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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毅青谈:关于“分包”和“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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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2-9 09:32
标题:
毅青谈:关于“分包”和“联合体投标”
毅青谈:关于“分包”和“联合体投标”
从国家建设部建筑业资质管理等级标准看,施工资质可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十二类。具有了总承包企业资质,按照标准内容,你就有权利承包你资质范围内的房屋、公路等等工程项目的施工。
一般总承包大都可以独立完成主体工程施工(含建筑、安装等)。但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有些专业工程施工,需由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专业承包资质国家已由建设部发文分划了六十类。总承包企业大都根据自己特长申请了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但国家为便于管理和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还规定了一家企业的专业承包资质不能申报太多,一般不会超过五项。专业资质和总包资质施工范围和专业太挨不上边的也不会申请和批准。
由于此类原因,一个大型建设项目,就很有可能不会是一家中标企业全部完成。这样在招标时招标人会根据项目情况来划分标段,如分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或按专业分成幕墙、建筑智能化、电梯安装、环保工程等,或按同图纸的建筑物,同地理位置等划分。但如果项目工期紧,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还可在一个标段里进行分包。所以“工程分包”和“联合体投标”虽然都是投标的方式和内容,但还不完全是一回事。
1、工程分包:
如果中了一个工程施工项目,但由于工期比较紧,凭借自身的人员和机械完不成整个工作,或总包资质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不全(专业承包资质也要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或因某种其他原因完成全部工程施工有些困难,就想将
其中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象这种情况工程招标时很多见,大都是因为工期紧,人手不够,或将部分安装内容分出,或找一个分包人建一点附属设施等。
投标时的分包请看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注意:“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很明确虽然没强制性的写明“必须”,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编制工程类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附件时,一般都会附上“附件×
分包人情况表”和对分包人的情况了解的内容,需由投标人提供分包人资质证明等要求,投标时这些内容就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防止中标后还未定分包人的情况发生。
但只要分包就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而不能因为你不知道是否中标就不提前“预定”下分包人。
如果投标文件中已经载明,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会将分包人的各项指标进行分析并参加评审,分包人不合格的话,一般中标几乎没有可能。
现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很多人(包括招标人)对分包没有足够认识,认为不很重要,往往签订合同时才想到。发包人、承包人两边一就合,这事就解决了,其实招标时将其考虑周全,省却后期很多麻烦。
但需注意:是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一般规定不得超过合同价总价的
30%
如果招标文件中已经标明不得分包,那么就不能分包了,不管是否为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一律不得分。
2
、联合体投标:
成立联合体投标是建设复杂、大型工程所选用的比较好的承包方式。它可以取长补短。即在资质上、人员上、技术上互补优势和长处。如:一个工程项目建设,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成立联合体共同承建。
成立联合体投标应依据招标投标法中对联合体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举例:工程施工招标的是一个综合楼的建设工程,框架结构,门口和大厅为钢结构,外墙为玻璃幕墙,含自动报警、自动监测等智能化设计,我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含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但不含幕墙和智能化工程,那么我就需找或联合一个幕墙专业承包企业、一个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共同成立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或将建筑智能化部分进行分包)。
对联合体的要求应在公告和招标文件里标明。能否成立联合体或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要求,都应在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写清楚。即要了解国家对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标准,又应合理搭配,这就给招标代理机构又提出了一个专业技术能力上的要求。要在承揽了招标项目后认真与招标人协商,是否需要投标人用联合体投标,还是划分标段,划分了的一个标段中有那些资质的投标企业可以参加,如果一种资质不够,可否需要联合体投标,或一个总承包资质即可解决而无须再提出其他要求,或不允许分包等,要将要求写清楚。因为有些总承包资质中确实不含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例如幕墙、钢结构),总包后无法完成全部工程建设时施工。招标结束后给招标人留下一个无法解决的大麻烦,还会影响招标代理机构的声誉。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0-12-9 09:51
有道理,学习学习~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2-9 10:14
学习了
作者:
danny427
时间:
2010-12-22 14:08
[s:33],讲得很好,受教了。。。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0-12-23 08:29
写的好,列入精华贴,再请教一下,如果一家企业有房屋总承包资质,但没有玻璃幕墙专业资质中标后就不能做幕墙吗?那他的总承包资质有什么用呢?只是用来作总包牵头吗?一个企业有了总包资质还不行还要有所有相关的专业资质,还不能超过五项,五项中还不能有相差大的,要求实在是高。
作者:
thehero
时间:
2010-12-24 11:33
好像没有把“工程分包和联合体投标不完全是一回事”的关键写出来。
借用你的例子“工程施工招标的是一个综合楼的建设工程,框架结构,门口和大厅为钢结构,外墙为玻璃幕墙,含自动报警、自动监测等智能化设计,我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含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但不含幕墙和智能化工程,那么我就需找或联合一个幕墙专业承包企业、一个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共同成立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或将建筑智能化部分进行分包)。”
那么既然选择联合体投标或在以后选择分包都可行,那么作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怎么选择???
