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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预审时为B公司,投标时为A公司,工商局出具A公司就是B公司有效吗? [打印本页]

作者: yqzgb    时间: 2010-12-8 14:21
标题: 预审时为B公司,投标时为A公司,工商局出具A公司就是B公司有效吗?
       有这么一个设计招标的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方法确定投标队伍。其中一家设计公司也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时是以B公司的名义参加的,按照程序,购买标书,在投标时却是以A公司名义。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资料中看到XX是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出具的“证明”:“兹有B公司于XX年X月XX日经我局核准变更登记为A公司,其注册号123456”。同时在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是A公司,登记的机关是XX是工商行政管理局,但在《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还是B公司。也就是说:由XX是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证明A公司和B公司是同一家公司这样有效吗?特别A公司用B公司的《工程设计证书》有效吗?请在线的专家指点。
作者: babx    时间: 2010-12-8 15:25
企业名称变更,而相应资质证件尚未办理变更手续?(楼主所述的“兹有B公司于XX年X月XX日经我局核准变更登记为A公司,其注册号123456”XX年X月XX日是否在预审报名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之间?判定投标人是不是原通过预审的公司是关键)是否有效由评审委员会决定。
作者: yqzgb    时间: 2010-12-8 16:33
引用第1楼babx于2010-12-08 15:25发表的 :
企业名称变更,而相应资质证件尚未办理变更手续?(楼主所述的“兹有B公司于XX年X月XX日经我局核准变更登记为A公司,其注册号123456”XX年X月XX日是否在预审报名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之间?判定投标人是不是原通过预审的公司是关键)是否有效由评审委员会决定。

实际的问题也就是“企业名称变更了,而相应资质证件尚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B公司变更登记为A公司实际在资格预审之前,但是在资格预审时还是B公司。之后,就是投标了,就是在投标的文件中有一份工商局的注册分局出具的证明。这个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预审报名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之间”,也就是特意为这次招标出具的。但我认为对这样的情况,是否有效不应该由评审委员会决定,而应该受公司法和资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评审委员会只有在合法的情况下,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而进行评标,而不应该有这样的权力。

作者: 烦躁    时间: 2010-12-10 16:36
个人认为有效的,是企业名称的变更,只是资质未来得及变更,但是重要的一点是这个变更是合并变更还是分立变更,如果是B和C合并为A或者B只是变了名称为A,那就应该认可,如果是B分立为A和C了,那A来投标就不能再认可B的资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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