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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采》两法冲突之感触 [打印本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7 22:29
标题: 《招》《采》两法冲突之感触
  《招》《采》两法冲突之感触

  在对待《政府采购法》的问题上,我审慎赞同钱老的部分观点。从某种角度上看,《政府采购法》的某些规定,确实显得有些多余。   
  个人觉得:不仅要统一对《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认识,还要统一对整部《政府采购法》的认识。   
  《政府采购法》的起草者,在起草法律时,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招标投标法》中的一些规定给废除了。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而《政府采购法》却把对货物和服务的招标单独划了出来,自己玩自己的一套。这种做法在外人看来,是典型的部门利益在作怪。
   
  同一个层级的法律,利用立法的先后,耍点小聪明,把人家业已使用多年的操作规程给废了,是不是有点不厚道?何况《政府采购法》的起草水平,在很多人看来,和《招标投标法》比较,确实也不在一个档次。   
  现在又冒出个参与《政府采购法》的起草者说:工程招标也归《政府采购法》管。我承认该专家的法学修为和解释法律的权威性。但是,请允许我弱弱地提个建议:既然都归你们管,那就该让国务院把所有工程招标的监管权限都划归给财政部门啊,何苦要分给建设、交通、水利、铁道等这些行业主管部门呢?因为站在你们的角度去理解,所有的项目资金,都是财政部门通过税收手段强制征收上来的,都可以说是财政资金啊,怎么至今都没见过这方面的动作呢?   
  法律打架不打架,我们这些具体的操作者干着急也没用。但我们有我们的处理办法: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已经把工程、工程货物和工程服务,自觉选择适用《招标投标法》体系;而把政府采购货物和政府采购服务,选择适用《政府采购法》体系了。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只有这样,才能理得出乱麻、解得开死结。

  现在,又有好几个“砖家”出来说:“你们这样做不对,要完全适用《政府采购法》。”如果我们都听你们这些“砖家”的,那行业监管部门按《招标投标法》来处罚我们怎么办?你能帮我们做主吗?亲爱的大人?
  这点小事,如果你们做不了主,那就麻烦闭上尊口。  
  我们已经有我们的委曲求全的对策了,麻烦高层的大人们,你们该喝茶的喝茶、该唱歌的唱歌、该泡妞的泡妞、该回家抱孩子的回家抱孩子,别再没事添乱了,好吗?

   
  为了普天下正在从事招标采购行业的芸芸众生,求求你们了,高抬贵手吧!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2-8 08:02
说得好啊!“为了普天下正在从事招标采购行业的芸芸众生,求求你们了,高抬贵手吧!”
作者: wly2010    时间: 2010-12-8 08:09
支持楼主的文章.

     《采购法》,好像在扮演蛇吞大象的角色.有点过分了.其实个人认为,采购法的出台是多此一举,《采购法》的出台,也是招法没有很好的更新和最新的解释造成的,与其浪费人力物力财力整什么《采购法》,浪费纳税人的钱,还不如在<招法>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更新,这样,即顺应了形式,也比《采购法》让人痛贬来得实在些.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0-12-8 08:22
就是嘛,明摆着来抢权的,部门利益在作怪,国务院招投标监督分工你当他是废纸啊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2-8 08:26
板凳建议很好,不知“当权者大人”能否采纳?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2-8 11:13
赞楼主对“两法冲突问题”提出自己的分析和建议 !

但是,我更赞成当初钱忠宝先生提出的那个观点:

《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发改委的“法律”;

《政府采购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财政部的“法律”!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2-8 11:39
继续呼吁“两法合一”!!!!
一个《公共采购法》即可解决的事情干嘛还要出台这麽多的法、办法、条例等等。。。等。。。。晕。。。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8 11:53
  同意毅青老师的看法:两法合一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正解!
  但《公共采购法》的出台,估计一时半刻是不太可能了。官方连这种动议都没有,猴年马月才能盼到《公共采购法》的出台?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两法的冲突大家都感受到了,有些地方也找到了解决冲突的办法了,为什么总有些“砖家”还嫌不够热闹,总要时不时地在快要熄灭的火苗上浇上些汽油呢?
  这种作为,是要让人无语,还是要让人鄙视? 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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