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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法律责任 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2-16 11:22
标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法律责任 的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是指哪些部门?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10-12-16 11:37

《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啊!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2-16 11:49
谢谢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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