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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国际招标评标专家数量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cirenyangji    时间: 2010-12-2 08:46
标题: 关于国际招标评标专家数量的问题
13号令中,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如果组成五人的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是招标人代表1名,招标机构代表1名,网上抽取专家3名。还是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代表1名,网上抽取专家4名?
2、“五人以上单数”是否包括五人?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2-2 10:01
1、是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代表1名,网上抽取专家4名。要正确理解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意思:5*2/3=3.33人,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不能按四舍五入法,而应按进,即为4人。
2、“五人以上单数”包括五人,在“民法通则”中有这方面阐述:以上含本数。
作者: qkjack    时间: 2010-12-2 10:14
个人觉得应该是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各1名,然后再收取5个专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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