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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各位前辈共同探讨如此报价评分标准是否合法? [打印本页]

作者: li0618sky    时间: 2010-12-14 13:46
标题: 请各位前辈共同探讨如此报价评分标准是否合法?
一货物招标,综合评分法评标,投标报价 权重30%

报价评分方法如下:

“取有效投标报价基本家数(有效投标报价家数<5时,取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当9>有效投标报价家数≥5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有效投标报价;当有效投标报价家数≥9时,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各有效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相比较,每高出1%扣0.2分,每低出1%扣0.1分,扣完为止。”

请问如此设置 扣分 标准是否合法?  是否太少了? 而有无相关法律法规 对此进行约束?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0-12-14 14:01
我们这里的做法是:取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计算公式是:投标基准价/投标人报价*价格权重。
作者: phidix    时间: 2010-12-14 15:51
凡是有平均值的,都具有围标价值,取极值的基本没有围标价值;取平均值的也具有较高窜标价值,只要大部分投标单位串标就极大增加中标可能性,取极值的串标价值大大下降,除非是完全串标即所有投标人串标。
取平均值的,容易出现最坏情况:
预算或上限价很高如1000万,实际合理价格200万,组织围标抬高平均价到900万,最后轻松890万中标,报出合理价格200万的价格分被扣完,完全没有竞争力。

btw:
风无痕大概是浙江的,浙江有个文件是这样规定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12-14 20:08
如果是政府采购这样是不可以的。
如果不是政府采购可以这样做,但我个人认为无论找什么情况下,货物招标都应该是低价优先,即符合招标要求的最低报价应该得价格的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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