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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何红峰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时间延至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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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2-20 10:35
标题:
何红峰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时间延至明年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时间延至明年
海阔天空
2010
年
12
月
14
日
【转载者注:即何红峰的博客。gzztitc】
原计划今年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简称《条例》
),
出台时间将延后。
10
月
15
日
,
在北京参加
“
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
”
的财政部条法司顾天舒处长告诉记者
,
由于征求意见阶段收到的意见较为繁多
,
争议较大
,
且还需与相关法律法规如预算法等进行衔接
,
今年出台的可能性几无
,
时间将会延至明年。
没有一部法律的配套实施条例会像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条例这样
,
拖了
7
年之久才进入立法程序。有关人士认为
,
中国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于
2008
年
11
月提出的
4
万亿经济刺激计划
,
推动了《条例》的立法进程。
近些年
,
政府采购领域的不和谐现象屡屡曝光
,
彰显《条例》早日出台的必要性。
2004
年
,
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在
“
非典
”
后国家启动的重大医疗救治建设项目中的一个采购项目中
,
两次投标均报价最低仍未中标
,
将财政部告上法庭;
2009
年
,
格力公司也是以同样的原因
:“
报价最低未能中标
”,
将广州市财政局推上被告席。
直到近期
,
一些地方政府的所谓
“
阳光采购
”
仍是频频引发争议。据媒体报道
:
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
109
万元
,
可结算价却高达
875
万元
,
高出
8
倍多。长沙市另一个政府采购项目
,
实际结算价比公示价高出千万元。在此之前
,
昆明市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被曝集体
“
高价采购
”,
而长春市购进一台电脑接近
3
万元
……
《条例》
(
征求意见稿
)
自今年
1
月
11
日公开征求意见
,2
月
5
日结束。学界曾一度认为《条例》出台已进入了最后的倒计时阶段。年初
,
财政部曾在其门户网站所发布的财政部
2010
年工作要点中
,
将
“
推动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作为其首当其冲的任务。但似乎就要呼之欲出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迄今被确定还是无法于今年面世。
对于《条例》出台时间延后
,
与会的中央财经大学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曹富国教授、清华大学于安教授都表示
,
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两法
“
打架
”
及权力配置及监管等问题的难于解决
,
是其无法及早出台的主要原因。南开大学何红锋教授则指出
,
政府采购法存在先天缺陷
,
实施条例试图对这些缺陷进行修改甚至变更
,
已超出了其作为法律配套实施条例的权限范围
,
这种显而易见的尴尬也决定了《条例》的出台注定是一个不会太顺利的过程。
(法制日报)
保存时间
:2010/12/17
原标题
: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时间延至明年
- Qzone
日志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20 11:05
“
中央财经大学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曹富国教授、清华大学于安教授都表示,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两法“打架”及权力配置及监管等问题的难于解决,是其无法及早出台的主要原因。南开大学何红锋教授则指出,政府采购法存在先天缺陷,实施条例试图对这些缺陷进行修改甚至变更,已超出了其作为法律配套实施条例的权限范围,这种显而易见的尴尬也决定了《条例》的出台注定是一个不会太顺利的过程。
”
财政部门的某些官员以及参与起草《采购法》的专家们,似乎有一种不太健康的嗜好:不太愿意主动对千疮百孔的《采购法》进行修改和完善,而热衷于和其他部门抢权!
作者:
laikankande
时间:
2010-12-20 13:12
[quote]引用第1楼zzj0102于2010-12-20 11:05发表的 :
“
中央财经大学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曹富国教授、清华大学于安教授都表示,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两法“打架”及权力配置及监管等问题的难于解决,是其无法及早出台的主要原因。南开大学何红锋教授则指出,政府采购法存在先天缺陷,实施条例试图对这些缺陷进行修改甚至变更,已超出了其作为法律配套实施条例的权限范围,这种显而易见的尴尬也决定了《条例》的出台注定是一个不会太顺利的过程。
”
财政部门的某些官员以及起草参与《采购法》的专家们,似乎有一种不太健康的嗜好:不太愿意主动对千苍百孔的《采购法》进行修改和完善,而热衷于和其他部门抢权!
你说的 太对了 。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12-21 08:26
作为一个政府采购一线工作人员,《政府采购法》给我太多的困惑。但我个人并不认为《实施条例》的出台,能够彻底解开这些困惑。作为下位法的《实施条例》最多是将一些操作环节具体化,但它无法完全修补上位法的缺陷,甚至会引发新的争议,也将给我们带来新的困惑。个人认为《政府采购法》的修订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这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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