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在工程招标里承包商的转包问题由谁来监管
[打印本页]
作者:
之梦
时间:
2010-12-7 11:35
标题:
在工程招标里承包商的转包问题由谁来监管
上海“11•15”重大火灾发生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文件,都明确要严厉规制分包。
请问在工程招标里承包商的转包问题由哪些部门来监管。
如何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请详细说明,谢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0-12-7 12:57
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方法,很多的文章都谈论过这个问题,对于这个具体的案例好像作者们都分析到了,都没有避免这类事件的发送;也许这才是真正的问题
真正要引起相关单位重视的,个人认为还是要靠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作者:
划拉
时间:
2010-12-7 14:11
主要原因是没有监管的,出了问题后才会追根溯源,没有预防措施,而且有时候业主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默认这种情况。
作者:
babx
时间:
2010-12-7 15:14
相关规定
招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将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商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
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要及时清退。
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七条: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八十二条……
……
……
业主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理应是最早知道施工单位是否有违规分包的情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是否有违规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也不应该毫不知情。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能否不循私情,严格按规定办事,按合同约定办理才是问题能否解决的关键。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