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简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关系(特稿)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12-21 13:58
标题: 简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关系(特稿)
简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关系

      
陈川生先生认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法定代理,以下简称陈氏法定代理论(详见其《5论》)。
张志军先生认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存在雇用关系,以下简称张氏雇用关系论(详见其《4探》)。
但是,陈氏法定代理论缺乏法律依据(详见《简析陈氏法定代理论》);张氏雇用关系论将评标委员会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混为一谈(详见《简析张氏雇用关系论》)。
老朽以为,陈川生和张志军两位先生将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复杂化了。其实,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要比人们想象的简单。
  
一、委员会及与其组建(设立)者的关系
要搞清楚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搞清楚何谓“委员会”。
《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解释的:
“1. 政党、团体、机关、学校中的集体领导组织,例如:中央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校务委员会。
2.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而设立的专门组织,例如:招生委员会、伙食委员会。”
显然,评标委员会适用上述解释中的第二种以下本文中的“委员会”均指上述解释中的第二种。
那末,委员会与其组建者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呢?
显而易见,委员会隶属于其组建者,是组建者的下属机构(组织),并对其组建者负责。例如,某学校的招生委员会隶属于其组建者——该学校,并对其组建者负责。招生任务结束,招生委员会就解散。再例如,某公司一员工去世。该公司组建了治丧委员会。该治丧委员会隶属于其组建者——该公司,并对其组建者负责。遗体火化,后事办完,治丧委员会也寿终正寝。
通过上述简单的分析,人们可以对委员会的属性有所了解:
1.委员会是其组建者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而设立的专门组织。
2.委员会的任务很单纯、很专一。
3.委员会是有组建者的,是有母体的。
4.委员会对其母体——组建者负责。
5.委员会的寿命是有限的。特定的任务完成,就不复存在。
6.委员会与其组建者的关系是隶属关系,即:委员会隶属于其组建者。

二、评标委员会定义
按照上述《现代汉语词典》中“委员会”的第二种解释,人们可以给评标委员会下这样一个定义: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为了完成某个招标项目的评标而组建(设立)的一个专门工作小组。
  
三、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已经了解了委员会的属性及其与组建者的关系。显而易见,评标委员会也不例外。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者是由招标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为了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而组建的一个专门组织。
3.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很单纯、很专一:对招标人的特定招标项目进行评标。
4.评标委员会的母体(其组建者)是招标人。

5.评标委员会对其母体(其组建者)负责。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上述规定表明:
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也即必须按照招标人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评标,因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招标人确定的。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因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常理,向谁提出报告即向谁负责。
6.评标委员会的寿命非常短暂,长则1~2天,短则2~3小时。
7.很显然,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关系也是隶属关系,即: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
   
四、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人的关系可以称为雇用关系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即: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笔者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时,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代表和专家两部分人员组成。由于聘请的评标专家符合雇用关系的基本特征,因而,聘请的评标专家与招标人的关系可以称为雇用关系。
  
五、依法组建丝毫不改变招标人的组建者身份,也丝毫没有改变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的隶属关系。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但不得随意组建,必须依法组建。
1.成员组成: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外,其他成员为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2.人数: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对评标专家的要求: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4.评标专家来源及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5.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6.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需要指出的是,《招标投标法》虽然规定招标人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但丝毫没有改变招标人的组建者身份及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的属性,也丝毫没有改变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的隶属关系。

作者: 临耳    时间: 2010-12-21 14:35
沙发。学习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21 14:37
粗粗看了看,说几点感触:

  一、钱老师在本文中提出的观点,我和陈老师分别在《4探》和《5论》中都有阐述,虽然表述方式有点区别,但所表达的意思几乎是相同的。
  我在《初探》一文中的相关论述如下:“在此,笔者提出一种粗浅的认识: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为解决专业问题而临时组建的专门工作小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笔者认为,这条规定表明了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第二层意思是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第三层意思是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从上述第一层、第二层意思中,都可以看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组建的专门工作小组’的含义所在。”
  陈老师在《四论》一文中的相关论述如下:“同时,我也同意志军同志认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为解决专业问题依法临时组建的专门工作小组。’的意见。我做了一点修改加了‘依法’两个字。”

  二、不太认同钱老师关于“陈川生和张志军两位先生将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复杂化了”的观点.
  我和陈老师的论述,是在阐述“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活动和评审行为,是源于法定代理关系还是源于雇佣关系而产生”。我们之间所辩论的,是“法律关系”的属性特征和归类,而不是在辩论其“机构关系属性特征”。个人觉得,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两码事。

