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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何为“最不利的报价” 何为“最有利的报价”?——转发一篇文章和点评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2-6 11:03
标题: 何为“最不利的报价” 何为“最有利的报价”?——转发一篇文章和点评思考
何为“最不利的报价” 何为“最有利的报价”?



——转发一篇文章和点评思考



      两份折扣声明也白搭



       2010-12-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琝    


     “明明我们的产品价格最低,为什么价格评分不是最高?某个台式计算机项目采购结束后,投标人飞宇公司的代表当场发出了质疑,并迟迟不离开采购现场,非要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个说法。


  原来,这个台式计算机采购项目竞争比较激烈,飞宇公司认清形势后在开标前一天制作了一份折扣声明,希望通过适当降低投标报价取得更高的评分,在采购中占得先机。谁知第二天开标之前,飞宇公司发现前来投标的供应商数量比他们想象的还要多,不仅如此,几家在本地具备一定实力的品牌电脑代理商也都前来应标。在这种情况下,本已递交了投标文件的飞宇公司经紧急协商再次制作了一份折扣声明递交给了集中采购机构,表示愿意继续降价。


  就这样,评标开始了,评审专家们发现了飞宇公司的两份折扣声明,而且开具的时间还不相同。按照飞宇公司最晚开具的那份折扣声明来计算的投标价格在所有投标报价中的确是最低的,具有竞争优势。但评审小组组长当场提出,按照一般评标规则,投标人的折扣声明不论先后开具时间与投标文件同时生效,如果有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折扣声明且对价格承诺不一致,评审时应以最不利于投标人的一份考虑。


  这一提议得到了在场所有的评审专家的赞同。他们认为,这样操作符合惯例,而且比较公平。这个案例能够提醒投标人,政府采购不是儿戏,承诺不可以随意变更、改来改去,作出的投标决定一定要是考虑成熟的、庄重的,多次更改还要评审专家去辨别哪份有效,这种做法不但不合适,对其他一次性作出承诺的投标人来说也不公平。就这样,飞宇公司最后开具的那份折扣声明并未派上用场,因此价格评分没有达到他们的预期。


  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将事情的原委向飞宇公司解释之后,还补充道:其实,在政府采购评标中对折扣声明还有其他规定。比如,即使评标小组以最不利于投标人的那份折扣声明来计算价格得分,投标人最后还是中标了,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政府采购价格以折扣声明中最有利于采购人的一份为准进行计算。业界一般认为这是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不是,投标人也要为此承担过失责任。



飞宇公司的投标代表听后无言以对,只能表示通过这个事件长了教训,下次投标一定注意。


    责任编辑:JLR


    保存时间:2010/12/2
    原标题:两份折扣声明也白搭_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pStory/2010/1201/168005.html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2-6 11:03
【转载者注:这个实际的案例,给人们思考:


文章里面提到的两种意见:一种是评标时要按照“对投标人最不利的报价”;一种是:“待签订合同时,要按照对招标人最有利的报价”。


且不说,在评标时如何处理两种报价问题,单就”最有利“和”最不利“的问题,应该如何考虑?


显然,评标委员会没有因为两种折扣报价而宣布其“废标”;


那么,可不可以让投标人当场确认哪一个折扣有效?


可不可以确定规定:时间靠后的那一个投标折扣有效?


可不可以规定:投标折扣中,报价最低的那一个有效?


换句话问:什么是对“投标人”最不利的?是折扣后报价高的不利,还是折扣后报价相对低的不利?


而文章说的:“签订合同时考虑对招标人最有利的价格”,能不能和前述意见统一?


本人以为:评标委员会是帮助招标人选择最有力的13名投标人排序,而最终能够选择合格的中标人。那么,唯一重要的原则,应该是对招标人有利的原则。



希望大家思考并发表意见!



Gzztitc 20101204]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12-6 22:25
唱标是唱的那个折扣呢,难道唱了两个折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6 22:59
  看整个事件的经过,像是在讲一则寓言故事。内中虽然有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但案例的真实性还是让我有点怀疑。

  文中的两份折扣“开具的时间”这一说法不准确,应当为两份折扣“出具的时间”。
  按照文中的表述:“本已递交了投标文件的飞宇公司经紧急协商再次制作了一份折扣声明递交给了集中采购机构,表示愿意继续降价。”说明最后一次递交的折扣声明是在截标之前递交的,应当视为是一份有效文件,文件中和原先递交的投标文件有不同之处,应当视为是对原文件的补充和修改。个人认为:这是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
  那么,同样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内容相互矛盾怎么办?答案只有一个:以最后出具的一份为准。
  这个道理,就如同某人先后立了几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时,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的道理是一样的。
  评标委员会“不认可最后出具的折扣声明”的做法,个人感觉是不妥的。截标之前,对以前递交的报价进行修改是允许的。不采纳最后一份折扣声明,实质上就造成了不允许投标人在截标之前修改报价。这是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文中说“符合惯例”,真不知道哪个地方的惯例是这么操作的?简直荒唐到匪夷所思的地步!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6 23:06
引用第2楼bidboy于2010-12-06 22:25发表的 :
唱标是唱的那个折扣呢,难道唱了两个折扣?


如果收到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有效的折扣声明,唱标时应当逐一唱出,还要唱出每份折扣声明出具的时间。个人见解。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12-7 09:40
引用第4楼zzj0102于2010-12-06 23:06发表的  :


如果收到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有效的折扣声明,唱标时应当逐一唱出,并同时唱出每份折扣声明出具的时间。个人见解。

如果是这样,文中的问题就不存在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7 11:35
引用第5楼bidboy于2010-12-07 09:40发表的 :


如果是这样,文中的问题就不存在了。


是的。应该是不存在这样的问题。纵观文中对开标过程的其他描写,真的感觉像是在讲故事。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12-7 11:36
引用第6楼zzj0102于2010-12-07 11:35发表的  :


是的。应该是不存在这样的问题。纵观文中对开标过程的其他描写,真的感觉像是在讲故事。

呵呵,这是惯用伎俩。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7 11:39
引用第7楼bidboy于2010-12-07 11:36发表的 :


呵呵,这是惯用伎俩。

政府采购信息报的独特风格啊!
作者: phidix    时间: 2010-12-14 15:41
0、两份折扣声明应密封提交并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否则应拒收。
1、原投标文件和两份折扣声明在截至时间前送达,应认为整体是一份投标文件
2、原投标文件,第一份折扣声明,第二份折扣声明分别为A,B,C
当C中明确说明A,B报价作废时应认定C为最终报价。
其余情况均认为是具有两份或以上报价。
不应当出现投标人确认哪份报价有效。
3、多个报价的情况
最常见的是废标。
最不利的报价/最有利的报价 也是一种处理方式。
作者: yuyuswim    时间: 2011-1-10 14:02
我也刚看完这片文章,文中评标的处理方法实在是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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