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0楼zzj0102于2010-12-22 08:15发表的 :
看过钱老师的新论著,个人觉得:钱老混淆了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
我和陈老师的论述,是在阐述“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活动和评审行为,是源于法定代理关系还是源于雇佣关系而产生”。我们之间所辩论的,是“法律关系”的属性特征和归类,而不是在辩论其“机构关系属性特征”。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两码事。
引用第11楼Laochan于2010-12-22 09:06发表的 :
你的论点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应当定性为一种雇佣关系。”
陈川生先生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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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0楼Laochan于2010-12-23 12:18发表的 :
我再重复一遍:
张志军的论点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应当定性为一种雇佣关系。”
陈川生先生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法定代理。
老朽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是隶属关系。
三种论点是完全不同的!
用另一种法律术语来说,隶属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法定代理关系和雇用关系是横向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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