于是我搜下了相关资料,现转帖出来: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建筑企业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竞标并且履行工程合同义务的管理方式。广义上的联合体包括合资联合、合伙联合两种方式,前者实际上组成了一个新的项目管理组织实体或者法人,后者则是形式上松散、责任上连带的合伙组织。FIDIC合同中用 “Joint Venture” 一词来表达“
共同承担风险
”的意思,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连带责任的联合体概念。
分包指一个对业主承担总体
单一责任
的总承包单位将其合同部分任务再次发包给专业施工商或者制造商的行为和管理方式。由于专业化分工的出现,使得业主发包时不得不面对为数众多的市场专业化建筑主体,而风险责任的单一主体落实需要又促使业主倾向于选择一个具有总体管理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总承包商,因此,总承包、分包关系自然而生。
无论是联合体,还是总包分包关系,业主所面对的都是一个总体承担风险责任的主体,以及由若干成员组成的总承包管理团队。换句话说,联合体管理方式下面也可能存在分包关系,总保分包关系也可能是通过联合体方式来兑现的,而这存在一定的交叉。
1、联合体管理
出现联合体的原因很多,其一,业主不愿意直接面对多家市场主体,分散管理其风险;其二,个别项目技术复杂、资金实力要求高,市场主体不得不通过联合来转移其承包商的技术风险和财务风险;其三,建筑法规要求以及专业联合需要催生联合体;其四,国际工程承包,本土企业(项目所在地企业)、外国企业及本土企业组成联合体享受7.5%投标优惠催生联合体;
联合体要以统一身份投标并承担合同义务,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联合体牵头人,由所有成员共同推荐的代表其投标及面对业主实施合同管理的某个成员企业,约束联合体的是所有成员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包含分工、各方权利义务等具体内容)
联合体发挥优势的关键点有如下几条:一,各成员必须在投标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形成合力的团队;二,存在具备整合管理能力的牵头人;三,各成员优势互补,专业互补,并且建立互信互谅的合作关系;四,联合体协议书能够把各成员的分工及风险、收益确定清楚且有监督执行的可控方案。
2、分包管理
分包是个广泛的概念,针对工程项目管理而言,承包范围的任何内容都有可能分包,比如设计任务、施工任务、材料采购任务、加工制造任务、专业工种作业、劳务等等。需要明确的是:分包产生的前提是专业化,也就是说存在比总包单位生产效率更高、管理更专业、专业技术水平更高的专业主体,否则分包,不仅不能将总承包单位的合同风险转移给专业机构,反而会增加总承包单位的风险,因为总包单位要对其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等负连带责任。用一句简单的话讲,业主只追究总包单位的责任。
总包分包关系正常发挥作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总包单位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承担风险)和管理能力(整合管理);二,分包单位满足建筑法规要求的施工许可条件;三,总包分包关系通过完善的合同规范和约束;
目前我国关于分包管理要求:主体工程不能分包,关键工程不能分包,这一政策对分包的正常实施产生了反向的制约作用。
3、管理误区
误区之一:联合体成为缺乏明确承担总体责任的变相分包关系;
误区之二:设计施工总承包联合体,施工商按照分包施工任务的情况处理,只参加施工阶段管理,不参与前期投标以及设计创意工作,无法实现设计施工的充分融合;
误区之三:联合体协议书过于简单宏观,无法激励牵头人努力实施整合管理,各成员无法建立互信团队关系;
误区之四:实施不公开的分包,但是却无明确的合同加以约束和规范;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2-24 17:18
联合体和分包确实是两回事。一般联合体是两个专业的联合,例如设计、施工,是互补的关系。而分包只是施工队伍的选定,即施工资质内的专业承包的分出。没有听说施工队伍可以将设计单位分包出去。两个施工队伍的联合体其实比较少,除非跨行业。例如项目为水利工程含房建。本来要是同行业的联合体按资质低的,谁还会去联合同行业的?例如我房建总包一级联合房建总包二级的,不可能的。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0-12-24 17:30
是招标当中的重要关注点。列入置顶贴目录。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2-24 17:34
幕墙和钢结构都是比较晚的专业承包资质,所以总包单位的施工承包范围中还没有,只能是分包给专业承包队伍。例如房建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这些总包都有能力施工,但幕墙、钢结构显然不在其中。
相同也是因为人员结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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