  三、在“机构关系属性特征”上,钱老师、我、陈老师之间的观点并没有太大区别。

  从钱老师的文章来看,我们三人都认为“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专门工作小组”,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四、钱老师用“机构关系属性特征”的观点来反对“法律关系属性特征”的观点,是混淆了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

  从钱老师本文的相关阐述来看,个人感觉钱老师好像不是在推翻我的“雇佣说”,更像是在印证我的“雇佣说”。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12-21 14:44
感觉钱老师所说的隶属关系,与张版主所说的雇佣关系好像是一回事。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0-12-21 17:38
引入置顶贴目录。作为作者最新观点。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0-12-21 21:07
就是一个给钱,一个拿钱。
拿工资还不听老板的话那也太牛逼了呵呵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2-21 22:28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为了完成某个招标项目的评标而组建(设立)的一个专门工作小组”。好像大家基本都同意这个定义。
学习中。。。。。 “部分雇佣”。。。。“法定代理”。。。。
还是特殊法的释义内容。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12-22 09:21
引用第6楼毅青于2010-12-21 22:28发表的 :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为了完成某个招标项目的评标而组建(设立)的一个专门工作小组”。好像大家基本都同意这个定义。
学习中。。。。。 “部分雇佣”。。。。“法定代理”。。。。
还是特殊法的释义内容。



张志军先生的论点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应当定性为一种雇佣关系。
陈川生先生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法定代理。
老朽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是隶属关系。
三种论点是完全不同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22 09:32
  这个议题从开始讨论时,大家就一直在讨论是哪种法律关系,而不是在探讨是何种机构属性关系。虽然我在论证时,部分表述作了简化,但从《初探》到《四探》,一直都在探讨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
  《4探》的标题现转述如下:《评标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责任初探》、《再探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探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四探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

  烦请钱老师仔细过目。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22 10:15
  也可以把机构属性关系纳入法律关系中的一种。
  但即使纳入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机构属性关系和代理关系、雇佣关系还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代理关系、雇佣关系考查的是法律行为的来源,是基于代理产生还是基于雇佣产生的;而机构属性关系要考查的,是“哪个是哪个的下属机构,哪个是哪个上级机构,哪个是由哪个机构组建的,哪个机构从属于哪个机构”等方面的问题。两者考查的侧重点区别是很大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12-22 11:23
引用第9楼wjjst于2010-12-22 10:03发表的 :
法律中提及的关系何其多?
1.    劳务关系
2.    因果关系
3.    民事关系
4.    相邻关系
.......


所谓的“法律关系”是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来体现的。
wwjjst列出的正是各种具体的法律关系。
作者: wly2010    时间: 2010-12-22 11:59
来自百度的定义:

雇佣法律关系(Employmen Law Relation) 雇佣法律关系一般是指雇佣人与雇工约定,雇工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

套用一下:

雇佣法律关系(Employmen Law Relation) 雇佣法律关系一般是指招标人与评委约定,评委利用招标人提供的条件(评标场所及招投标文件),在招标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招标人提供劳务(评标),并由招标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

来自百度的隶属定义:

隶属的定义:受统辖;从属

套用一下:评委受招标人统辖,评委从属于招标人。

这样看来,说隶属,评委肯定不乐意,说雇佣,评委可能也不乐意,但是让评委看一下这两个定义延伸解释,可能评委不乐意也不成啊。

雇佣,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基于各取所需的钱物交换所产生的法律关系,隶属,只表明评委所处的状态,隶属,必然是部门内部上下级的关系,不雇佣,谈不上隶属,隶属的广义解释,可能就是雇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22 12:02
代理关系、雇佣关系所考查的侧重点的是法律行为的来源,到底基于代理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产生;
机构属性关系所考查的侧重点是机构间的隶属关系。
两者考查的侧重点是有区别的。

更何况,评标委员会的机构属性特征,我和陈老师都在相关文章中有过论述。
钱老师提的观点,和我们之前的文章中的论述是一致的,不存在矛盾和冲突。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2-22 22:49
引用第9楼wjjst于2010-12-22 10:03发表的 :
法律中提及的关系何其多?


(1)经济关系、合同关系、财产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竞争关系、承包关系、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共有关系、代理关系、信托关系、贸易关系、投资关系、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2)民事关系、相邻关系、家庭关系、人事关系、夫妻关系、亲属关系、近亲属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收养关系、扶养关系、救助关系、上下级领导关系
(3)对外关系、外交关系、条约关系、引渡条约关系
(4)因果关系、内部关系、利害关系 、关联关系
。。。。。。。。。。。

.......

