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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诉理由是否成立? [打印本页]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10-12-21 13:15
标题: 投诉理由是否成立?
       案情:一设计施工项目,于2009年4月份启动,启动后有A和B两家公司递交了设计方案(不是招标,是业主联系的,代理公司并不知情),2010年3月24日,该市规划办在本市政府网上公示了A公司的设计方案及图纸,2010年4月1日,该市规划办召开会议,审议A公司的设计方案及图纸,结论为:审议未通过,建议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文。2010年10月8日,业主依法进入公开招标程序,共有6家单位购买招标文件,2010年10月30日,该项目在该市交易中心依法开标,共有A公司在内的4家单位参加投标,且A公司的方案只有少量变动。经批准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公司得分最高,排名第一,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C公司排名第二。
    C公司认为:A公司早就和招标人有联系,招标前巳有接触,有公示为证,对招标人提起投诉。
请问大师们:投诉理由是否成立?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0-12-21 14:17
投标人和招标人有联系,招标前巳有接触并不能成为投诉的理由!
作者: xhx    时间: 2010-12-21 16:38
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标人可以对以下内容进行质疑:
·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A公司早就和招标人有联系,招标前巳有接触,有公示为证",与业主接触的时间早晚与中标没有直接联系,不属于质疑的内容。
可以从以上4个方面找一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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