘索取, 美其名曰“龟泽”,引用一句歌词“你有,我有,全都有哇!”
作者:
初生雪莲
时间:
2011-1-10 15:31
一边是心存无奈地“给”,一边是欣然无比地“拿”,
而且,经常是集体出席。
签字是不会滴,只见其伸手拿钱的瞬间其面部特写竟还有“浩然正气”,
呜呼!国家民族之不幸也!!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1-10 19:58
小心给你小鞋穿
作者:
shan8587
时间:
2011-1-23 15:38
标题:
回 1楼(xhx) 的帖子
顶楼主,监督本来就是相关人员的日常工作。
作者:
sdsitc007
时间:
2011-1-25 19:09
按《公务员法》的规定,不光是监督人,包括采购人都不能给“劳务费”。累积到一定金额,检察院可以据此立案。
作者:
vachel_li
时间:
2011-2-11 09:43
不给,下次还想干这行不了?
作者:
samsontom
时间:
2011-2-12 12:44
我们这里从来没有给过,实际上要给的话可以操作,但一旦开头给了就别想回头了,只有一直给下去
作者:
午夜啤酒
时间:
2011-3-4 10:02
不就是咨询费嘛,来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人都要给,而且都签名了的!!而且有时候你给,对方半推半就后就又收下了!!往往监督人都是采购人本单位的,采购人你都给了,监督人能不给吗??
作者:
青林
时间:
2011-3-29 15:42
我们这里是必须要给的。。。而且不会给签字。。。
作者:
孤竹云裳
时间:
2011-3-29 21:06
我们这里政府采购不给,但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给。我个人的观点是不应该给,因为监督是他们应该的,是他们的职责,但专家评审费是应该给专家的,这个有明文规定,但监督部门是否该拿却没有规定!希望有一天能够正规了!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1-3-29 22:00
都是潜规则。[s:90]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1-3-30 09:03
我们的情况是:
监管人员(有时是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时是采购人的代表——纪检、监察书记之类,有时两者皆有!),其任务是“履行监管职责”。从法律法规规章上看,没有给报酬(我们按咨询费做帐)的规定,但也没有不准给报酬的规定,所以不存在“不应该给予费用”的问题——没有规定不准做的事,就是可以做的事(道德问题除外),那么就只好“约定成俗”了。刚开始(几年前),我们不给,监管人员就公开要,并称在其他地方都给,为什么你们不给?所以我们虽不愿意,也得给了。
以后,我们发现:有些标只要有监管人员参加监管,就得提前5个工作日约,如果他的时间排不开,就得延长(截标)开标时间,以他的时间为准。现在分两种情况:
一是一般都事先准备好,主动给“监管人员”报酬,他要就给,不要就不给了。
二是只要有监管人员参加监标,评完标后,还得安排一次饭局。
做事难啊!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3-30 10:46
这就是监管人本身就缺乏监管,希望有朝一日,评标时只有冷冰冰的电脑监控头在,因为只有它是不会伸手要专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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