这么多的关系,越来越复杂了。可是还是觉得不应该这么复杂啊。。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12-23 09:00
引用第13楼zzj0102于2010-12-22 12:02发表的 :

钱老师提的观点,和我们之前的文章中的论述是一致的,不存在矛盾和冲突。

.......

你的论点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应当定性为一种雇佣关系。
陈川生先生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法定代理。
老朽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是隶属关系。
三种论点是完全不同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23 09:29
引用第15楼Laochan于2010-12-23 09:00发表的 :

你的论点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应当定性为一种雇佣关系。
陈川生先生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法定代理。
老朽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是隶属关系。
三种论点是完全不同的!
.......

  机构属性关系和代理关系、雇佣关系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代理关系、雇佣关系所要考查的是法律行为的来源,是基于代理产生还是基于雇佣产生。

  机构属性关系要考查的,是“哪个是哪个的下属机构,哪个是哪个上级机构,哪个是由哪个机构组建的,哪个机构从属于哪个机构”等方面的问题。
  两者考查的侧重点区别是很大的。

  我和陈老师一直在讨论的是“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和评审行为的法律关系来源”这一课题。
  而您论证的是“评标委员会作为一种组织的机构属性关系”这一课题。
  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啊。
  
  更何况,关于机构属性关系,您的这一观点,我和陈老师都早已论述过了,不是什么新观点。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12-23 12:21
我再重复一遍:

张志军的论点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应当定性为一种雇佣关系。   
陈川生先生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法定代理。
老朽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是隶属关系。
三种论点是完全不同的!

用另一种法律术语来说,隶属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法定代理关系和雇用关系是横向法律关系。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23 14:20
引用第17楼Laochan于2010-12-23 12:21发表的 :
我再重复一遍:

张志军的论点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应当定性为一种雇佣关系。   
陈川生先生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法定代理。
老朽的论点是,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是隶属关系。
.......


  钱老师:我已经把两个课题的区别讲清楚了,您如果还是没有理解其中的区别,我只能表示遗憾。
  此外,看一篇文章在讨论什么问题,不能只挑文章中的一两句话拿出来辩论,而要联系上下文来看,只挑其中的一两句纠缠个不休,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
  你所说的“隶属关系”,严格意义上,不是能算是一种法律关系,因为“隶属关系”包括人身方面的隶属关系、行政方面的隶属关系、机构方面的隶属关系、组织方面的隶属关系……等等,上述这些隶属关系,又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把这些分属于不同法律范畴的关系,以“隶属关系”这样一个概念来统称,是不严谨的。

  钱老师所说的“隶属关系”,应该是指“机构属性关系”,请钱老师再仔细思考一下!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2-23 14:55
  钱老师:我如果按照您的思维方式进行理解和思考,我会觉得钱老师您的这个帖子也有很多缺陷和纰漏。比如说,光是您说的“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我就可以提出如下一些质疑:   
  其一:法律上有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一说吗?“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的说法是否严谨?其确切的定义是什么?钱老师可否说说?
  其二:退一万步讲,既然连您自己都认为这是一个“纵向”和“横向”的问题,那么,很显然已经是两个范畴的议题了。钱老师这个帖子的本意,莫非是在自己否定自己的观点?
  其三:“纵向”研究的标准和“横向”研究的标准肯定是不同的,怎么可以放在一起讨论?是不是驴唇不对马嘴了?
  其四:“纵向”研究得出的结论,怎么可以拿来和“横向比较与研究”而得出的结论同日而语呢?
  其五:“纵向”研究得出的结果,和“横向”研究得出的结果,对研究某一件事物来说,应该是一种“互补关系”,而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
  …………
  …………
  但是,我觉得这种辩论只是在打口水仗,对于研究问题的本质特征没有现实意义。因此,我不打算对您的观点提出如上这些质疑。我只是想表达这样一层意思:应该用联系的眼光去看待他人文章中的观点,而不能只挑出其中的一两句话纠缠不休。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2-23 15:54
重复一下我在另一个帖子里的跟帖:

个人赞同余会长的意见 ;   

但是,觉得大家都是从事招标有关工作具体工作的人士,最好结合法律法规和实践体会多谈谈如何认识,可以分析“词语”,但是不要拘泥于汉语词汇的研讨,那样容易偏离主题。……

仅供参考。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